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各地法院對于被判處死刑的反革命分子應于執行死刑后及時通知其家屬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各地法院對于被判處死刑的反革命分子應于執行死刑后及時通知其家屬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各地法院對于被判處死刑的反革命分子應于執行死刑后及時通知其家屬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各地法院對于被判處死刑的反革命分子應于執行死刑后及時通知其家屬的通報
195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據北京市人民法院來呈反映:近來在處理案件中,發現各地在處理反革命分子死刑后,因未通知其家屬,致發生一些不必要的案件,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如北城區人民法院于1952年1月有反革命分子家屬楊佩林去院請求與秦宗禹離婚,該院與張家口人民法院往返公函兩次,始知秦宗禹早于1950年12月為察哈爾省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為此建議我們通報各地法院及公安機關對已執行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及時通知其家屬,以免再有類似事件發生。茲特聯合通報:今后各地法院對于被判處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執行后應即通知其家屬。希查照并即轉知所屬各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