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國鐵設備監〔2014〕15號):2014年2月25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通信信號設備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和《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1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鐵路通信信號設備是指鐵路道岔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目錄詳見附件1。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的企業,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錄,由國家鐵路局公布。
第二章 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申請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設備(具體要求詳見附件6);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體要求詳見附件7);
(三)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體要求詳見附件8);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附件2),一式兩份,裝訂一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復印件兩份,裝訂一份;
(三)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查表(附件3);
(四)專業生產設備明細表(附件4);
(五)申請軟件和系統集成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提供其硬件生產企業名錄;申請其他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有關生產過程(附件6中標注的生產過程)可委托其他企業完成,但應當提供受委托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等資料;
(六)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附件5);
(七)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文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目錄清單)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有效運行的證明材料;
(八)企業標準文本,設計圖紙明細表,工藝文件明細表,產品標識代碼資料;
(九)已取得產品認證證書的,提供認證證書復印件;
(十)已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證明文件的,提供安全評估證明文件復印件;
(十一)技術評審(鑒定)證書或者審查意見復印件;
(十二)受讓技術的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擁有技術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十三)有運用業績的,提供產品運用情況說明(含運用單位、運用地點或范圍、運用數量、開通運用時間等內容);
(十四)企業簡介(含企業資產、人員狀況、生產設施、生產設備、檢驗設備、主要產品、生產經營基本狀況等內容);
(十五)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一般不予退還。申請企業提供的材料應當按第五條規定的順序,采用A4紙規格無線膠訂成冊(并加蓋騎縫章),統一標注頁碼并附電子版。各類證明、說明材料應當加蓋企業公章。
第七條 國家鐵路局對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國家鐵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八條 國家鐵路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時可組織現場核實、檢驗、檢測及專家評審。對企業提交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的,應當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員。
第九條 國家鐵路局需要組織檢測、檢驗的,應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檢驗。
第十條 國家鐵路局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做好相應配合。參加評審的專家,不得與申請企業具有相關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經審查合格的,國家鐵路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送達申請企業。
第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送達許可決定,頒發生產許可證。
