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聊城市柳園供銷公司法人資格認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聊城市柳園供銷公司法人資格認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聊城市柳園供銷公司法人資格認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聊城市柳園供銷公司法人資格認定問題的復函
199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2〕4號《關于如何認定企業法人資格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你院請示中的集體企業聊城市柳園供銷公司符合法定條件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法領取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法人資格應予承認。至于申報單位出資不足問題,可責令其補足注冊資金的差額部分,不宜僅據此而否定聊城市柳園供銷公司的法人資格。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