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貫徹執行兩審終審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貫徹執行兩審終審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貫徹執行兩審終審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貫徹執行兩審終審制的通知
195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各級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組織法公布業已三個月,但有若干中級(省分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二審案件時仍準許當事人上訴第三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0、11、12三個月收案數字統計,民事三審上訴案件仍占民事收案總數百分之六十二強,刑事三審上訴案件亦占刑事收案總數百分之三十強。這種情況,不但違背法院組織法,且對于群眾的生產、生活和法院工作都是不利的。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各中級(包括尚未改為中級法院的省分院)以上人民法院必須明確準許上訴三審已無法律根據,今后對所受理的案件必須遵照法院組織法認真負責地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組織法關于審級制度的規定是鑒于我國地區遼闊,交通不便,如果審級過多,勢必造成訴訟拖延,對人民不利,而兩審終審既便利人民訴訟,又可以辦案迅速,是切合廣大人民的利益的。各級法院在宣判時應向當事人充分說明二審終審制的好處,并說明第二審判決就是終審判決。同時,在審理案件時須發揮獨立負責精神,加強調查研究,防止草率粗糙,務求判決正確。宣判以后如果發現原終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即應根據組織法第12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