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執行期計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執行期計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執行期計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執行期計算問題的批復
1953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南分院:
你院4月11日行字1103號請示悉。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反革命犯(或其他罪犯)改判有期徒刑,其刑期計算應從改判之日起計算。希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