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決定
(2004年12月29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批準我國政府于1999年8月24日簽署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同時作出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