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美籍華人曹信寶與我公民王秀麗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美籍華人曹信寶與我公民王秀麗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美籍華人曹信寶與我公民王秀麗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美籍華人曹信寶與我公民王秀麗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婚姻管理司:
你司1991年12月24日民婚字(1991)60號函及轉來寧波市民政局《關于美籍華人曹信寶與我公民王秀麗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與中國公民結婚的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由外國法院判決離婚后,在中國境內又申請與中國公民結婚的,如果前一婚姻關系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未經我人民法院確認,該外國人則應就前一婚姻關系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后,婚姻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審查無誤才能予以婚姻登記。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沒有時間限制。
二、在忻清菊不服美國法院對其與曹信寶離婚所作判決的情況下,曹在中國境內又申請與王秀麗登記結婚,是違反我國有關法律的,該“結婚登記”應依法予以撤銷。但現在曹信寶與忻清菊已經由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其與王秀麗的“結婚登記”是否撤銷,請你們酌情處理。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