第三章 證書管理
第十四條 生產許可證采用統一格式,主要內容包括證書編號、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設備類別、適用范圍、證書查詢方式、有效起止日期、發證日期等內容。
生產許可證編號為:TX**####—*****。其中,“TX”代表鐵路許可標識;“**”代表許可類別標識,如“ST”為通信設備生產企業,“SX”為信號設備生產企業;“####”代表產品編號,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代表生產許可證序號,由5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按發證先后順序編排。
第十五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被許可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申請企業的材料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并需提供企業前5年的產品質量狀況、運用情況及相關許可條件保持或變化情況等方面的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 被許可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包括生產地址變化、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軟件和系統集成企業的硬件生產企業變更等)時,應當向國家鐵路局重新申請許可。
第十七條 被許可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申請變更的企業應當提報的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變更事項說明,合法的批準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新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原行政許可決定書。所提交的材料及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八條 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遺失或者損壞的,被許可企業應當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補辦手續。
申請補辦的企業應當提報的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補辦說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原行政許可決定書。所提交的材料及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九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在產品明顯位置、外包裝及合格證上標明有效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及出廠日期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鐵路局及其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被許可企業的監督檢查,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隨機抽查被許可企業;對生產高速鐵路產品或產品質量不良的企業,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相關材料,并按年度向國家鐵路局提交企業產品質量保證和安全管理情況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取證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四)生產許可證使用情況;
(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相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生產許可證使用情況。
國家鐵路局對監督檢查不合格的企業作出整改決定并書面通知企業。企業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在6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提出復查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被許可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行政許可受理、審查、監督檢查及信息公開等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原鐵道部公布的《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認定實施細則》(鐵運〔2011〕2號)同時廢止。
附件:1.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目錄
2.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3.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查表
