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復
(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復》已于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號《關于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清算組因履行清算職責對他人違約或者侵權引起的民事訴訟,發生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的,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在破產程序中一并處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