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199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前言
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連召開了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參加會議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級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民庭庭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馬原主持會議并作了重要講話(另發)。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長梁書文就當前民事審判工作的情況、問題和如何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作發言。這次會議是有黨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召開的。會議座談了第五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以來的工作情況,交流了審判工作經驗;討論了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問題,重點討論了房地產、勞動爭議和涉港澳臺民事案件中的問題;研究了如何在新的形勢下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問題,現將會議討論的幾個主要問題紀要如下:
一、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會議認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民事審判工作總的要求,就是要以黨的十四大精神為指導,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論為武器,振奮精神,克服困難,在新的形勢下,開創民事審判工作的新局面,把民事審判工作推向一個新階段。
(一)正確認識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作用,增強為經濟建設服務的自覺性
開創民事審判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首要問題就是要正確認識民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建設和市場經濟的關系;正確認識做好民事審判工作與做好法院整個審判工作的關系;充分認識民事審判工作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增強為經濟建設服務的自覺性;強化適應發展市場經濟的執法觀念。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換,隨著民事交往日益增多,民事案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變化的總的趨勢是,各種新的民事法律關系不斷擴大。變化的總的特點是,在人身權益方面的案件不斷增加的同時,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逐年上升、所占比例越來越大。這種變化,使與經濟建設,特別是與市場經濟直接相關的民事案件越來越多,使民事審判工作直接為經濟建設和市場經濟服務的范圍越來越廣。例如,房地產、勞動爭議、債務、企業名譽權和名稱權、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件)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山林土地水利等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臺民事案件,都是與經濟建設、發展市場經濟直接相關的。
民事審判是法院審判工作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在法院各項審判工作中,不論過去或現在,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去年全國各級法院受理各類一審案件300多萬件,其中民事案件近200萬件,占2/3左右。換句話說,每審理三個案件,就有兩個民事案亻。因此,如果忽視或削弱民事審判工作,就不能全面完成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就不能充分發揮法院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可見民事審判工作做得如何,是與法院整個審判工作緊密相關的。即使其他審判工作做好了,民事審判工作做得不好,也會削弱人民法院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因而也會削弱人民法院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
民事審判工作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它為經濟基礎服務的特點,是通過審判民事案件,調整民事法律關系,解決民事糾紛而實現的。民事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表現,可以通過多種途徑解決。但是,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民事糾紛,需要經過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審判,運用法律手段,才能解決。因此,民事審判工作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具有其他部門不能替代的作用,通過民事審判,解決民事糾紛,疏通民事流轉渠道,使民事活動正常運轉,既有利于深化改革,也會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通過民事審判,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使他們集中精力搞好生產,做好本職工作,這對加快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具有重要的意義;通過民事審判,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維護安定團結,保障社會穩定,可以為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通過民事審判,宣傳法制和社會主義道德,促進和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可以推動經濟建設的發展;通過民事審判,使當事人從民事糾紛中解脫出來,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關心人民的疾苦,為人民排難解紛,從而有利于密切黨和國家同人民的聯系。因此,人民法院必須重視和加強民事審判工作。
多年以來,我們堅持民事審判工作為改革和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在新的形勢下,我們應當提高認識,更積極、更主動、更自覺地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服務,進一步強化服務觀念。
強化適應發展市場經濟的觀念,一是強化平等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觀念。平等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包括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一個基本原則。只有公平競爭,優勝劣汰,才能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在民事審判工作中,要平等地保護各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二是強化尊重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觀念。市場經濟是自由的公平競爭的經濟,只有保證民事主體依法自主地進行民事活動,市場經濟才能得以發展。在審判實踐中,對當事人的民事行為,只要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又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當予以保護。對于違背當事人的意愿,甚至在脅迫、詐欺或強制命令的情況下產生的民事行為,應當確認無效。三是強化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觀念。市場經濟在一定意義上說,是市場的平等主體建立在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原則基礎上的契約關系的經濟。只有按照這些原則運行,才能保證市場經濟有序地進行。在審判實踐中,要按照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保護公平競爭,反對和制裁弄虛作假,損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
