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承擔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同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性質是相同的,因此,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