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武漢市煤氣公司訴重慶檢測儀表廠煤氣表裝配線技術轉讓合同購銷煤氣表散件合同糾紛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武漢市煤氣公司訴重慶檢測儀表廠煤氣表裝配線技術轉讓合同購銷煤氣表散件合同糾紛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武漢市煤氣公司訴重慶檢測儀表廠煤氣表裝配線技術轉讓合同購銷煤氣表散件合同糾紛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武漢市煤氣公司訴重慶檢測儀表廠煤氣表裝配線技術轉讓合同購銷煤氣表散件合同糾紛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函
1992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1992年3月6日 法函〔1992〕27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2〕經呈字第6號關于武漢市煤氣公司訴重慶檢測儀表廠煤氣表裝配線技術轉讓合同、購銷煤氣表散件合同糾紛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的處理意見。
本案由兩個獨立的合同組成。鑒于武漢市煤氣公司與重慶檢測儀表廠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已基本履行,煤氣表生產線已投入生產并產生了經濟效益,一審法院判決解除該合同并由儀表廠拆除煤氣表裝配生產線,是不利于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就本案購銷煤氣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防止的情事變更,即生產煤氣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鋁錠的價格,由簽訂合同時國家定價為每噸4400元至4600元,上調到每噸1600元,鋁外殼的售價也相應由每套23.085元上調到41元,如要求重慶檢測儀表廠仍按原合同約定的價格供給煤氣表散件,顯失公平。對于雙方由此而產生的糾紛,你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