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爭執房屋的確權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何種案件受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爭執房屋的確權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何種案件受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爭執房屋的確權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何種案件受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爭執房屋的確權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何種案件受理問題的函
1993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3)27號關于不服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爭執房屋的確權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何種案件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房屋產權爭議的確權決定不服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