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若干意見
(法發[2005]5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2005年1月3日,黨中央頒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以下簡稱《實施綱要》。《實施綱要》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法院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指導性文件。為了在全國法院系統深入學習、全面貫徹《實施綱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若干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若干意見
2005年1月3日,黨中央頒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以下簡稱《實施綱要》)。《實施綱要》深刻闡述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大意義,總結了黨的反腐倡廉基本經驗,明確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工作原則,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指導性文件。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在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長效機制、反腐倡廉的制度體系、權力運行的監控機制,將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引向深入,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貫徹落實《實施綱要》的重要意義
這些年來,在黨中央和中央紀委的領導下,全國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改革和發展處在關鍵時期,社會利益關系更為復雜,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各種腐朽思想和不正之風難以在短時間內得到有效遏制。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在當代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越來越顯著,因此,各種消極因素對法官隊伍的影響和侵蝕呈現出越來越普遍、越來越嚴重的趨勢。少數法院的違紀違法問題和腐敗案件不斷發生,特別是極少數中、高級法院領導干部的腐敗案件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不僅嚴重損害了法院的聲譽和法官的形象,而且嚴重損害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度。法院系統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從實踐看,當前全國法院系統反腐倡廉工作的發展不平衡,相當一部分法院存在教育不扎實、制度不健全、監督不得力等問題,這也是導致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因此,深入學習領會、認真貫徹落實《實施綱要》,是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整體推進、健康發展的需要,是進一步加強法院隊伍建設、提高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拒腐防變能力的需要,是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構建與審判工作相適應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需要,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確保司法公正與廉潔的需要。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實施綱要》的要求,緊密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繼續在加強教育、完善制度、強化監督上下功夫,不斷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為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供有力保證。
二、加強反腐倡廉教育,著力構筑“不愿為”的自律機制
《實施綱要》在反腐倡廉教育方面,提出了要以領導干部為重點、要面向全黨全社會、要完善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工作格局等各項任務和措施。各級法院要緊緊抓住教育這個基礎環節,拓寬教育領域,豐富教育內容,改進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使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經受住市場經濟條件下腐蝕與反腐蝕的嚴峻考驗,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
(一)反腐倡廉教育要緊緊圍繞理想信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律紀律教育來開展,要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以司法為民為基點,以司法廉潔為目標,使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進一步強化公平與正義的司法理念,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執行各類案件,從思想上真正解決好為誰司法、為誰服務的問題,促進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職業道德修養,樹立起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
(二)反腐倡廉教育要以法院各級領導干部為重點。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貫穿于領導干部的培養、選拔、管理、使用等各個方面,堅持教育與管理、他律與自律相結合。要把反腐倡廉理論作為各級法院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定期安排專題學習。對新任職的領導干部在任職一周內要進行廉政談話,并適時進行一次廉政培訓。各級法院院長每年必須在全院講一次廉政課,副院長和其他領導成員每年必須在分管部門講一次廉政課。
(三)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貼近他們的思想實際和工作實際,既要注重教育內容的針對性,又要注重教育形式的多樣性,既要善于運用傳統教育手段,又要善于運用局域網絡、多媒體教學等現代化教育手段。特別是對嚴重違紀違法和腐敗案件,要及時發出通報,利用反面典型進行警示教育。
(四)國家法官學院及各地分院和法官進修學院,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納入法官培訓計劃,在課程設置、教學內容、結業考核等方面必須落實反腐倡廉教育的內容并保證教育課時。
(五)各級法院政治部門、宣傳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協調配合,充分利用新聞、出版、網絡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法院隊伍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和模范事跡,以及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成效。各級法院應當建立新聞發布制度,適時通報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情況,引導人民群眾正確看待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支持法院加強廉政建設。