4.專業生產設備明細表
5.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
6.專業生產設備要求
7.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8.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附件1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目錄
序號
設備類別
序號
產品編號
產品名稱
執行標準
1
鐵路道岔轉轍設備
1
2001
道岔轉轍機
GB/T25338.1-2010 鐵路道岔轉轍機第 1 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T25338.2-2010 鐵路道岔轉轍機第2 部分:試驗方法
TB/T1477-2005 ZD6 系列電動轉轍機
TB/T3069-2002 S700k-C 型電動轉轍機
TB/T3113-2005 ZD9/ZDJ9 型系列電動轉轍機
TB/T 2673-2002 ZY 系列電液轉轍機
TB/T 2860-1997 ZK3-A 型電空轉轍機
TB/T 2860.2-2011 電空轉轍機第二部分:ZK4 型轉轍機
2
2
2002
道岔外鎖閉裝置
GB/T25338.1-2010 鐵路道岔轉轍機第1 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TJ/DW052-2010 道岔轉換設備安裝技術條件(暫行)(運基信號〔2010〕386號)
3
3
2003
道岔密貼檢查器
GB/T25338.1-2010 鐵路道岔轉轍機第 1 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TB/T 3200-2008 鐵路道岔密貼檢查器
4
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含軟件、硬件和系統集成)
1
2004
調度集中(CTC)設備
TJ/DW076-2004 分散自律調度集中系統(CTC)技術條件(暫行)(科技運函〔2004〕15號)
TJ/DW097-2008 客運專線鐵路信號產品暫行技術條件調度集中系統(CTC)設備(科技運〔2008〕36號)
TJ/DW047-2009 列車調度指揮系統(TDCS)、調度集中系統(CTC)組網方案和硬件配置標準(暫行)(運基信號〔2009〕676號)
5
2
2005
列車運行控制系統ATP車載設備
TJ/DW089-2007 既有線CTCS-2級列控系統車載設備技術規范(暫行)(科技運〔2007〕45號)
TJ/DW098-2008客運專線鐵路信號產品暫行技術條件(科技運〔2008〕36號)
TJ/DW139-2012 CTCS-3級列控車載設備技術規范(暫行)(鐵運〔2012〕211號)
6
3
2006
應答器信息接收單元
TJ/DW077-2004應答器技術條件(暫行)(科技運函〔2004〕114號)
7
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除2019、2020外,含軟件、硬件和系統集成)
4
2007
應答器
TJ/DW077-2004應答器技術條件(暫行)(科技運函〔2004〕114號)
8
5
2008
軌道電路信息接收單元
TB/T 3287-2013 機車信號車載系統設備
9
6
2009
機車信號設備
TB/T 3287-2013 機車信號車載系統設備
10
7
2010
車站計算機聯鎖設備
TB/T 3027-2002 計算機聯鎖技術條件
11
8
2011
車站列控中心設備
TJ/DW130-2010 列控中心技術規范(暫行)(科技運〔2010〕138號)
12
9
2012
無線閉塞中心設備
TJ/DW140-2012 無線閉塞中心技術規范(暫行)(鐵運〔2012〕212號)
13
10
2013
臨時限速服務器
TJ/DW141-2012 臨時限速服務器技術規范(暫行)(鐵運〔2012〕213號)
14
11
2014
ZPW-2000(含UM)系列設備(發送、接收、衰耗、防雷模擬網絡盤、空心線圈、調諧單元、匹配變壓器等設備)
TB/T3206-2008 ZPW-2000 軌道電路技術條件
TB/T 3004-2001 UM71 無絕緣軌道電路自動閉塞設備
TJ/DW096-2008 鐵路客運專線信號產品暫行技術條件-ZPW-2000A 無絕緣軌道電路設備(科技運〔2008〕36 號)
15
12
2015
軌旁電子單元(LEU)
TJ/DW077-2004 應答器技術條件(暫行)(科技運函〔2004〕114 號)
16
13
2016
計軸設備
TB/T 2296-2011 鐵路信號計軸設備通用技術條件
17
14
2017
25周微電子相敏軌道電路接收器
TB/T 3090-2004 25Hz相敏軌道電路微電子接收器
18
15
2018
車站電碼化設備(發送和檢測設備)
TB/T 2465-2010 鐵路車站電碼化技術條件
TB/T 3112-2005 鐵路站內軌道電路電碼化設備
19
16
2019
高壓脈沖軌道電路設備
TJ/DW146-2012 不對稱高壓脈沖軌道電路暫行技術條件(鐵運〔2012〕311號)
20
17
2020
安全型繼電器(二元二位繼電器、安全型繼電器)
GB/T 7417─2010 鐵路信號 AX 系列繼電器
GB/T 6902─2010 鐵路信號繼電器試驗方法
TB/T 2024-2007 鐵路信號插入式交流二元繼電器
21
18
2021
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LKJ)
TB/T2765-2005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技術條件
TJ/DW070-2008列車運行監控裝置(LKJ)技術規范(V1.0)(運基信號﹝2008﹞572號)
