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關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法[2005)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際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關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同時,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人民法院內部分工。人民法院,收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申請,由立案庭登記后及時移交行政審判庭審查,由行政審判庭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由行政審判庭執行。
二、關于費用的收取。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案件,每件收取一萬元以下受理費。凍結期滿后需要繼續凍結的,不再收取受理費。采取凍結措施的實際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各地在執行中對遇到的問題應當認真進行研究,并及時向我院反饋。
20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