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全國各高、中級人民法院開展減刑、假釋工作專項大檢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全國各高、中級人民法院開展減刑、假釋工作專項大檢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全國各高、中級人民法院開展減刑、假釋工作專項大檢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全國各高、中級人民法院開展減刑、假釋工作專項大檢查的通知
法[2004]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進一步貫徹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維護司法公正,保證刑罰的正確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全國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開展減刑、假釋工作專項大檢查。現將大檢查的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檢查的目的、意義
減刑、假釋是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要刑罰執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減刑假釋工作關系到刑罰的執行和對罪犯的改造,關系到維護監管場所的監管秩序,關系到服刑人員的切身利益。多年來,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人員少、審判任務繁重的情況下,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了大量的減刑、假釋案件,為改造罪犯、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對這些問題不重視、不解決,減刑、假釋工作就會受到影響,刑罰就無法正確執行,司法公正、法律的權威性就得不到保障。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今年6月至明年3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減刑、假釋工作的專項大檢查。目的就是為了總結工作經驗,認真清理和糾正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減刑、假釋工作。
二、大檢查的案件范圍和內容
減刑、假釋工作專項大檢查的范圍是1998年以來,重點是2001年以來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情況。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基本情況
1.每年刑罰執行機關提請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人數不含死緩減刑,人民法院裁定準予、變更或者不準予減刑、假釋的人數,裁定變更或者不準予減刑、假釋的原因;
2.每年刑罰執行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對原判死緩的服刑人員減刑的人數,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減為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人數,減為有期徒刑的原因。
二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基本做法
1.對減刑、假釋案件采用何種方式進行審理,其中采用書面審理、開庭審理、公開聽證以及公示等方式的各有多少;
2.為保證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率,采取了哪些其他應對措施。
三減刑、假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l.執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存在哪些問題,有無違法辦案的情況;
2.辦案質量與效率存在哪些問題;
3.有無違法違紀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現象,有無審判人員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社會反映強烈的裁判不公的案件,相關責任人員是如何處理的。
四檢察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案件的辦理情況
1.檢察機關提出糾正意見的案件數量和理由;
2.人民法院予以糾正以及未予采納的案件數量和未予糾正的理由。
三、大檢查的方式和步驟
開展減刑、假釋專項大檢查,以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自查為主,上級人民法院抽查為輔的方式進行。
大檢查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從6月開始到7月上旬,為動員、學習和部署階段。這一階段要認真組織學習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做好思想動員,使審判人員充分認識到這次大檢查的重要意義,明確大檢查的目的與要求,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部署大檢查工作方案和措施。第二階段從7月上旬至9月底,為自查階段。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這次大檢查的案件范圍、內容和要求,對本院辦理的減刑、假釋案件進行認真檢查。第三階段,從10月開始至11月底,為抽查階段。各高級人民法院對所轄中級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工作和開展大檢查情況進行抽查。第四階段從12月至明年3月,為整改階段。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要針對檢查出的問題,分析原因,查找漏洞,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操作規程。
四、大檢查的工作要求
開展這次大檢查,對于鞏固司法大檢查的成果,樹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加強法院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刑事審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保證大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取得良好的效果,達到預期目的,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為使上級人民法院及時準確了解和掌握各地開展大檢查的情況,要建立大檢查工作報告制度。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自2004年6月30日起,每半個月匯總報告一次大檢查的開展情況,包括部署、措施、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有關建議等信息。其中,各高級人民法院在每月15日、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大檢查每一階段結束后,都要寫出階段性工作報告上報;大檢查活動結束后,分別進行全面總結上報。
2.開展減刑、假釋工作專項大檢查,要認真總結成績和經驗,特別是在改革完善減刑、假釋制度方面進行的探索和取得的成功經驗。同時認真檢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分析發生問題的原因,分清性質,分清責任,分別處理。其中,對大檢查中發現的減刑、假釋不當的案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能糾正的,要堅決及時依法糾正;對已經超過法定期限不宜變動的,要說明原因,總結教訓;對發現的問題涉及有關部門的,要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對發現違法違紀的人和事,堅決依照審判紀律和有關法律嚴肅處理;對工作中暴露出的問題和漏洞,要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今后,為保證減刑、假釋案件的透明與公正,對減刑、假釋案件將一律實行公示制度和有條件的公開聽證制度。
3.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大檢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一把手要親自掛帥,分管副院長作為這次專項大檢查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領導此項工作。各地法院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確保把大檢查落到實處。最高人民法院將在適當時候派出若干個檢查組,分期分批赴各地進行工作檢查。
4.開展大檢查要認真聽取當地黨委、人大的意見,注意與檢察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看守所保持密切聯系,主動了解情況,溝通信息。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開展的監所執法大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凡涉及人民法院自身工作的,應及時了解核實,對有關方面反映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對待,及時研究,認真解決,同時要將這些情況及時報告上級法院。
5.要做好大檢查的宣傳報道工作。這次全國法院系統減刑、假釋專項大檢查活動意義重大,社會比較關注。因此,各地法院要注意做好大檢查的宣傳報道工作,把這次活動與正在開展的“司法公正樹形象”教育活動結合起來,通過新聞媒體,以各種方式,客觀宣傳人民法院減刑、假釋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和經驗,樹立人民法院嚴格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維護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爭取社會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工作的理解、關心和支持,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和輿論氛圍。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