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借貸超過幾分為高利貸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借貸超過幾分為高利貸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借貸超過幾分為高利貸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借貸超過幾分為高利貸的解答
1952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你院法總字第一二一0號函悉。關于城市借貸利息超過幾分為高利貸的問題,經函詢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意見,茲據復稱:“關于城市借貸利率以多少為宜的問題,根據目前國家銀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場物價情況私人借貸利率一般不應超過三分。但降低利率目前主要應該依靠國家銀行廣泛開展信貸業務,在群眾中大力組織與開展信用合作業務,非法令規定所能解決問題。為此人民間自由借貸利率即使超過三分,只要是雙方自愿,無其他非法情況,似亦不宜干涉。”我們認為,中央財經委員會的意見是正確的。你區吉林、遼東等省院,可以結合當地的目前具體情況,參照辦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