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經驗總結和對奸淫幼女罪犯的處刑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經驗總結和對奸淫幼女罪犯的處刑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經驗總結和對奸淫幼女罪犯的處刑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經驗總結和對奸淫幼女罪犯的處刑意見
1954年9月21日,
一、略
二、略
三、對于奸淫幼女罪犯的處刑問題,我們認為凡奸淫幼女,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或用何種手段,都應認為是極嚴重的犯罪。一般均應按其情節(jié)從嚴懲處。
(1)對于那些淫惡成性的偽軍、政、警、特和地痞流氓分子解放后仍奸淫幼女者,或其他奸淫幼女造成嚴重后果者(致被害人自殺、被害死、性機能破壞不能治愈、殘廢及瘋癲等),或奸淫幼女多人,情節(jié)嚴重惡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jié)特別嚴重惡劣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犯罪情節(jié)輕微,對被害人危害亦較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教養(yǎng)責任而利用教養(yǎng)關系奸淫幼女者,分別按其情節(jié),比照前述各條從重處刑。
(4)男女雙方皆年幼者,從輕處理。對他們主要應是教育。
四、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