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歲為幼女年齡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歲為幼女年齡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歲為幼女年齡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歲為幼女年齡標準的通知
195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自本院1954年9月23日發下“關于處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經驗總結和對奸淫幼女罪犯的處刑意見”后,從最近少數法院報送本院報告中看來,對什么是幼女問題,在認識上有不夠明確之處。以致個別法院處理奸淫幼女案件時,以14歲為幼女年齡標準。查“關于處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經驗總結和對奸淫幼女罪犯的處刑意見”原文的一、二兩段中引用了“天津趙漢城……奸淫14歲幼女達10余人”和“……如對用金錢衣物引誘14歲幼女達到奸淫目的的案件……”的例子;恐系由此引起的誤解。但這兩個事例只是用來分析事實,并未規定14歲為幼女年齡標準。希各地法院在處理奸淫幼女案件時,應就被害幼女是否發育成熟以及被害幼女在身體和精神上所造成的后果等考慮量刑,以免處刑不切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