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05]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鑒于近一時期出現的民用航空系統飛行人員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涉及民航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類型問題,具有特殊性,對此類糾紛的妥善處理,關系到民航飛行安全及國有資產保護,為此,經國務院同意,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會同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于2005年5月25日,就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飛行人員流動問題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民航人發[2005]104號,以下簡稱《意見》)。
現將《意見》轉發你院,請在審判工作中,參照《意見》確定的處理原則及培訓費用計算標準,認真抓好涉及飛行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所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的監督指導工作,指導轄區內的各級人民法院做好涉及此類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爭取以調解或者和解撤訴等手段化解矛盾,解決糾紛,以維護飛行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國有資產及航空安全,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審理此類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特此通知。
2005年7月25日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人事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 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
民航人發(2005)104號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航空公司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局):
為進一步規范民航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飛行隊伍穩定,確保飛行安全,針對目前民航事業快速發展與飛行人員短缺的矛盾,本著完善行業法規,培育市場機制,維護合法權益,依法有序流動的原則,經國務院同意,特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飛行人員流動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依法規范航空運輸企業用工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飛行人員依法有序的流動機制。航空運輸企業招用飛行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在職飛行人員的,應當與飛行人員和其所在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并根據現行航空運輸企業招收錄用培訓飛行人員的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對未與原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飛行人員,不得建立新的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
在現階段,為保證航空運輸企業的正常生產運營,保持飛行隊伍的相對穩定,結合航空運輸企業的特點,辭職的飛行人員應提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并盡量在運輸生產淡季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飛行人員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的,飛行人員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加強航空運輸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要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內容,明確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和標準。要加強勞動合同基礎臺帳管理,依法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等工作。同時,要通過建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保持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三、進一步深化航空運輸企業工資分配制度改革,穩定飛行人員隊伍。要探索建立符合航空運輸企業特點的工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使工資分配向一線飛行人員傾斜,合理拉開飛行人員與一般員工的工資收入差距,逐步建立起飛行人員收入與市場價位接軌、富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制度。要深入細致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實關心廣大飛行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努力解決其后顧之憂,穩定飛行人員隊伍,確保民航飛行安全。
四、進一步完善飛行人員的飛行準入和資質管理。民航各級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管理,嚴格民航飛行人員的飛行準入制度和資質管理。對未按規定與原用人單位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及其相關手續的、且未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暫停飛的飛行人員,不得批準其恢復飛行。
五、加大民航飛行人員的培養力度,積極探索建立飛行人員市場化的培養機制。針對現階段民航飛行人員相對短缺問題,要積極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的民航飛行人員培養途徑。堅持學歷養成教育與職業培訓相結合,繼續加強航空運輸企業與國內、外飛行專業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合作機制。充分利用現有飛行專業院校的資源,加大企業投資定向招飛的力度,同時適當引進外籍飛行人員。要完善相關政策法規,鼓勵個人自費或個人通過銀行貸款參加飛行職業的培訓,逐步從根本上解決飛行人員的供需矛盾。
20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