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貴州省遵義市遵渝五金電器聯營公司訴內蒙古杭錦旗商業綜合批發公司駐臨河公司購銷電冰箱合同貨款糾紛案如何確定當事人的復函
關于貴州省遵義市遵渝五金電器聯營公司訴內蒙古杭錦旗商業綜合批發公司駐臨河公司購銷電冰箱合同貨款糾紛案如何確定當事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貴州省遵義市遵渝五金電器聯營公司訴內蒙古杭錦旗商業綜合批發公司駐臨河公司購銷電冰箱合同貨款糾紛案如何確定當事人的復函
關于貴州省遵義市遵渝五金電器聯營公司訴內蒙古杭錦旗商業綜合批發公司駐臨河公司購銷電冰箱合同貨款糾紛案如何確定當事人的復函
199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貴州省遵義市遵渝五金電器聯營公司訴內蒙古杭錦旗商業綜合批發公司駐臨河地方國營經營公司、內蒙古磴口縣委機關勞動服務公司購銷電冰箱合同貨款糾紛案如何確定當事人的復函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黔高法〔1993〕31號報告收悉。經研究,原則上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二種意見,具體答復如下:
一、內蒙古巴彥淖爾盟建設銀行(下稱巴盟建行)不是購銷電冰箱合同的當事人。它既未對購銷合同雙方當事人爭執的訴訟標的提出獨立的請求權,也與購銷電冰箱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結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無論何方敗訴,均不存在需要巴盟建行履行某種義務問題。故巴盟建行不是購銷合同貨款糾紛案的第三人,該行對他人清償電冰箱貨款不承擔連帶責任。
二、楊守全(賽音)認為巴盟建行借其103萬元款項,這有別于購銷合同法律關系。他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三、楊守全(賽音)以當時已被撤銷的內蒙古磴口縣委機關勞動服務公司的名義為貴州遵渝公司與內蒙古經營公司的購銷合同提供所謂“擔保”,且出具收據收到貴州遵渝公司的409臺電冰箱,并將出售電冰箱貨款據為己有用于履行其他債務,其已成為購銷合同的實際需方,同時,也是本案的直接責任人,故楊守全(賽音)是訴訟中的合格被告,不應把內蒙古磴口縣委機關勞動服務公司列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