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湖南省益陽地區供銷社農副產品貿易中心工業品公司與浙江省紹興縣毛麻紡織總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湖南省益陽地區供銷社農副產品貿易中心工業品公司與浙江省紹興縣毛麻紡織總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湖南省益陽地區供銷社農副產品貿易中心工業品公司與浙江省紹興縣毛麻紡織總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湖南省益陽地區供銷社農副產品貿易中心工業品公司與浙江省紹興縣毛麻紡織總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199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1〕湘法經請字第4號關于湖南省益陽地區供銷社農副產品貿易中心工業品公司(下稱益陽工業品公司)與浙江省紹興縣毛麻紡織總廠(下稱毛麻總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管轄權爭議的請示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2〕浙高法經字3號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990年2月15日益陽工業品公司與毛麻總廠在益陽市簽訂一份36支純麻紗購銷合同,雙方簽字蓋章。1990年3月10日益陽工業品公司將6噸36支純麻紗送到毛麻總廠。1990年3月12日、4月4日雙方又在紹興市簽訂了一份純麻紗定貨合同和一份純麻布定貨合同。兩份合同雙方均未蓋章,且其內容是對1990年2月15日合同的補充和變更,不是獨立的合同。因此應以1990年2月15日簽訂的購銷合同來確定本案的管轄權。
1990年5月15日益陽工業品公司按1990年2月15日簽訂的合同訴至益陽市人民法院,因該合同的簽訂地在益陽市,益陽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毛麻總廠雖然先于益陽工業品公司于1990年5月5日訴至紹興縣人民法院,但該廠是根據4月4日簽訂的合同起訴的,因該合同不是獨立的合同,紹興縣人民法院據此收案不當。因此本案由益陽市人民法院管轄為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法院管轄。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責成紹興縣人民法院將已受理的有關案件移送給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