(二)堅持嚴肅執法,提高執法水平
嚴肅執法是法院審判工作的核心問題,也是民事審判工作的核心問題。離開嚴肅執法、不依法辦事,就根本談不上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問題。所以在新形勢下,嚴肅執法,仍然是一關鍵性問題。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堅持嚴肅執法,就是要正確適用法律,確保辦案質量;就是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裁民事違法行為;就是要堅決不辦“人情案”,不辦“關系案”;就是要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就是要加強審判監督,依法糾正錯案,維護法律尊嚴。此外,當前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要正確處理好民事審判工作與為經濟建設服務的關系。民事審判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是通過審判民事案件來實現的,把案件辦得既快又好,就是最好的服務。那種出于某種“利益驅動”,離開審判業務,去搞那些應由其他部門辦理的事情,從事審判業務以外的活動,是不符合嚴肅執法的要求的。
(三)進一步改進審判方式,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高效服務的審判機制,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必須不斷探索新途徑,進一步改進審判方式。其重點,一是支持當事人舉證制度。從根本上改變那種由法官包攬一切一的做法,真正做到法官在法庭上主要是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辯論,以便查明事實,核實認定證據,分清是非責任。正確適用法律。這既有利于加快辦案速度,也有利于提高辦案質量。二是健全合議制度,合議庭是審判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應充分發揮它的職能作用。合議庭不僅對事實負責,而且還要對適用法律負責。這可以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強化審判人員嚴肅執法的觀念,提高辦案質量,三是支持公開審判制度。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之外,都要公開審理。依法不公開審理和逕行判決的案件,也要公開宣判。實踐證明,加強公開審判,把案件審理置于公從監督之下,增強了透明度,既有利于提高辦案質量,又可以擴大社會效果。四是探索新的做法。近年來,不少法院探索了一些新的做法。如有的法院審理案件實行繁、簡分流,把簡易案件篩選出來,由部門審判人員專門按簡易程序處理。其他審判人員集中精力審理比較復雜的案件。有的法院對于某些案件在立案受理、做好庭前必要的準備后,即直接開庭審理等。這些做法,可以繼續試驗,總結經驗。同時,還要進行新的嘗試,探索新的做法。
(四)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
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換,新的民事法律關系會不斷出現,民事案件會發生新的變化。因此,在新的形勢下,要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必須增強預見性,必須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通過調查研究,了解和研究民事審判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把握各種民事案件的變化及其特點,總結審判實踐經驗,提高解決問題的意見、措施和辦法。當前調查研究的重點,一是民事審判工作如何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服務;二是民事審判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房地產、勞動爭議、著作權、損害賠償和涉港澳臺民事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其對策;三是如何提高執法水平,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四是總結開庭審理、當事人舉證、適用監督程序和審理抗訴案件的經驗。各級法院民庭都要加強調查研究。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民庭要把調查研究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一手抓案件審理,一手抓調查研究。對調查研究的問題,要理論聯系實際,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和規律,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對于成功的經驗,要及時交流、推廣。對審判工作中帶有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要及時反映。最高法院在各地法院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急需解決的問題,及時作出司法解釋。
二、關于審理房地產案件的幾個問題
(一)積極受理房地產案件,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了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各級人民法院民庭要積極受理房地產案件。在房地產案件比較多的地方,可以根據需要在民庭內設立合議庭。專門審理房地產案件。關于受理范圍,總的來說,凡屬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以房地產為標的發生的糾紛,都應積極受理。當前受理房地產案件,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單位內部公房使用權糾紛。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因對單位分房決定有意見引起的糾紛,應由本單位或有關行政部門解決。職工根據單位分房決定,與公房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賃發生關系后,第三人搶占的,或者職工與公房出租人因房屋租賃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二,離開原單位的職工與原單位房屋使用權糾紛。職工離開原單位后,與原單位發生的房屋使用權糾紛,雙方有協議或本地區法規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三,離婚后公房使用權糾紛。因離婚發生的公房使用權糾紛,本地區法規有規定或公房出租人同意法院確認公房使用權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可以一并處理。
第四、違章建筑引起的糾紛。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二)審理房地產案件遵循的原則
第一,有利于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原則,就是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用市場經濟觀念判斷哪些行為有利于房地產業的發展,哪些行為不利于房地產業的發展,凡是有利于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民事行為,應予以保護。凡是妨礙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民事行為,不應予以保護。
