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五屆第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1982年8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委員長 葉劍英
1982年8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82年8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第十號公布 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注冊。
第五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六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七條 商標使用的文學、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使用注冊商標的,并應當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八條 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九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十二條 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分別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十八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十九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第二十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二十一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二十七條 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一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第二十八條 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二十九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有爭議的注冊商標的終局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并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1)冒充注冊商標的;
(2)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3)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
(3)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三十九條 有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對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罰款。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并處罰款外,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四十二條 本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五屆第10號)
相關文件
1.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草案)的說明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草案)的說明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任中林
現在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一簡要說明,請予審議。
建國以來,我國在商標方面的法規,前后有兩個條例,一個是1950年7月頒布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例》,一個是1963年4月修訂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后一個條例一直沿用到現在。
十年動亂期間,商標法制受到了很大破壞,商標沒有全國統一管理,造成商標使用混亂。1978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立后,由所屬商標局負責,從年底開始對全國商標進行清理登記,1979年11月恢復了全國商標統一注冊。截至1982年6月30日止,共有注冊商標7萬3千余件,其中國內商標6萬3千余件,外國商標9千9百余件。
從近幾年來的實踐看,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沒有規定,需要加以明確;全面注冊辦法不能適應經濟形勢發展的要求,需要加以調整;審查注冊程序不夠嚴密,需要加以完備;外國商標注冊辦法業已修改,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確定。此外,還有若干具體條款,需要加以增訂、修改或補充。為此,我們從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出發,本著立足于國內同時兼顧國際慣例的精神。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并征求了各部門、各地方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草案)。與1963年的《商標管理條例》比較,主要修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保護商標專用權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調整、改革、整頓、提高方針的貫徹,企業自主權的擴大,許多企業對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日益重視,要求給予法律保護。但是,由于1963年的《商標管理條例》沒有關于保護商標專用權的規定,對專用權的保護無法可依,既不利于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也影響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保護商標專用權,制止侵權行為,是健全商標法制的重要環節。商標專用權得到有效的保護,有利于促使生產者更好地維護商標信譽,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從而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
因此,我們在商標法草案中把保護商標專用權提到了重要位置。商標使用人申請商標注冊并經核準注冊以后,即取得商標專用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同時,對什么是商標侵權行為以及對侵權行為的處理也作了規定,明確了處理程序,劃分了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職責。對于侵權行為,商標法草案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活動,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對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處以罰款。同時,商標法草案還規定,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包括擅自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并處罰款外,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于改變全面注冊辦法
全面注冊,實際上就是強制注冊,即使用商標必須申請注冊。這個辦法始行于1957年。當時是針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和對許多商品實行計劃分配、統購包銷以后,生產企業不重視市場作用,不申請商標注冊而采取的一項辦法,在過去的歷史條件下起過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企業自主權的擴大,日益明顯地表明這種用行政手段強制所有商標都要注冊的一刀切的做法,不利于調動企業內在的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發展商品生產。而且,有些社隊或者街道辦的小企業往往是生產不穩定,產品不定型,所生產的一些地產地銷的小商品,臨時使用一個商標,硬要它們申請注冊也是不必要的。
考慮到上述情況,商標法草案改變了全面注冊的辦法。今后,主要通過宣傳教育,促使商標使用人根據專用的需要,自動提出申請注冊,以取得商標專用權。同時,對于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的少數商品(如藥品等),仍然規定了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并申請注冊,具體商品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商定后,報國務院核準。改變全面注冊辦法,會不會出現商標使用混亂,反而影響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呢?我們認為是不會的。商標法草案不但對保護商標專用權和制止商標侵權有明確規定,同時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也作了規定,商標管理不是放松了,而是加強了,對工作的要求也比過去更高了。
三、關于監督商品質量
商品質量是商標信譽的基礎,與消費者的利益密切相關。商標法草案對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做了規定,把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作為商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這是我國商標法的一個顯著的特點。
商品質量是一個復雜問題,需要從各個方面首先是從生產方面去解決。但是,在商標管理工作中,從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也是不容忽視的。據此,商標法草案對無論是使用注冊商標,或者是使用未注冊商標,凡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都規定了處理辦法。此外,對轉讓注冊商標的,規定受讓人要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對辦理商標使用許可的,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以上這些,都是在商標法草案中增訂的較為符合實際的條款,有利于從商標管理方面落實做好監督商品質量的工作,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四、關于商標注冊程序
按照《商標管理條例》,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審查核準,即予注冊,并刊登《商標公告》。這種一次公告注冊的辦法是從1958年開始的。由于注冊前未經公布征詢意見,容易在商標注冊后產生商標爭議。商標法草案對上述程序作了必要的調整和改變,采用了兩次公告注冊的辦法,即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初步審定同意后,先予刊登《商標公告》征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的異議經裁定不能成立,始予注冊,并再次予以公告。這種辦法與改變全面注冊是相適應的,有利于完備商標注冊程序,減少商標注冊后的爭議,更好地保護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草案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對核駁商標不服的,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異議、經商標局裁定仍不服的,對注冊商標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的決定或者裁定。
五、關于外國商標注冊
《商標管理條例》規定,外國商標申請注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申請人的國家已同我國訂有商標互惠協議,二是申請注冊的商標已在本國注冊,并要交送本國注冊證件。但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為發展對外貿易,在商標注冊上都是要求按照對等原則辦事,不再要求簽訂互惠協議和提交本國注冊證件。經國務院批準,從1978年開始,已經將有關外國商標注冊的條款修改為按對等原則靈活執行。商標法草案對外國商標申請注冊,規定按申請人所屬國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此外,商標法草案對其他一些問題,也根據我國實際情況,作了適當的修改,主要是:⑴改變了國內商標注冊無限期有效的規定,對國內外商標注冊的有效期都規定為10年,到期可以申請續展注冊;⑵調整了商標注冊后一年不用即予撤銷注冊的規定,改為連續三年不用始予撤銷;⑶考慮到我國一些部門和企業存在相互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實際情況,增訂了對商標使用許可的規定,允許商標注冊人通過簽定協議,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