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
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
(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監獄檢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法律規定,結合監獄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的任務是: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在刑罰執行活動中的正確實施,維護罪犯合法權益,維護監獄監管秩序穩定,保障懲罰與改造罪犯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的職責是:
(一)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三)對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五)對監獄偵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對監獄的立案、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七)其他依法應當行使的監督職責。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在監獄檢察工作中,應當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監獄檢察人員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恪守檢察職業道德,忠于職守,清正廉潔;應當堅持原則,講究方法,注重實效。
第二章 收監、出監檢察
第一節 收監檢察
第五條 收監檢察的內容:
(一)監獄對罪犯的收監管理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二)監獄收押罪犯有無相關憑證:
1.收監交付執行的罪犯,是否具備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
2.收監監外執行的罪犯,是否具備撤銷假釋裁定書、撤銷緩刑裁定書或者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決定書;
3.從其他監獄調入罪犯,是否具備審批手續。
(三)監獄是否收押了依法不應當收押的人員。
第六條 收監檢察的方法:
(一)對個別收監罪犯,實行逐人檢察;
(二)對集體收監罪犯,實行重點檢察;
(三)對新收罪犯監區,實行巡視檢察。
第七條 發現監獄在收監管理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沒有收監憑證或者收監憑證不齊全而收監的;
(二)收監罪犯與收監憑證不符的;
(三)應當收監而拒絕收監的;
(四)不應當收監而收監的;
(五)罪犯收監后未按時通知其家屬的;
(六)其他違反收監規定的。
第二節 出監檢察
第八條 出監檢察的內容:
(一)監獄對罪犯的出監管理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二)罪犯出監有無相關憑證:
1.刑滿釋放罪犯,是否具備刑滿釋放證明書;
2.假釋罪犯,是否具備假釋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
3.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是否具備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4.離監探親和特許離監罪犯,是否具備離監探親審批表、離監探親證明;
5.臨時離監罪犯,是否具備臨時離監解回再審的審批手續;
6.調監罪犯,是否具備調監的審批手續。
第九條 出監檢察的方法:
(一)查閱罪犯出監登記和出監憑證;
(二)與出監罪犯進行個別談話,了解情況。
第十條 發現監獄在出監管理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沒有出監憑證或者出監憑證不齊全而出監的;
(二)出監罪犯與出監憑證不符的;
(三)應當釋放而沒有釋放或者不應當釋放而釋放的;
(四)罪犯沒有監獄人民警察或者辦案人員押解而特許離監、臨時離監或者調監的;
(五)沒有派員押送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到達執行地公安機關的;
(六)沒有向假釋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刑滿釋放仍需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的執行地公安機關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的;
(七)沒有向刑滿釋放人員居住地公安機關送達釋放通知書的;
(八)其他違反出監規定的。
第十一條 假釋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刑滿釋放仍需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罪犯出監時,派駐檢察機構應當填寫《監外執行罪犯出監告知表》,寄送執行地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
第三章 刑罰變更執行檢察
第一節 減刑、假釋檢察
第十二條 對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活動檢察的內容:
(一)提請減刑、假釋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
(二)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
(三)對依法應當減刑、假釋的罪犯, 監獄是否提請減刑、假釋。
第十三條 對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活動檢察的方法:
(一)查閱被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案卷材料;
(二)查閱監區集體評議減刑、假釋會議記錄,罪犯計分考核原始憑證,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意見;
(三)列席監獄審核擬提請罪犯減刑、假釋的會議;
(四)向有關人員了解被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表現等情況。
第十四條 發現監獄在提請減刑、假釋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對沒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罪犯,提請減刑的;
(二)對沒有悔改表現,假釋后可能再危害社會的罪犯,提請假釋的;
(三)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提請假釋的;
(四)對依法應當減刑、假釋的罪犯沒有提請減刑、假釋的;
(五)提請對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六)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被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或者假釋考驗期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七)提請減刑、假釋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的;
(八)其他違反提請減刑、假釋規定的。
第十五條 派駐檢察機構收到監獄移送的提請減刑材料的,應當及時審查并簽署意見。認為提請減刑不當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填寫《監獄提請減刑不當情況登記表》。所提糾正意見未被采納的,可以報經本院檢察長批準,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送。
第十六條 派駐檢察機構收到監獄移送的提請假釋材料的,應當及時審查并簽署意見,填寫《監獄提請假釋情況登記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送。認為提請假釋不當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將意見以及監獄采納情況一并填入《監獄提請假釋情況登記表》。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書副本后,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內,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提出糾正意見后,應當監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糾正意見后一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第十九條 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的糾正意見,由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書面提出。
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立即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二十條 對人民法院采取聽證或者庭審方式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參加,發表檢察意見并對聽證或者庭審過程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第二節 暫予監外執行檢察
第二十一條 對監獄呈報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檢察的內容:
(一)呈報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
(二)呈報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監獄呈報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檢察的方法:
(一)審查被呈報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病殘鑒定和病歷資料;
(二)列席監獄審核擬呈報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會議;
(三)向有關人員了解被呈報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患病及表現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發現監獄在呈報暫予監外執行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呈報保外就醫罪犯所患疾病不屬于《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
(二)呈報保外就醫罪犯屬于因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情形,執行原判刑期未達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呈報保外就醫罪犯屬于自傷自殘的;
(四)呈報保外就醫罪犯沒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開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的;
(五)對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呈報暫予監外執行的;
(六)對罪犯呈報暫予監外執行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的;
(七)其他違反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派駐檢察機構收到監獄抄送的呈報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審查并簽署意見。認為呈報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審查情況應當填入《監獄呈報暫予監外執行情況登記表》,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
省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審查認為監獄呈報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及時將審查意見告知省級監獄管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收到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通知后,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是否在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后一個月內進行重新核查和核查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立即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監管活動檢察
第一節 禁閉檢察
第二十七條 禁閉檢察的內容:
(一)適用禁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
(二)適用禁閉的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執行禁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禁閉檢察的方法:
(一)對禁閉室進行現場檢察;
(二)查閱禁閉登記和審批手續;
(三)聽取被禁閉人和有關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發現監獄在適用禁閉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對罪犯適用禁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二)禁閉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
(三)超期限禁閉的;
(四)使用戒具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禁閉規定的。
第二節 事故檢察
第三十條 事故檢察的內容:
(一)罪犯脫逃;
(二)罪犯破壞監管秩序;
(三)罪犯群體病疫;
(四)罪犯傷殘;
(五)罪犯非正常死亡;
(六)其他事故。
第三十一條 事故檢察的方法:
(一)派駐檢察機構接到監獄關于罪犯脫逃、破壞監管秩序、群體病疫、傷殘、死亡等事故報告,應當立即派員赴現場了解情況,并及時報告本院檢察長;
(二)認為可能存在違法犯罪問題的,派駐檢察人員應當深入事故現場,調查取證;
(三)派駐檢察機構與監獄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對策,完善監管措施。
第三十二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因病死亡,其家屬對監獄提供的醫療鑒定有疑義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經審查認為醫療鑒定有錯誤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接到監獄通知后,原則上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對尸體進行檢驗,對死亡原因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于監獄發生的重大事故,派駐檢察機構應當及時填寫《重大事故登記表》,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對監獄是否存在執法過錯責任進行檢察。
轄區內監獄發生重大事故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檢查派駐檢察機構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的問題。
第三節 獄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動檢察
第三十四條 獄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動檢察的內容:
(一)監獄的獄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二)罪犯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障。
第三十五條 獄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動檢察的方法:
(一)對罪犯生活、學習、勞動現場和會見室進行實地檢察和巡視檢察;
(二)查閱罪犯名冊、伙食賬簿、會見登記和會見手續;
(三)向罪犯及其親屬和監獄人民警察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四)在法定節日、重大活動之前或者期間,督促監獄進行安全防范和生活衛生檢查。
第三十六條 發現監獄在獄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監獄人民警察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罪犯的;
(二)沒有按照規定對罪犯進行分押分管的;
(三)監獄人民警察沒有對罪犯實行直接管理的;
(四)安全防范警戒設施不完備的;
(五)監獄人民警察違法使用戒具的;
(六)沒有按照規定安排罪犯與其親屬會見的;
(七)對傷病罪犯沒有及時治療的;
(八)沒有執行罪犯生活標準規定的;
(九)沒有按照規定時間安排罪犯勞動,存在罪犯超時間、超體力勞動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獄政管理、教育改造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派駐檢察機構參加監獄獄情分析會,應當針對罪犯思想動態、監管秩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監獄共同研究對策,制定措施。
第三十八條 派駐檢察機構應當與監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了解監獄發生的重大情況,共同分析監管執法和檢察監督中存在的問題,研究改進工作的措施。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隨時召開。
第三十九條 派駐檢察機構每半年協助監獄對罪犯進行一次集體法制宣傳教育。
派駐檢察人員應當每周至少選擇一名罪犯進行個別談話,并及時與要求約見的罪犯談話,聽取情況反映,提供法律咨詢,接收遞交的材料等。
第五章 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第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監獄偵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以及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死刑臨場監督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期間該罪犯原判刑期屆滿的,在偵查階段由監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第四十二條 發現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的,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一)適宜于服刑地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二)適宜于原審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的,轉交當地人民檢察院辦理;