第二,依法保護合同的原則。房地產權益糾紛,大部分表現為合同糾紛。審理房地產案件,應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應維護合同的效力,不應予以支持。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只要合同能全部履行的,就應全部履行,能部分履行的,應部分履行,不能用賠償損失代替合同的履行。
第三,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市場經濟的特點是參與民事活動的主體地位平等、公平競爭、機會均等。房地產案件中的當事人,不論是公民還是法人,是本地人還是外地人,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他們在房地產交易中的合法權益都應公平地依法予以保護。制止不公平競爭,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為。制止破壞公平競爭原則的地方保護主義。
(三)審理房地產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
當前我國房地產業正在迅速發展,已有的房地產方面的法律不能完全適應房地產業發展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審理新型房地產案件時,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有政策規定的,按政策規定處理。法律、政策都沒有規定的,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從有利于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有利于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原則出發,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決。
第一,關于無當地戶口的人購買城鎮房屋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關于無當地戶口的人購買城鎮房屋的限制逐步放寬。無當地戶口的人購買城鎮房屋,對于符合本地區房屋買賣法規規定的,可以認定買賣有效。
第二、關于預售商品房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須持有預售商品房許可證件,并與預購方簽訂合同。沒有預售商品房許可證件的,應認定合同無效。對于合法有效的預售商品房合同,預購方未按合同約定交付預付款或者預售方未按合同約定交付預售房屋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第四、關于房屋買賣價格問題。房屋買賣,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之外,對于雙方當事人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議定的價格,應當予以保護。一方因市場價格變動而不履行或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不予支持。
三、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幾個問題
(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思想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既要依法保護企業正當的開除、除名、辭退職工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等自主權,支持嚴明勞動紀律、加強管理、搞好改革;又要依法制約企業濫用勞動用人權和工資、獎金分配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激發職工的生產積極積性。從而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發展良好的勞動關系,維護安定團結,促進改革開放的順利發展。
(二)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因發生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后,一方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也應當受理。
勞動爭議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受理。
(三)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目前勞動法尚未頒布,勞動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并參照有關的規章辦理。法律和政策尚無規定的,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從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經濟建設和有利于社會穩定出發,妥善處理。個別影響大,有關方面意見分歧的案件,可逐級請示上級法院解決。
用人單位依據本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及與職工訂立的合同對職工作出處理,該規章制度和合同與法律相抵觸的,不予支持,而應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個體工商戶與其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可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雙方所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合同處理。
(四)法院可否變更用人單位的決定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認為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處理決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可以判決予以撤銷,或判令用人單位重新作出處理,一般不變更其決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培訓費、退休金、工傷賠償等案件,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只是認定給付的數額明顯不當的,可以判決予以變更。對個別案件認為確有必要判決變更用人單位處理決定的,事先應向有關單位說明情況,并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五)確定案由和制作法律文書問題
目前勞動爭議案件的案由尚不統一,有的案由不能明確反映案件的性質和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勞動爭議案件的案由應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具體情況確定。例如,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爭議,案由可定為開除糾紛、除名糾紛、辭退糾紛;因職工向企業追索勞動報酬或退休金發生爭議,案由可定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或追索退休金糾紛;因待業保險、工傷賠償引起的爭議,案由可定為社會保險糾紛工傷賠償糾紛等。
人民法院制作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文書,列用人單位和職工為當事人。在法律文書的查明事實部分可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適當加以敘述,而法律文書的主文則不涉及裁決是否正確的問題。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而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起訴過程中作為被告的用人單位已改變了原錯誤決定,勞動爭議實際上已得到解決,原告又申請撤訴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裁定準予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