三、加強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努力形成“不能為”的防范機制
《實施綱要》提出,通過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完善相關法律和規范從政行為、完善對違紀行為的懲處制度,充分發揮制度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的保證作用;通過加強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的監督,發揮各監督主體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按照《實施綱要》提出的措施和辦法,切實加強廉政制度建設和對審判權、執行權的監督制約,有效防止權力失控、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形成用制度規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機制,不斷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一)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確保司法公正與廉潔的重要訴訟制度和審判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并繼續完善人民法院公開審判、回避、合議、人民陪審員、案件審理期限等制度。建立健全跨區域重大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移送上級法院管轄、提審和指定其他法院管轄制度。進一步推行和完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根據審級、案件類型、審判程序的特點,分別為不同類型的法院建立統一的審判流程管理模式,全面監控立案、審判、執行、審限、結案等重要訴訟環節和執行環節。進一步推行和完善案件質量評查制度,按照工作性質和職責權限明確案件質量評查機構,重點評查發回重審、二審改判和再審改判的案件,抽查其他案件,并將評查結果與法官考核、晉級相結合。對評查中發現的違法審判線索,監察部門要及時進行調查,追究違紀違法行為。
(二)進一步深化和改革法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積極推進法院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進程,實行分類管理,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逐步建立起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與法院工作特點和審判工作規律相適應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實績考核評價標準,積極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差額考察、任前公示、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試用期等制度,認真實行領導干部辭職和任職回避、交流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三)嚴格執行財經制度。繼續認真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嚴禁亂收費、拉贊助。各級人民法院不得違規設立賬戶,不得私設小金庫。要建立起完善的涉案財物的管理制度,加強監督和檢查,防止侵吞、占有或者挪用涉案財物行為的發生。進一步完善法院財務管理制度,防止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發生。
(四)認真執行中央、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項廉政制度,進一步規范法官的職務行為。法院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四大紀律、八項要求”,不得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嚴禁“跑官要官”;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非法利益;嚴禁利用婚喪嫁娶等收錢斂財;嚴禁參加賭博。廣大法官要堅決執行法官法關于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種行為”的規定、《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關于規范法官與律師之間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要抓緊制定《法官行為規范》。
(五)進一步完善法院監察制度和法官懲戒制度。積極探索與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相適應的法院監察體制、機制和制度,進一步明確法院監察機構的性質、地位、職能和作用,制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繼續完善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改進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司法權力的正確行使。要進一步整合現有紀律規范,制定《人民法院紀律處分條例》。在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和借鑒國外成功做法的基礎上,制定符合司法工作特點的懲戒法官的程序性規定,進一步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懲戒制度。
(六)進一步加強對法院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要認真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民主集中制及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情況。要認真檢查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述職述廉、民主評議、談話戒勉、回復組織函詢等制度的執行情況。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法院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經常性監督,特別要加強對領導干部和法官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
(七)進一步加強對審判權和執行權的制約和監督,確保司法權力的正確行使。要強化訴訟中的監督,充分發揮二審和再審的監督職能,維護司法公正。要強化執行工作中的監督,實行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判權的分離,分別由不同的部門行使,實現權力運行過程中的有效制衡。院長、庭長要按照崗位職責和管理規定,在尊重和保障合議庭、獨任法官審判權力的基礎上,強化審判管理監督。要強化法院監察機構的監督,將監察監督滲透到審判工作、執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去。
(八)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各級法院要認真負責地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認真聽取并及時回復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提出的批評和建議,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對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進行的專項執法檢查,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人大代表聯絡機構的工作。