22
19
2022
無線調車機車信號和監控系統設備(STP)
TJ/DW035-2004無線調車機車信號和監控系統技術條件(暫行)(運基信號〔2004〕73號)
23
20
2023
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GYK)
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技術規范V1.1(運電高信函〔2012〕480號)
24
鐵路通信設備
1
3001
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
TB/T 3231-2010 GSM-R數字移動通信系統應用業務調度命令信息無線傳送系統
TB/T 2973-2006 列車尾部安全防護裝置及附屬設備
TJ/DW122-2009 GSM-R 數字移動通信網設備技術規范第二部分: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V2.0)(科技運〔2009〕28號)
TJ/DW003-2010 CIR設備與貨車列尾裝置通信補充技術方案(運基通信〔2010〕662號)
TJ/DW012-2009列車防護報警和客車列尾系統技術條件(V1.0)(運基通信〔2009〕690號)
TJ/DW011-2009 關于印發CIR 與LBJ 設備整合技術要求的通知(運基通信〔2009〕713號)
TJ/DW013-2009關于印發GSM-R 數字移動通信部分技術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運基通信〔2009〕144號)
TJ/DW009-2010旅客列車尾部安全防護裝置技術條件(V2.0)(運基通信〔2010〕262號)
25
2
3002
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車載(機車)電臺
TB/T 3052-2002 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制式及主要技術條件
TJ/DW015-2005列車無線調度通用式機車電臺主要技術條件(V2.0)(運基通信〔2005〕138號)
GB/T 24338.4-2009 軌道交通電磁兼容第3-2部分:機車車輛電子裝置
26
3
3003
列車安全預警系統道口預警設備
TJ/DW012-2009 列車防護報警和客車列尾系統技術條件(V1.0)(運基通信〔2009〕690號)
注:
1.通信信號相關產品還應當符合《軌道交通 通信、信號和處理系統控制和防護系統軟件(GB/T 28808—2012)、《軌道交通 通信、信號和處理系統 信號用安全相關電子系統》(GB/T 28809—2012)、《軌道交通 電磁兼容 第4部分:信號和通信設備的發射與抗擾度》(GB/T 24338.5-2009)、《鐵道信號設備雷電電磁脈沖防護技術條件》(TB/T 3074-2003)和《鐵路產品標識代碼編制規則》(TB/T 3137-2006)等通用標準的相關規定。
2.當相關標準更新時,采用最新標準。
附件2
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個人申請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聯系電話
郵編
電子郵箱
單位申請
單位名稱
法人代表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郵編
電子郵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聯系電話
郵編
電子郵箱
行政許可申請項目
行政許可申請內容
所附申請材料目錄
注:以下內容由受理機構填寫
簽收人: 簽收日期:
附件3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查表
序號
事項
內容
1
企業名稱及公章
2
企業住所及郵政編碼
3
生產地址及郵政編碼
4
企業聯系人姓名、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地址及郵編等
5
申請審批的產品編號、產品名稱及所有型號產品名稱
6
歷次許可決定書發文字號
附件4
專業生產設備明細表
序號
名稱
規格型號
數量
完好狀態
使用場所
生產企業
生產日期
購置日期
附件5
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
姓名
性別
年齡
學歷
所學專業
從事生產的產品名稱及工作年限
技術職務(稱)
技術等級
完成項目
技術獎勵
社會保險編號
注:其中,從事生產的產品名稱及工作年限可分時段填寫。
中級及以上
高級
全部技術人員
總人數
數量
占全部技術人員比例
占總人數比例
附件6
專業生產設備要求
1.信號軟件和系統集成
序號
工藝類別
設備名稱
特殊要求
備注
1
檢驗過程
高精度萬用表
精度:0.3%
2
檢驗過程
多通道示波器
頻率范圍:0~500MHz
3
檢驗過程
模擬仿真系統/模擬測試平臺
4
檢驗過程
網絡服務器/計算機
相關產品
5
檢驗過程
功率計
功率范圍:大于20瓦
相關產品
6
檢驗過程
信號發生器
0~50MHz
相關產品
7
檢驗過程
頻率計
0~100MHz
相關產品
2.信號硬件設備(含調度集中(CTC)設備、列車運行控制系統ATP車載設備、應答器、應答器信息接收單元、ZPW-2000(含UM)系列設備、機車信號設備、軌道電路信息接收單元、LKJ設備、STP設備、GYK設備、車站電碼化設備、車站列控中心設備、無線閉塞中心設備、臨時限速服務器、軌旁電子單元、計軸設備、車站計算機聯鎖設備)
序號
工藝類別
設備名稱
特殊要求
備注
1
生產過程
工作場地
