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
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二、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