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審問題的批復
199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2〕第174號《關于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民事調解書,當事人并未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提出再審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人民法院如果發現確有錯誤,而又必須再審的,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