不小于2000平方米;貼片、插裝、焊接(再流焊、波峰焊、手工焊)、單板(盒)調試環境:18~30℃,相對濕度30%~70%;機架、機柜、組匣類組裝、整機組裝環境:15~35℃,相對濕度不大于85%;電子元件貯存環境:10~30℃,相對濕度30%~70%;滿足ESD(靜電防護)要求;有良好的接地系統;生產工序設置合理。
2
生產過程
數控彎板機
精度要求:±0. 5°、±0.1mm
可委外加工
3
生產過程
數控剪板機
精度要求:±0.1mm
可委外加工
4
生產過程
數控沖床
精度要求:±0.1mm
可委外加工
5
生產過程
波峰焊機
3段預熱區,總長度不低于1.5 m,雙波峰獨立可調,最高爐溫300℃。可設定焊接溫度,速度可在0.5m/min~2.9m/min之間調整
可委外加工
6
生產過程
貼片機
最高貼片高度:25.4 mm;精度±0.03 mm;貼片范圍:0.4 mm×0.2 mm~74 mm×74 mm (含QFP、BGA、μBGA 、SOIC、CHIP等可貼器件)
可委外加工
7
生產過程
再流焊機
傳遞速度:40cm/min-400cm/min、8溫區及以上
可委外加工
8
生產過程
三防處理線
9
生產過程
清洗機
滿足需要
10
生產過程
返修工作站
11
生產過程
靜電防護設施
12
生產過程
ICT在線測試儀
13
生產過程
電子裝聯線
防靜電、環境控制
14
生產過程
電子高溫運行室
控制點溫度偏差:±2゜C
適應產品標準要求
15
生產過程
元器件篩選設備
可委外加工
16
生產過程
元器件老化設備
可委外加工
17
生產過程
元器件測試設備
18
生產過程
元器件成型設備
19
生產過程
軌道磁頭專用鉆機
相關產品
20
生產過程
灌封設備
相關產品,可委外加工
21
生產過程
計軸設備診斷系統
相關產品
22
生產過程
計軸專用測試箱
相關產品
23
生產過程
快速溫度變化試驗箱
10℃/min
應答器
24
生產過程
恒溫恒濕箱
應答器,根據需要
25
生產過程
真空灌封設備/發泡設備
應答器,根據工藝要求
26
產品測試
整機測試臺及相關測試設備
滿足出廠檢驗要求并能模擬現場運用環境
相關產品
27
檢驗過程
單板測試臺
測試采集系統的CPU板和采樣板
28
檢驗過程
再流爐溫度曲線測試儀
可委外加工
29
檢驗過程
焊膏測厚儀
可委外加工
30
檢驗過程
自動光學監測儀(AOI)
31
檢驗過程
X射線檢測儀
32
檢驗過程
靜電測試儀
33
檢驗過程
數字存儲示波器
34
檢驗過程
耐壓測試儀
35
檢驗過程
絕緣測試儀
36
檢驗過程
單板老化臺
不間斷定時給出采樣信號,老化采樣板
相關產品
37
檢驗過程
聯鎖軟件出廠檢驗設備
相關產品
3.安全型繼電器
序號
工藝類別
設備名稱
特殊要求
備注
1
機械加工
數控車床
2
精密儀表精整車床/銑床
3
數控磨床
4
數控銑床
5
臥式升降臺銑床
6
摩擦壓力機
60T
7
萬能曲彎機
3.5T
8
自動萬能彎曲機
Φ332*100
9
壓力機
10
滾絲機
11
剪板機
12
彎曲機
13
軟磁材料磁性處理
真空爐
14
清洗線
15
測磁臺
16
數顯磁通表
17
永磁材料零件加工
數顯磁通表
18
中頻爐
19
拋丸機
20
熒光磁粉探傷機
20000安匝
21
充磁機
22
電鍍工藝
電鍍生產線
23
線圈繞制
繞線機
24
塑料成型
數控注射成型機
可委外加工
25
熱固性塑料注射成型機
60克Φ30mm167MPa
可委外加工
26
接點點焊
觸能點焊機
800J
根據工藝
27
交流點焊機
16kVA
根據工藝
28
接點鉚接
小型精密碾頭機
200kg
根據工藝
29
擺輾式精密鉚接機
Φ3 mm~Φ6 mm
根據工藝
30
電子裝聯
雙波峰焊機
31
信號發生器
32
元器件篩選設備
33
元器件測試設備
34
電子裝聯生產線
防靜電、環境控制
35
繼電器組裝、調試
繼電器調整生產線
36
AX型繼電器試驗臺
37
特種繼電器測試臺
38
產品檢驗
耐壓測試儀
39
絕緣測試儀
40
數顯磁通表
41
高低溫試驗箱
42
低電阻測試儀
43
生產過程
真空浸漆設備
適用于二元二位繼電器
44
干燥箱
45
檢驗過程
專用測試臺
46
相位表
47
直流穩壓電源
4.軌道電路設備
序號
工藝類別
設備名稱
特殊要求
備注
1
生產過程
電子裝聯生產線
防靜電、環境控制
適用于25周微電子接收器
2
生產過程
波峰焊機
(可委外加工)
3
檢驗過程
交流電流表
0-1A 0.5級
4
檢驗過程
交流電壓表
0-250V 0.5級
5
檢驗過程
數字多用表
0.5級
6
檢驗過程
相位表
7
檢驗過程
調壓器
8
檢驗過程
25周電源
9
檢驗過程
絕緣測試儀
10
檢驗過程
耐壓測試儀
11
檢驗過程
老化試驗設備
12
檢驗過程
直流穩壓電源
13
檢驗過程
數字示波器
14
生產過程
工作場地
不小于2000平方米,電子裝聯車間應當有良好的接地系統;生產工序設置合理。
適用于高壓脈沖軌道電路
15
生產過程
電子高溫運行室
控制點溫度偏差:±2゜C
16
生產過程
元器件篩選設備
模擬電路、集成電路、分立元件(不含貼片元件)
17
生產過程
靜電防護設施
18
生產過程
電子裝聯線
防靜電
19
生產過程
元器件測試設備
20
生產過程
灌封設備
21
生產過程
ICT在線測試儀
22
生產過程
繞線機
23
生產過程
真空浸漆設備
24
生產過程
產品專用老化設備
25
產品測試
整機測試臺及相關測試設備
滿足出廠檢驗要求并能模擬現場運用環境
26
檢驗過程
靜電測試儀
27
檢驗過程
數字存儲示波器
28
檢驗過程
耐壓測試儀
29
檢驗過程
絕緣測試儀
30
檢驗過程
脈沖測試表
31
檢驗過程
軌道電路模擬盤
32
檢驗過程
高低溫試驗設備
33
檢驗過程
電磁兼容抗擾度試驗設備
5.道岔轉轍機、道岔密貼檢查器
序號
工藝類別
設備名稱
特殊要求
備注
1
生產過程
立式加工中心
電動轉轍機專用
2
生產過程
臥式加工中心
3
生產過程
金剛鏜床
4
生產過程
外圓磨床
5
生產過程
龍門刨床
3m
6
生產過程
高頻熱處理爐
7
檢驗過程
三坐標測量儀
8
生產過程
數控(車、銑、鉆)床
轉轍機
9
生產過程
平面磨床
10
生產過程
萬能外圓磨床
轉轍機
11
生產過程
