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軍委總政治部關于處理在朝鮮戰爭中被俘或失蹤之革命軍人婚姻案件的聯合通報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軍委總政治部關于處理在朝鮮戰爭中被俘或失蹤之革命軍人婚姻案件的聯合通報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軍委總政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軍委總政治部關于處理在朝鮮戰爭中被俘或失蹤之革命軍人婚姻案件的聯合通報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軍委總政治部關于處理在朝鮮戰爭中被俘或失蹤之革命軍人婚姻案件的聯合通報
1952年10月17日,司法部、最高法院、軍委總政
各地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
目前因革命軍人配偶以軍人多年無音訊為理由提出離婚,要求查詢軍人下落者,日漸增多,其中很多是參加抗美援朝志愿軍之人員。經志愿軍查詢,有些是已被俘或失蹤或下落不明,但被敵俘去之我志愿軍人員絕大部分表現英勇頑強,不屈不撓地與敵人斗爭,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其中也有些可能是被俘。因此,對他們婚姻問題的處理,如稍有不慎,勢必產生不良影響。今后凡革命軍人之配偶以軍人多年無音訊而要求離婚,如經查明軍人系志愿軍人員,并經志愿軍查詢確已被俘、失蹤或下落不明者,一律不得判準女方離婚或取消婚約。俟朝鮮和平實現,敵我雙方交換戰俘后,如仍查不著時,再考慮處理。特此聯合通報,并希轉知所屬切實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