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資本家與地主及資本家之間舊債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資本家與地主及資本家之間舊債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資本家與地主及資本家之間舊債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資本家與地主及資本家之間舊債問題的批復
1954年9月22日,最高法院
五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行財字第10689號報告及附件均收悉。
關于資本家欠地主歷年久遠的債務應否償還問題,除同意你們的意見外還要看土改時地主是否欠農民或農會的債務而定。如現在地主已經沒有要對農民或農會補償的債務,則資本家欠地主的這種舊債可不予處理。因此,張家口分院請示的具體案件,關于地主部份即可不再處理。
資本家之間的舊債,如債務人目前確有償還能力并有欠債未還的確實證據,可參照政務院“關于解放前銀錢業未清償存款給付辦法”償還一部分或全部。(不適用附表乙的規定,至于應否打折扣,以及折扣的大小,均以雙方經濟情況而定。)如債務人目前確已無力償還,或證據不確實而債務人又不承認欠債時,則可不予處理。處理時,應先采取協議調解的方法,調解不成再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