插/滾齒機
轉轍機
12
生產過程
立式銑床
密貼檢查器選一
13
生產過程
萬能銑床
14
生產過程
搖臂鉆床
密貼檢查器選一,可委外加工
15
生產過程
立式鉆床
16
檢驗過程
油缸測試臺
電液轉轍機專用
17
檢驗過程
油泵測試臺
18
檢驗過程
液壓元件測試臺
19
檢驗過程
模擬試驗臺
20
檢驗過程
轉轍機試驗臺
轉轍機
21
檢驗過程
測力計
22
檢驗過程
電流表
轉轍機
23
檢驗過程
絕緣測試儀
24
檢驗過程
耐壓測試儀
25
檢驗過程
結構尺寸專用工具
26
檢驗過程
硬度計
27
檢驗過程
密貼檢查器試驗臺
28
檢驗過程
鹽霧試驗箱
29
檢驗過程
鍍層測厚儀
6.道岔外鎖閉裝置
序號
工藝類別
設備名稱
特殊要求
備注
1
生產過程
數控火焰切割機
2
生產過程
仿型切割機
3
生產過程
線切割機
4
生產過程
加工中心
5
生產過程
龍門刨
6
生產過程
數控鉆床
7
生產過程
銑床
8
生產過程
熱處理設備
9
生產過程
壓彎機
10
檢驗過程
鍍層測厚儀
11
檢驗過程
三爪內徑尺
12
檢驗過程
深度尺
13
檢驗過程
內徑百分表
7.通信設備
序號
工藝類別
設備名稱
特殊要求
備注
1
生產過程
數控前送料剪板機
可委外加工
2
生產過程
立臥加工中心
可委外加工
3
生產過程
立式數控銑床
可委外加工
4
生產過程
電纜脫頭機
可委外加工
5
生產過程
靜電噴涂線
可委外加工
6
生產過程
激光打標機
可委外加工
7
生產過程
端子壓著機
可委外加工
8
生產過程
波峰焊機
可委外加工
9
生產過程
絲網漏印機
可委外加工
10
生產過程
貼片機
可委外加工
11
生產過程
老化試驗臺
12
生產過程
元器件篩選設備
13
檢驗過程
GSM-R測試儀
14
檢驗過程
無線綜合測試儀
15
檢驗過程
邏輯分析儀
16
檢驗過程
低頻信號發生器
17
檢驗過程
低頻信號電平表
18
檢驗過程
頻率計
19
檢驗過程
示波器
20
檢驗過程
低溫試驗箱
21
檢驗過程
高低溫試驗箱
22
檢驗過程
恒溫試驗箱
23
檢驗過程
電感電容表
24
檢驗過程
數字電壓表
25
檢驗過程
高阻表
26
檢驗過程
絕緣電阻測試儀
27
檢驗過程
耐壓/絕緣測試儀
28
檢驗過程
雜音計
29
檢驗過程
專用測試裝置
30
檢驗過程
專用測試軟件
附件7
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適齡的注冊在職人員。其中中級技術人員是指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或大學本科畢業工作滿5年、大專畢業工作滿7年以及取得初級職稱工作滿4年的技術骨干,高級技術人員是指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博士研究生畢業工作滿2年、碩士研究生畢業工作滿5年、大學本科畢業工作滿10年以及取得中級職稱工作滿5年的技術骨干。
相應等級的技術人員是指具有本專業的職稱或從事本專業的相應年限,技術人員比例應當達到下表要求。
序號
設備名稱
技術人員專業
技術等級
備注
中級及以上
高級
1
信號軟件和系統集成
鐵道信號/自動控制、運輸、計算機、通信
50%
25%
企業所有專業技術人員占總人數的70%以上(軟件、硬件和系統集成企業合一的,從事軟件、系統集成和硬件生產的人員分別統計)
2
信號硬件設備(注)
鐵道信號/自動控制、機械、計算機、通信
10%
5%
企業該產品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占從事該生產活動總人數的15%以上
3
安全型繼電器
鐵道信號/自動控制、計算機、電子控制、機械
10%
5%
企業該產品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占該生產活動總人數的15%以上
4
道岔轉轍機
鐵道信號/自動控制、計算機、電氣控制、機械、熱處理
8%
3%
企業該產品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占該生產活動總人數的10%以上
5
道岔密貼檢查器、 道岔外鎖閉裝置
熱處理、機械
8%
3%
企業該產品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占該生產活動總人數的10%以上
6
通信設備
通信、計算機、機械、自動控制及相關專業
15%
3%
企業該產品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占該生產活動總人數的30%以上
注:
信號硬件設備包括:調度集中(CTC)設備、列車運行控制系統ATP車載設備、應答器、應答器信息接收單元、ZPW-2000(含UM)系列設備、機車信號設備、軌道電路信息接收單元、LKJ設備、STP設備、GYK設備、車站電碼化設備、車站列控中心設備、無線閉塞中心設備、臨時限速服務器、軌旁電子單元、計軸設備、車站計算機聯鎖設備、25周微電子相敏軌道電路接收器、高壓脈沖軌道電路設備等硬件設備。
附件8
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應當達到《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項目及審查表》的要求。
審查說明:
1.對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現場審查時,有關生產線應當正常運行,否則將判定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2. 本審查表中標注▲的內容為審查的關鍵項。
3.本審查表按質量管理、生產資源、技術文件、采購控制、過程控制、質量檢驗、安全文明生產等七個部分進行審查,七個部分中的每一個審查內容按合格、一般不合格、嚴重不合格進行評價。嚴重不合格是指造成區域性、系統性、后果嚴重的不合格,一般不合格是指個別的、偶然的、孤立的不合格。
