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2年8月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法刑二字〔1991〕第76號《關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辦〔1990〕2號《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意見》(試行)的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刑事公訴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外,應當制作決定再審裁定書。決定再審的裁定一般不撤銷原判。如果原判確有錯誤可以在再審判決中予以撤銷。對于再審案件,經過人民法院重新調查取證,仍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進一步偵查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經過再審,事實仍無法查清,又無法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依法撤銷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無罪。
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對被告人的換押、采取強制措施等,應當依照上述《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意見》(試行)第五條第六項的有關規定辦理。
附: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問題的請示 閩法刑二字〔1991〕第7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順昌縣法院再審林南生等搶劫案中發現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補充調查仍無法查清。因此,裁定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但該縣檢察院以該案件已經判決生效,原判未予撤銷,刑事訴訟法亦未明確規定此類案件可以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為由拒絕簽收。為此,逐級請示我院。我們認為:
一、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刑事公訴案件,發現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首先應當進行認真細致的查證,然后分別情況處理。對于經查原判認定事實屬實,定罪量刑正確的,予以維持原判;經查原判認定事實失實,導致定罪或量刑不當的,依法改判糾正;經認真查證仍無法查清,需待運用技偵手段進一步偵查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二、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應當先行撤銷原判,使案件回到審查起訴的狀態,才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予以退查。這時被告仍在獄內服刑的,考慮到換押至看守所工作難度大,可仍寄押于原服刑場所。
三、檢察院經補充偵查仍無法查清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或者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有權撤回起訴。堅持起訴的,法院可依法對被告人宣告無罪。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199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