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原駐蘇聯使館教育處出具的證明不具有證明效力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原駐蘇聯使館教育處出具的證明不具有證明效力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原駐蘇聯使館教育處出具的證明不具有證明效力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原駐蘇聯使館教育處出具的證明不具有證明效力的復函
1992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民他字〔1992〕第13號《關于中國原駐蘇聯大使館教育處出具證明效力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外交部領事司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我國在國外行使涉外公證認證職能的機構,是我國外交代表機構和領事機構,即大使館、總領事館、領事館等。在大使館內,具體行使涉外公證認證職能的部門為領事部,大使館內的其他部門如教育處、文化處、商務處等無權出具涉外公證認證文書。據此,我們同意你院請示中的第一種意見,即我國原駐蘇聯大使館教育處對莫斯科大學學生耿純要求離婚的書面意見和授權委托書的證明,不具有證明效力。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