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都縣毛毯廠與呼和浩特聯合毛紡織科研實驗廠加工承攬毛毯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都縣毛毯廠與呼和浩特聯合毛紡織科研實驗廠加工承攬毛毯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都縣毛毯廠與呼和浩特聯合毛紡織科研實驗廠加工承攬毛毯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都縣毛毯廠與呼和浩特聯合毛紡織科研實驗廠加工承攬毛毯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
199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內法經請字第1號《關于商都縣毛毯廠(以下簡稱毛毯廠)與呼和浩特聯合毛紡織科研實驗廠(以下簡稱實驗廠)加工承攬毛毯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毛毯廠可以留置的7729條毛毯折抵實驗廠所欠毛毯廠的原料費、加工費、包裝費、保管費、保養費和違約金。其余損失各自承擔。
二、本案中,毛毯廠為實驗廠加工毛毯10916條,實驗廠已分6次提取毛毯3187條,僅付加工費1.5萬元,尚欠毛毯廠原料費、加工費、包裝費共計117萬多元。毛毯廠據以留置其余的7729條毛毯是合理的。
三、毛毯廠行使留置權后,經催告并經合理期限即依法取得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的權利,如果長期不行使處置留置物的權利,致使留置物價格下跌,應承擔相應責任。毛毯廠依法取得處置留置物的權利后,實驗廠可不再承擔此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及留置物的保管費、保養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