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1993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由哪個審判庭受理的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從通知下發之日起,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受理。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法(研)復〔1986〕32號批復第一條關于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暫由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受理的規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