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需要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適用審判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需要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適用審判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需要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適用審判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需要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適用審判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2年4月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需要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適用審判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8號《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級法院發現確有錯誤需要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適用審判程序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基層人民法院所作有期徒刑的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中級人民法院發現個別案件確有錯誤,認為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由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再由原基層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由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但是,為了維護判決的穩定性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加重原判被告人的刑罰,必須從嚴掌握,慎重處理。
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基層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級法院發現確有錯誤需要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適用審判程序問題的請示 川法研〔1991〕8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基層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不上訴,檢察機關不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中級法院發現原審判決確有錯誤,需要改判無期徒刑,應如何適用審判程序的問題,我們在討論中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中級法院可以按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判,直接改判無期徒刑,所作判決是終審判決,被告不能上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屬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基層法院由于認識上的原因未移送中級法院審理,判處了有期徒刑并已發生法律效力,中級法院發現原審判決確有錯誤,需要判處無期徒刑的,應當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由中級法院提作第一審,被告人對判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訴。
我們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當否,請批復。
199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