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林業干及第三人深華工貿總公司訴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增城縣支行銀行存款糾紛案應中止訴訟并將陳玉中等人詐騙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問題的函
關于林業干及第三人深華工貿總公司訴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增城縣支行銀行存款糾紛案應中止訴訟并將陳玉中等人詐騙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林業干及第三人深華工貿總公司訴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增城縣支行銀行存款糾紛案應中止訴訟并將陳玉中等人詐騙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問題的函
關于林業干及第三人深華工貿總公司訴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增城縣支行銀行存款糾紛案應中止訴訟并將陳玉中等人詐騙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問題的函
1992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林業干及第三人深華工貿總公司訴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增城縣支行銀行存款糾紛案應中止訴訟并將陳玉中等人詐騙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問題的函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經濟庭收到公安部五局公刑(1991)1807號關于提請協調鐵二院公安處查處陳玉中為首詐騙走私生絲貨款案件的函及該案有關材料。經研究認為,陳玉中為首的詐騙團伙,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設置圈套,從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增城縣支行騙取他人巨額貨款,屬于經濟犯罪。鑒于該案案情復雜,且與你院正在審理中的林業干及第三人深華工貿總公司訴增城縣建行銀行存款糾紛上訴案有直接關系。為使公安機關繼續深入查處該案,及時打擊經濟犯罪分子,盡可能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建議你院中止增城縣建行“銀行存款糾紛”上訴案的審理,并按兩院一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規定,將涉及陳玉中等人詐騙犯罪的材料,移送承辦該案的公安機關查處;視今后查處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