(三)屬于職務犯罪的,交由原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辦理。
第六章 受理控告、舉報和申訴
第四十三條 派駐檢察機構應當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檢察機關提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根據罪犯反映的情況,及時審查處理,并填寫《控告、舉報和申訴登記表》。
第四十四條 派駐檢察機構應當在監區或者分監區設立檢察官信箱,接收罪犯控告、舉報和申訴材料。信箱應當每周開啟。
派駐檢察人員應當每月定期接待罪犯近親屬、監護人來訪,受理控告、舉報和申訴,提供法律咨詢。
第四十五條 派駐檢察機構對罪犯向檢察機關提交的自首、檢舉和揭發犯罪線索等材料,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并檢察兌現政策情況。
第四十六條 派駐檢察機構辦理控告、舉報案件,對控告人、舉報人要求回復處理結果的,應當將調查核實情況反饋控告人、舉報人。
第四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審查刑事申訴,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申訴理由不成立的,應當將審查結果答復申訴人并做好息訴工作;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需要立案復查的,應當移送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辦理。
第七章 糾正違法和檢察建議
第四十八條 糾正違法的程序:
(一)派駐檢察人員發現輕微違法情況,可以當場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并及時向派駐檢察機構負責人報告,填寫《檢察糾正違法情況登記表》;
(二)派駐檢察機構發現嚴重違法情況,或者在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后被監督單位七日內未予糾正且不說明理由的,應當報經本院檢察長批準,及時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三)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后十五日內,被監督單位仍未糾正或者回復意見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對嚴重違法情況,派駐檢察機構應當填寫《嚴重違法情況登記表》,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報送并續報檢察糾正情況。
第四十九條 被監督單位對人民檢察院的糾正違法意見書面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復議。被監督單位對于復議結論仍然提出異議的,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第五十條 發現刑罰執行活動中存在執法不規范等可能導致執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應當報經本院檢察長批準,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第八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一條 派駐檢察人員每月派駐監獄檢察時間不得少于十六個工作日,遇有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檢察。
派駐檢察人員應當將罪犯每日變動情況、開展檢察工作情況和其他有關情況,全面、及時、準確地填入《監獄檢察日志》。
第五十二條 派駐檢察機構應當實行檢務公開。對收監交付執行的罪犯,應當及時告知其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三條 派駐檢察人員在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紀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工作實行“一志八表”的檢察業務登記制度。“一志八表”是指《監獄檢察日志》、《監外執行罪犯出監告知表》、《監獄提請減刑不當情況登記表》、《監獄提請假釋情況登記表》、《監獄呈報暫予監外執行情況登記表》、《重大事故登記表》、《控告、舉報和申訴登記表》、《檢察糾正違法情況登記表》和《嚴重違法情況登記表》。
派駐檢察機構登記“一志八表”,應當按照“微機聯網、動態監督”的要求,實行辦公自動化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與《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工作圖示》配套使用。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印發的《監獄檢察工作一志十一表(式樣)》停止使用。
附件:《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工作圖示》和“一志八表”的
印制式樣
附件
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工作圖示
月 檢 察
及時檢察
減刑、假釋檢察
暫予監外執行檢察
事故檢察
受理控告、舉報和申訴
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
糾正違法和檢察建議
★遇有上述情形時
應當及時檢察和辦理
周 檢 察
監管
活動
檢察
日檢察
收監檢察
出監檢察
志表登記
禁閉
檢察
★ 周檢察工作
安排在本周的
工作日內穿插進行
★ 月檢察工作
安排在本月的
工作日內穿插進行
★本圖示與《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配套使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制發】
監獄檢察日志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派駐檢察人員
收監
出監
檢察
情況
收監
人
出監
人
實有
人
其
他
檢
察
工
作
情
況
備 注
登記單位
監外執行罪犯出監告知表
被告知單位
交付機關
交付執行機關
基本
情況
罪犯
基本
情況
姓 名
性 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原 判 罪 名
原判刑期
改 判 罪 名
刑期截止日
變更執行種類
監督考察期限
出 監 時 間
報 到 時 間
居 住 地 址
告
知
內
容
備 注
填表單位
填 表 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監獄提請減刑不當情況登記表
提請單位
罪犯
基本
情況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罪 名
入 監 時 間
原判刑期
刑期起止時間
改判刑期
刑期截止時間
提請
情況
法定
條件
法定
程序
列席
會議
檢察
意見
監獄反饋意見
備 注
填報單位
填 報 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送
監獄提請假釋情況登記表
提請單位
罪犯
基本
情況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罪 名
入 監 時 間
原判刑期
刑期起止時間
改判刑期
刑期截止時間
提請
情況
法定條件
法定程序
列席會議
檢察
意見
監獄反饋意見
備 注
填報單位
填 報 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送
監獄呈報暫予監外執行情況登記表
呈報單位
罪犯
基本
情況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罪 名
入 監 時 間
原判刑期
刑期起止時間
改判刑期
刑期截止時間
呈
報
情
況
法定條件
規定程序
列席會議
檢察
意見
監獄反饋意見
備 注
填報單位
填 報 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向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
重大事故登記表
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
重
大
事
故
情
況
檢
察
情
況
備 注
填報單位
填 報 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送和續報
控告、舉報和申訴登記表
序 號
年第 件
收件(接談)時間
年 月 日
控告舉
報申訴
人姓名
身 份
聯系方式
控告
舉報
申訴
內容
處
理
情
況
備 注
登記單位
登 記 人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檢察糾正違法情況登記表
發生違法的單位
違
法
情
況
提出糾正違法的時間
檢察
糾正
情況
被監督
單位反
饋意見
備 注
登記單位
登 記 人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注:對于嚴重違法情況,還應填報《嚴重違法情況登記表》
嚴重違法情況登記表
發生嚴重違法的單位
嚴
重
違
法
情
況
提出糾正嚴重違法的時間
檢察
糾正
情況
被監督
單位反
饋意見
備 注
填報單位
填 報 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送和續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