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被告在緩刑期間是否受管制和有無政治權利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被告在緩刑期間是否受管制和有無政治權利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被告在緩刑期間是否受管制和有無政治權利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被告在緩刑期間是否受管制和有無政治權利問題的答復
1955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4年12月25日法群字第1058號函請示關于徒刑緩刑其被剝奪政治權利解釋等問題,經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辦公廳聯系,特作如下答復:
一、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被告,在緩刑期間是否受管制和有否公民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一般應根據法院的判決確定,即被判處者沒有被宣告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應管制和剝奪其政治權利。
二、關于宣告徒刑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等人員的工資待遇和是否列入在冊人員等問題,是屬于行政上的問題,你院應與人事部門共同研究解決。
另將勞動部中勞密薪(55)字第002號函抄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