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平原省司法改革會議貫徹情況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平原省司法改革會議貫徹情況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平原省司法改革會議貫徹情況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平原省司法改革會議貫徹情況的通報
1952年11月7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全國專區以上司法機關:
很多地區,尤其許多老區,認為司法改革“沒有改頭”,對縣級法院的改革更不重視;但平原省司法改革委員會關于該省司法改革會議貫徹情況的報告,說明了老區及縣級的情況是嚴重的,“無啥可改”的麻痹思想是錯誤的,特發全國各專區以上司法機關參考。
附:平原省司法改革委員會司法改革會議貫徹情況報告
我省于9月8日至11日召開了4天的司法改革會議,各專、市與會干部返回后,均向當地黨、政領導進行了傳達,一般已引起了重視,并專門進行了研究,分別制定了貫徹計劃。各分院已先后于9月18日至22日之間召開了有分院、縣院審判員、書記員以上的干部以及專、縣級檢察、公安、監察各部門的負責干部參加的規模較大的司改會議,在這些會議上一般的都經過黨、政領導干部的動員啟發,發動干部,醞釀討論,領會精神聯系自己,普遍檢查、互相揭發,典型批判等步驟,提高了階級覺悟,初步劃清了新、舊法的界限并結合本地情況,擬定了具體計劃,因此,大部分地區的會議開的是比較成功的,提高了到會干部的思想,較好的領會了思想改造與組織整頓相結合的方針、政策,為司改運動的健康發展打下了有利基礎。從總的情況看,以新鄉、安陽、湖西、濮陽四個專區較好,安陽市較差。
從各地的會議中看,干部在開始時,大體存有以下幾種思想:(一)麻木不仁,不能從本質上去看舊法人員,認為工作不錯,或覺得經過三反、三交、整黨等運動,有問題都已交待了,再也沒有什么改頭。(二)推拖抵觸,抱著挨整的情緒。認為作司法工作是在刀刃上,平常不領導,有了問題就來整,一次一次的運動,“不犁著也得耙著”,要求“換班”。(三)舊法觀點濃厚,有貪贓枉法問題的顧慮法辦、開除。如獲嘉縣院長胡佩久曾縱放三個反革命分子,因而怕丟人、怕開除,怕開除后老婆要離婚,曾考慮死在獲嘉縣還是死在老家的問題。(四)整人不整已,認為自己沒學過舊法,司改主要是反舊司法人員。檢察、公安、監察干部抱著整司法干部的態度。(五)新轉來到司法部門的干部以及新參加工作的青年學生,主要是參加運動學本事。以上情況,在貫徹較好的地區,都注意了事前調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數,并緊緊抓著對敵人是否痛恨,對人民是否熱愛的根本立場聯系具體條件,從思想觀點、作風、制度上加以啟發和批判。在討論中,并強調了小組長帶頭檢查,通過典型分析,普遍暴露,反復闡明政策,解除顧慮,一方面扭轉了以上各種錯誤態度和認識,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不少問題。僅根據新鄉、安陽兩專區會議上不完全統計,就交代出問題382件。從這些問題的錯誤性質及原因上看:(一)貪贓枉法包庇放縱反革命的71件,如武陟縣院長馬士純接受反革命分子送的毛衣,給扣押在西安法院的一個會道門頭子秦潤賢寫證明,結果釋放。還有的接受賄賂,叫犯人家屬隨便入監探望或減低刑期,提前釋放。其他以敵為友,敵我不分,強調時效,重罪輕判或叫反革命分子代寫判決,寫鎮反總結,甚至使其傳案而放跑了反革命的事情也不乏其例。(二)坐堂問案主觀臆斷的32件,如■縣法院僅憑一面之詞,即將老實農民薛法孟加以包庇窩藏反革命罪名逮捕拘押,既不調查,又無證據,單純問案又無口供,即主觀認定判罪5年,送監執行1年,分院帶卷下鄉復檢始獲更正。(三)違法亂紀違反政策的78件,虐待打罵犯人帶背銬等現象都很嚴重。(四)維護封建制度,漠視婦女子女利益的11件,如虐殺了婦女不判死刑,強調“非預謀殺人”、“激于義憤”,為罪犯開脫罪責,藉口“習俗”歪曲政策。湖西8個月來,即發生婦女自殺案98起,多未追究,對婦女離婚帶產不予支持,絕產出賣,必須經本族同意,甚至有的為照顧子嗣竟不考慮子女撫養問題,將未生下的小孩卻判給男方。(五)不關心群眾疾苦,強調手續,推事拖延者111件,如武陟縣民事審判員王世有曾因不負責任連續造成三起當事人的死亡事件。該縣三區軍屬張秋香(女)因土改分到財產為反動分子倒算,區里不管,告到縣里,王又推到區里,致使當事人悲觀失望,結果帶著2個小孩投井自殺。其他無訴狀不理,無區村介紹信不理,或理而不辦的事件也相當多,甚至有的拖延3年不加處理,群眾反映“打國民黨的官司得錢多,打共產黨的官司得壽長”。(六)其他貪污,受賄、吸食毒品、腐化搞女人,作威作福、欺壓敲詐群眾的尚有74件。如有的貪污犯人的財物,吃當事人的請,接受當事人的禮物,有的包庇毒犯而又吸食毒品,有的搞離婚當事人或女犯人,有的更任意威嚇、欺壓群眾,林縣法院一個審判員,群眾聞其在家即不敢前往告狀,并呼之為“黑眼皮”、“日本鬼子”,其作風惡劣可見一斑。這些問題在各個地區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著,而且是相當嚴重的。
經過這樣的揭發和暴露,收效是顯著的,絕大多數干部都感覺“受了一次生動具體的階級教育”,從而具體的認識了司法改革的重要性,這些問題的造成,不僅由于舊法人員的舊法觀點與國民黨作風,而在新老干部中也是嚴重存在的,特別是思想不純更是普遍大量的。舊思想、舊作風是舊法的基礎,司法工作又是政治性最強的工作,必須徹底改造思想,方能很好的掌握人民的刀把子。因而,通過這些問題的揭發,進一步領會了思想改造與組織整頓相結合的方針是正確的方針,并進一步明確了只有從思想改造入手,方能達到徹底純潔組織,純潔思想,改進司法工作之目的。由此也就克服了麻痹思想,打破了沒有整頓和單純挨整的思想,檢察、公安、監察干部也感到這些錯誤思想和問題在本身和本部門也是不同程度存在的,扭轉了整人不整己的態度,新參加工作同志也覺得剛工作就遇上了這次運動是一件大幸事,普遍反映階級思想清亮了,政策、業務水平都有提高,懂得了用階級分析方法認識問題,走群眾路線處理問題。這樣就給運動的下一步奠定了思想發動的基礎。
195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