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望奎縣人民法院對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實施凍結的銀行存款及扣押的財產擅自扣劃啟封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望奎縣人民法院對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實施凍結的銀行存款及扣押的財產擅自扣劃啟封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望奎縣人民法院對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實施凍結的銀行存款及扣押的財產擅自扣劃啟封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望奎縣人民法院對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實施凍結的銀行存款及扣押的財產擅自扣劃啟封問題的復函
1992年11月4日,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望奎縣人民法院對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實施凍結的銀行存款及扣押的財產擅自扣劃啟封問題的復函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1990〕晉法經字第5號請示報告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法經字〔1991〕158號報告均已收悉。關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望奎縣人民法院對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實施凍結的銀行存款及扣押的財產擅自扣劃、啟封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山西省石油公司大同分公司(下稱“大同分公司”)訴黑龍江省大慶市牧工商聯合公司煉油廠(下稱“煉油廠”,系劉清波個人開辦,未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購銷合同糾紛案中,于1989年10月10日以〔1989〕法經裁字第66號裁定凍結了煉油廠270萬元銀行存款(該帳戶實際存款僅有16.1萬元)。劉清波為了償還欠款,以欺詐手段,與吉林省石油公司雙遼支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500噸柴汽油的合同。10月28日,吉林省石油公司雙遼支公司將70萬元貨款匯入該帳戶中。對這筆貨款,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1月8日先以便函通知被告開戶行不準扣劃,1990年1月5日又以(1989)經裁字第23號先行給付裁定和(1990)執劃字第1號扣劃存款通知扣劃退還給了吉林省石油公司雙遼支公司。1990年3月19日,劉清波被招聘為望奎縣石油化工廠負責人。5月20日,劉清波擅自以該廠的全部資產作為對大同分公司債務的擔保。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0年6月23日依據劉清波提供的債務擔保查封扣押了望奎縣石油化工廠的兩臺油槽車。但這一被查封、扣押物,又被望奎縣政府于1990年10月30日擅自解封,退還給了望奎縣石油化工廠。
望奎縣人民法院參與了這項活動。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扣劃已經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的當事人銀行帳戶上的存款和望奎縣人民法院參與當地縣政府擅自解封已經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盡管有一定原因,劉清波騙取吉林省石油公司雙遼支公司的貨款及擅自以望奎縣石油化工廠的資產為自己債務擔保,屬于無效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受騙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保護。但在做法上應通過兩地法院依法協調處理,由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予解封,當地法院在未征得查封法院同意前自行解封,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鑒于本案債務大部分已基本了結,對尚留債務,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望奎縣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協助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并應當注意今后不要再發生類似問題。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