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水產新品種必須經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推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