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內務部 司法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處理革命軍人兩年以上與家庭無通訊關系的離婚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內務部 司法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處理革命軍人兩年以上與家庭無通訊關系的離婚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內務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內務部 司法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處理革命軍人兩年以上與家庭無通訊關系的離婚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內務部 司法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處理革命軍人兩年以上與家庭無通訊關系的離婚問題的聯合通知
195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內務部、司法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
全國大陸解放已五年,朝鮮停戰將近兩年,革命軍人給家庭通信的條件完全具備。為保障革命軍人婚姻,又照顧一部分多年無音訊之革命軍人配偶的切身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精神,自婚姻法公布之日起兩年內如革命軍人與家庭通過訊,而后又有兩年與家庭斷絕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時,經縣人民法院向該軍人家屬、親友與當地群眾、鄉人民委員會和人民團體調查屬實,即可判準離婚,不必再向軍人所在部隊查詢。志愿軍被俘失蹤軍人婚姻問題,亦按本通知執行。(1954年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軍委總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被俘失蹤軍人婚姻處理問題的聯合通知”作廢)關于現役革命軍人取消婚約問題,仍應遵照1951年6月30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軍委總政治部“關于處理現役革命軍人取消婚約問題的聯合通知”辦理。
軍隊各級政治機關,應十分重視這一關系部隊鞏固與革命軍人切身利益的問題,教育和督促所屬人員經常與家庭通信取得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