4.關鍵項不能出現嚴重不合格,關鍵項一般不合格不能超過2個;普通項嚴重不合格不能超過2個,普通項一般不合格不能超過10個,滿足前述要求,判定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
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項目及審查表
序號
項目
內容
審查記錄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嚴重
不合格
備注
一
質量管理
19項
1.1
質量保證體系(1.1.2適用于信號軟件)
▲1.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質量體系有效運行2年以上。 取得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2.應當制定安全計劃以及質量計劃,并有效執行。
3.制定質量管理工作計劃,包括計劃的實施機構、機構的職責,定期總結質量保證工作情況,包括必要的記錄、定期內審和管理評審。
1.2
組織領導
1.單位領導中應當有人負責質量和安全工作。
2.應當設置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有專人負責質量管理工作,且職權明確。
3.應當設置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且職權明確。
▲4.企業應當配備獨立的產品研發部門且具有研發能力。
1.3
方針目標
1.應當制定質量方針和定量的質量目標。
2.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應當貫徹實施,質量目標應當分解到企業的職能部門并可測。
1.4
管理職責
▲1.應當制定質量管理制度,規定各有關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
▲2. 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各有關部門、人員的安全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
3.應當有相應的考核辦法并實施。
1.5
職工培訓(1.5.3適用于信號軟件)
▲1.應當有職工培訓計劃和培訓制度并實施。
2.應當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崗位任職說明。
3.應當對全體員工進行質量管理知識、安全管理知識培訓和相關人員進行軟件專業技術培訓。
4.對全體員工進行質量管理知識、安全管理知識和專業技術培訓。
1.6
技術服務
1.有專職的用戶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
2.有健全的滿足用戶需求的服務制度,建立產品維修中心并開通24小時服務熱線。
3.有用戶服務、維修(適用時)和訪問記錄。
二
生產資源
10項
2.1
生產設備(2.1.3適用于信號軟件)
▲1.具備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設施和工作場所,且維護完好。
▲2.具有滿足需要的生產設備及生產工裝(附件6),且性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工裝數量、品種滿足產品適用范圍的需要。
3.具有健全的應用工具、配置庫及設備管理制度、臺賬、檔案、維修維護記錄等。
4.具有滿足生產需要的健全的設備及工裝管理制度、工裝圖紙、臺賬、檔案、維修維護和使用記錄等。
2.2
檢測設備
▲1.有完備的檢驗手段(附件6),并建立嚴格的、可操作的、各階段的檢驗規范和檢驗制度。
2.檢測設備的性能應當能滿足生產需要和達到檢定要求。
2.3
人員要求
1.領導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知識。
2.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知識,并具有專業技術知識。
▲3.應當有熟練掌握產品研發、生產及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人員符合附件7對應的適用范圍的要求。
4.工作人員應當能看懂圖紙、軟件程序(適用于信號軟件和控制設備)、工藝、檢測等相關的技術文件,并能正確熟練地操作設備。
三
技術文件
10項
3.1
技術標準
1.具備和貫徹與產品有關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及技術條件和法律文本。
2.制定嚴于或達到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企業(內控)標準。
3.具有研制、生產過程中必需的有效的相關文件,如質量標準、安全標準、外購外協件標準、檢驗測試標準以及基礎標準等。
3.2
技術文件
1.設計、生產各階段相關技術文件應當完整,齊全配套。
2.設計、生產各階段相關技術文件應當正確,文件的編制、標注、技術指標、編號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且審批、發放、更改手續正確完備。
3.設計、生產各階段技術文件應當具有統一性,各部門使用的文件應當完全一致。
4.有正式發布的圖紙和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
3.3
文件管理
1.制定合理的文件(含電子文檔)管理制度,文件的發布應當經過正式批準,使用部門可隨時獲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修改應符合規定的程序。
