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革命軍人離婚后的財產處理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革命軍人離婚后的財產處理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革命軍人離婚后的財產處理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革命軍人離婚后的財產處理等問題的函
1953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水利工程第二師司令部張季農同志:
由中央政治法律委員會轉來你的來信一件收悉。你所詢問關于革命軍人離婚后的財產處理及終審判決的問題,因不了解所問詳情,僅就我們處理這類問題時的幾個原則意見提供你參考。
一、關于男女雙方離婚后的財產處理問題,婚姻法第七章已作了明確規定,對于雙方的應得財產都要保護,若一方在離婚后生活確有困難,可給予適當的照顧。如果一方在離婚時愿意將自己應得的財產之一部或全部贈予另一方時,亦為法律所允許。但一方并無此種贈予表示,即應根據婚姻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革命軍人離婚時的財產問題亦應按照婚姻法規定的原則辦理。
二、所謂“終審判決”,就是最后確定的判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暫行條例規定的審級制度,是基本上的三級二審制,省法院和它的分院就是二審終審法院,一般案件至此即為終審判決。對于這種終審判決,當事人如能舉出新的事實,即可向原審法院提請再審。否則,即應按照判決執行。
附:中國人民解放軍水利工程第二師司令部張季農來信
政法委員會:
現有兩個疑問,在此提出請予解釋。
一、革命軍人與家庭妻子離婚,家庭財產如何處理?土改后的家庭財產在離婚時法院根據軍人由國家供給為理由將財產全部判給女方,這樣對不對?我認為革命軍人離婚,家庭財產基本上應該兩個平分,必要時可以照顧女方一點,但全部都給女方是不合適的。否則將遇到很多困難解決的問題。若將財產分給革命軍人,他若感到又不需要,可以獻給國家或適當處理。
二、什么叫“終審判決”,對“終審判決”不同意時怎么辦?
以上兩個問題,請予答復,并希迅速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