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
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