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五代內”的解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五代內”的解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五代內”的解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五代內”的解釋的復函
195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
你們1月22日的報告收到。據中央法制委員會1952年6月13日檢字第77號及同年8月25日普字第206號的解釋:所謂旁系血親,是指直系血親之外的血統上和自己出于同源之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姊妹等。所謂“五代”,是指從己身往上數,己身為一代,父母為一代,祖父母為一代,曾祖父母為一代,高祖父母為一代,旁系血親如從高祖父母同源而出的,即為五代以內。你們的見解和法制委員會的解釋是相符的,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但關于“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結婚的問題,從習慣”這一規定,遇及具體事件,必須慎重處理,不能簡單從事,務求合情合理地解決。
附:五代以內直系及旁系血親表
外
高 高
祖 祖
------------------------父母 父母--------------------
| | | |
| 外 | |
姊外 曾 曾 姊曾
妹曾 祖 祖 妹祖
祖 ------------------父母 父母-------------- 父
父 | | | | 母
母 姊外 | | 姊祖 之
之 妹祖 外 | 妹父 兄
兄 父 祖 祖 母 弟
弟 母 ------------父母 父母-------- 之 |
| 之 | | | | 兄 |
| 兄 妹母 | | | 弟 |
妹外 弟 之 ------母 | 父-- 妹父 | 妹曾
之曾 | 兄 | | | 之 | 之祖
子祖 | 弟 兄 己 兄 兄 之祖 子父
女父 姊外 姊 弟 | 弟 弟 子父 女母
母 妹祖 | 姊 | 姊 姊 女母 兄
兄 之父 | 妹 子 妹 | 兄 弟
弟 子母 之母 | 女 | | 弟 姊
姊 女兄 子兄 之兄 | | 之父 姊 |
| 弟 女弟 子弟 | 子兄 子兄 妹 妹曾
| | 姊 女姊 | 女弟 女弟 | 之祖
妹外 | 妹 妹 孫 姊 姊 | 孫父
之曾 姊外 | | 子 妹 妹 之祖 子母
孫祖 妹祖 | | 女 之 | 孫父 女兄
子父 之父 之母 孫兄 | | | 子母 弟
女母 孫母 孫兄 子弟 | 孫兄 之父 女兄 姊
兄 子兄 子弟 女姊 | 子弟 孫兄 弟 |
弟 女弟 女姊 妹 曾 女姊 子弟 姊 |
姊 | 妹 之 孫 妹 女姊 妹 妹曾
| | | | 子 之 妹 | 之祖
| 妹外 之母 曾兄 女 | | 妹祖 曾父
姊外 之祖 曾兄 孫弟 | 曾兄 之父 之父 孫母
妹曾 曾父 孫弟 子姊 | 孫弟 曾兄 曾母 子兄
之祖 孫母 子姊 女妹 元 子姊 孫弟 孫兄 女弟
曾父 子兄 女妹 之 孫 女妹 子姊 子弟 姊
孫母 女弟 子 之 女妹 女姊
子兄 姊 女
女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