(九)自覺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要特別重視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或反映的有關違紀違法和腐敗問題,要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核實,一經查實,立即處理,同時要通過新聞媒體公布處理結果。
四、加大懲治腐敗的力度,進一步強化“不敢為”的懲治機制
《實施綱要》突出強調了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充分發揮懲治的重要作用,提出:懲治和預防,是反腐倡廉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兩個方面;懲治有力,才能增強教育的說服力、制度的約束力和監督的威懾力。面對當前人民法院腐敗現象仍然呈易發多發的態勢,必須以查辦利用審判權、執行權謀取非法利益的案件為重點,始終保持懲治腐敗的強勁勢頭。
(一)繼續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的力度,充分發揮懲治在懲防體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堅決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和其他紀律規范。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級法院的查案重點仍然是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違法執行、拖延辦案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特別是發生在領導干部中濫用權力、牟取私利的大案要案。要堅決查處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案件和違反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的案件。法院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重要案件上級法院要派人參加或督促下級法院調查。對嚴重的違紀違法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絕不袒護,堅決把少數害群之馬清除出法院隊伍。對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甚至干擾辦案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嚴格依紀依法辦案。要把嚴格依紀依法辦案的要求貫穿到立案、調查、審理、處分、執行等各個環節。要綜合運用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兩種手段。要根據具體情節,作到寬嚴相濟,該嚴的要嚴,該寬的要寬。對雖有嚴重錯誤但能夠主動承認和改正,并積極配合組織查清自己和他人問題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輕從寬處理。對受到誣告、錯告和打擊報復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要及時予以澄清并切實加以保護。
(三)進一步加強信訪舉報工作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要切實保障憲法賦予的公民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等權利,對舉報、控告要認真受理、及時核查,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要嚴肅處理。各級法院都要設立專用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暢通群眾舉報渠道。要繼續加大信訪督辦案件的力度,下級法院必須負責地按照規定的期限向上級法院報告,絕不允許搪塞和拖延。
五、從嚴治院與法官待遇從優相結合,積極探索“不必為”的保障機制
各級人民法院在學習貫徹《實施綱要》、不斷加大預防和懲治腐敗力度的同時,還應當認真落實黨和國家法官待遇從優的各項政策,積極探索確保法官“不必為”的保障機制。
(一)在現行財政體制下,各級法院要主動與地方有關部門溝通、協商,做好財政預算,努力爭取地方財政對法院經費的支持和保障。
(二)切實關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生活,努力提高他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為他們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盡可能地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使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能夠安居樂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逐步建立、完善法官津貼制度,強化法官的職務保障、經濟保障和人身保障。
(三)積極試行廉政保證金制度。廉政保證金制度是人民法院探索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措施,必須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必須堅持保證金個人交納和單位配套相結合的原則,必須認真考核、獎懲兌現。各級法院應當爭取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并積極試行,促進法官“不必為”保障機制的形成,激勵法官公正、廉潔地行使權力。
六、加強領導,真抓實干,把《實施綱要》提出的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貫徹落實好《實施綱要》,必須加強領導,總攬全局,精心組織,真抓實干,采取有效措施,把《實施綱要》提出的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一)落實《實施綱要》,必須加強領導。各級法院領導要把落實《實施綱要》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一把手”要負總責,分管領導要根據分工和任務具體抓落實。要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切實加強指導,總結經驗,改進工作,確保《實施綱要》各項任務的落實,努力實現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與時俱進。
(二)落實《實施綱要》,必須齊抓共管,充分發揮法院各部門的職能作用。紀檢監察部門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協助黨組抓好主要任務的分解和落實,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作出周密部署。其他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發揮優勢,盡職盡責、保質保量、按時按期地完成任務。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與配合,防止工作中相互推諉。要努力形成合力,保證各項任務的落實。
(三)落實《實施綱要》,必須轉變作風,把全部工作的立足點放到真抓實干上來。要結合法院工作的實際,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切實找準在教育、制度、監督和懲處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不足,有什么問題解決什么問題。要建立工作檢查制度,上級法院要檢查下級法院貫徹落實《實施綱要》的情況,法院內部要檢查各部門完成任務分解的情況,要把檢查結果作為評價工作業績的重要標準之一。要通過艱苦的努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盡快在人民法院建立起“四不為”機制,不斷推進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工作,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供有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