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發回重審刑事部分指令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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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發回重審刑事部分指令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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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2〕157號《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發回重審,刑事部分指令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意見。即: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宣告后,被告人對刑事判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抗訴,只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第一審刑事判決在上訴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經第二審審理決定對民事部分裁定發回重審,對刑事部分經審查認為原判量刑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一案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并在再審判決書中說明案件來源。
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發回重審刑事部分指令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問題的請示 京高法〔1992〕157號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宣告后,刑事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亦未提出抗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附帶民事原告人對原判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經審理,決定對民事部分裁定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對刑事部分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判量刑不當,決定指令再審。對這種案件,原審法院作為一案還是作為兩案審理,法律沒有規定。我們認為,這種案件,雖然民事部分是發回重審,刑事部分是指令再審,案件來源方式不同,但因為是一個案件,民事責任的確定有待于刑事部分的決定,因此,原審法院可以在判決書中說明案件來源后,作為一案以審判監督程序審判。
以上意見當否,請指示。
199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