2.生產軟件產品的企業應當建立配置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執行。
3.應當有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文件管理。
四
采購控制
7項
4.1
采購制度
1.應當制定采購原材料、外購件的質量控制制度(含采購過程控制)。
2.對委托加工、外購產品應當有相應的、詳細的、可操作的驗收制度。
4.2
供方評價
1.應當制定供方評價準則,并根據供貨單位的資質、產品質量信譽及質量保證能力對供方進行評價,擇優采購且符合標準、技術文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
2.應當保留原材料、外購件供應商及委托加工單位的名單和供貨、協作記錄。
4.3
采購文件及供方控制
1.應當根據正式批準的采購文件進行采購。如采購計劃、采購清單、技術標準、采購合同等。
2.應當根據采購質量要求控制供方生產的關鍵過程(貼片等元器件應當提供供應商出具的老化、篩選報告)。
4.4
采購驗證
1.應當制定采購驗收規范,并按規定對采購的原材料、元器件及外協件進行質量檢驗或質量驗證,檢驗或驗證的記錄齊全。
五
過程控制
23項
5.1
開發文檔(5.1.3~5.1.8適用于信號軟件和控制設備)
1.具備產品開發、研制、維護等各階段的技術文檔,如質量計劃、圖紙、工藝和檢驗規范等。
2.應當建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并有效運行。
▲3.建立軟件管理規范和軟件文檔明細表,并與實際開發過程相符。
▲4.有完善齊全的滿足安全標準流程要求的安全文檔。如安全計劃、安全需求分析、安全需求分配、危害分析、驗證和確認報告、安全案例等。
5.有軟件開發各階段的評審制度及記錄。
6.涉及安全的軟件應當實行雙管道開發,同時進行軟件需求分析、設計和實現,互為完善。
7.建立問題報告制度和軟件維護活動記錄制度。
▲8.產品標準有安全要求的要滿足標準相關安全要求,取得相關證書和報告。
5.2
工藝管理
1.企業應當制定工藝管理制度、工藝文件及考核辦法,并有效運行。
2.企業職工應當按工藝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實行標準化作業,并做好相應當記錄。
3.企業應當制定包含產品生產過程各階段統一的、正確的工藝文件。
4.企業應當制定產品的材料消耗定額,并有效執行。
5.3
工程及維護(適用于信號軟件)
▲1.依據設計文件及工程說明書內容編制軟件。
2.已開通的系統設備,峻工文件應當完整、齊全。
3.應當具備遠程診斷手段。使用中的系統設備出現問題的,應當及時處理,并保存處理記錄。
5.4
質量控制(5.4.1適用于信號軟件)
1.應當對研制過程和軟件產品的重要特性進行重點質量控制,并在工作流程圖上標出關鍵質量控制點。
2.企業應當對生產中的重要工序或產品關鍵特性進行質量控制,并應當在生產工藝流程圖上標出關鍵的質量控制點。
3.企業應當制定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據程序有效實施。
4.生產過程中流轉的材料、半成品應當做好標記和標識。
5.有完善的倉庫物資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
6.產品質量不易或不能經濟地進行檢驗和試驗的特殊過程應當識別并確認,按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進行操作和實施過程參數監控。
5.5
產品標識代碼
▲1.產品應當有鐵路相關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產品標識代碼。
2. 應當制定相應的標識代碼管理辦法,定期檢查并保存記錄。
六
質量檢驗
8項
6.1
檢驗管理
1.應當有獨立行使檢驗職責的專(兼)職檢驗人員。
2.應當根據生產流程建立相應的檢驗規程,如自檢、互檢、專檢、首檢、巡檢等質量檢驗管理制度。
6.2
過程檢驗(6.2.2適用于信號軟件)
1.在研制、生產過程中應當按規定開展過程質量檢驗,并做好檢驗記錄。
2.檢驗測試不合格的軟件產品應當按規定進行完善、改進,并重新檢驗測試。
3.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應當按不合格程序規定進行處理。
6.3
交付檢驗
▲1.應當按產品技術標準要求進行出廠產品的檢驗并做好檢驗記錄。
2.出廠檢驗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專職人員進行。
3.對檢驗合格產品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并按規定進行包裝和標識。
七
安全文明生產
8項
7.1
文明生產
▲1.研制、生產場地應當清潔、明亮,工作場地條件要滿足生產規模的需要,并對設施、設備加強維護保養。
2.研制、生產場地布局應當合理,零件、物料放置有序,并進行必要的標識。
7.2
安全防護
1.應當制定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制度。應當具備防火、防雷、防爆等有效措施,并編制相應應急預案。
2.危險部位應當有防護裝置。安全設備應當經國家法定部門定期確認并有相應證書。
3.使用危險品的,應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按國家規定執行。
4.靜電敏感器件及設備應當具有靜電防護措施和防靜電儲存措施。
7.3
環境和勞動保護
1.生產廢水、廢氣、廢料排放、噪聲污染、輻射污染及衛生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應當制定職工健康保護制度,采取防護措施,保護職工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