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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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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規標題】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能源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發文字號】
  • 【頒布時間】2014-6-10
  • 【失效時間】
  • 【法規來源】http://zfxxgk.nea.gov.cn/auto93/201407/t20140718_1824.htm
  • 【全文】

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的通知

國能安全[2014]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國家能源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現予印發,請依照執行。

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2年10月11日頒布的《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國家能源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6月10日



附件: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
http://zfxxgk.nea.gov.cn/auto93/201407/P020140718316888303206.doc






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






二〇一四年六月

前 言

為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規范電網企業(本規范所指的電網企業是指從事輸變電、供電業務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國家能源局組織編修本規范。
本規范依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編制,考慮到電力發展、科技進步以及伴隨新技術應用而出現的新課題,提出了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項目,規定了電網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組織機構和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宣傳教育培訓、生產設備設施、作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危險源辨識及(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健康、應急救援管理、信息報送和事故(事件)調查處理以及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等十三個方面的內容和要求,以適應當前電力系統發展的客觀需要。
本規范由國家能源局提出。
本規范由國家能源局歸口并負責解釋。
本規范主要起草單位: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公室。
本規范參加起草單位: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河南省電機工程學會、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中安質環技術評價中心有限公司。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有效期為五年。

目 次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1
4 基本要求 11
5 核心要求 17
6 評審用表 78
附錄A 87
附錄B 89
附錄C 93
附錄D 97
附錄E 103

1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輸變電、供電業務的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規范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使用本規范應取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家主席令〔2013〕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家主席令〔2008〕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主席令〔2011〕第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主席令〔1994〕第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家主席令〔2009〕第3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2011〕第5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家主席令〔1995〕第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家主席令〔2013〕第6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主席令〔1989〕第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主席令〔2007〕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主席令〔2009〕第8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05年7月15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5號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6號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9號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98年1月7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2號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5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2009年1月14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2月16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9號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2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0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9〕第8號令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號 電力安全生產令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號 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5號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5號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2號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4號 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7號 供電監管辦法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8號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1號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1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國發〔2010〕23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1〕40號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安委辦〔2010〕27號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企業班組長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安委〔2011〕4號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安委〔2012〕10號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
安委辦〔2012〕34號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大推進安全生產文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辦〔2010〕13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指導意見
人發〔2002〕87號 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國資發群工〔2009〕52號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班組建設的指導意見
財企〔2012〕16號 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能源電〔1993〕45號 電力系統電瓷外絕緣防污閃技術管理規定
公治〔2014〕10號 關于貫徹執行《電力設施治安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范要求》的通知
電監安全〔2006〕29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
電監安全〔2006〕34號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
電監市場〔2006〕42號 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
電監安全〔2007〕11號 關于深入推進電力企業應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電監安全〔2008〕43號 關于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
電監安全〔2009〕22號 關于印發《電力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導則(試行)》等文件的通知
電監安全〔2009〕61號 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辦安全〔2010〕88號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規定(試行)
電監安全〔2011〕19號 關于印發《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電監安全〔2011〕21號 關于深入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電監安全〔2011〕28號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管理辦法(試行)
辦安全〔2011〕83號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施細則(試行)
電監安全〔2012〕16號 關于加強風電安全工作的意見
電監安全〔2012〕28號 關于加強電力企業班組安全建設的指導意見
電監安全〔2013〕5號 關于印發《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電監安全〔2013〕6號 關于加強電力行業地質災害防范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能綜電安〔2013〕210號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修訂和補充的通知
國能安全〔2013〕427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防范電力人身傷亡事故的指導意見
國能安全〔2013〕475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安全培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安全〔2014〕62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安全〔2014〕123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能安全〔2014〕161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防止電力生產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的通知
國能安全〔2014〕205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能綜安全〔2014〕198號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做好電力安全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
水電生字(85)第8號 城市電力網規劃設計導則 (試行)  
GB 2894-2008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3787-2006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 4053-2009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第一部分:鋼直梯 第二部分:鋼斜梯 第三部分: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
GB 6095-2009 安全帶
GB/T 6096-2009 安全帶測試方法
GB 9448-1999 焊接與切割安全
GB 12011-2009 足部防護 電絕緣鞋
GB 17622-2008 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
GB 18218-2009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6-200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150-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
GB 50217-2007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
GB 50293-1999 城市電力規劃規范
GB 50229-2006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
GB 50545-2010 110kV-75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范
GB 50790-2013 ±800kV直流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范
GB 28813-2012 ±800kV直流架空輸電線路運行規程
GB/T28814-2012 ±800kV換流站運行規程編制導則
GB 50613-2010 城市配電網規劃設計規范
GB 50260-2013 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范
GBZ 158-2003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T 225-2010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GB/T 14285-2006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
GB/T 16178-2011 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
GB/T 26218-2010 污穢條件下使用的高壓絕緣子的選擇和尺寸確定
GB 311.1-2012 絕緣配合 第1部分:定義、原則和規則
GB 10963.2-2008 家用及類似場所用過電流保護斷路器 第2部分 用于交流和直流的斷路器
GB 16847-1997 保護用電流互感器暫態特性技術要求
GB 50147-2010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T 20840.5-2013 互感器 第5部分:電容式電壓互感器的補充技術要求
GB/T 8349-2000 金屬封閉母線
GB 8958-2006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ZT 205-2007 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
GBZ 1-2010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188-2007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T 29639-2013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 26859-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GB 26860-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GB 26861-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高壓試驗室部分)
GB 26164.1-2010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第一部分:熱力和機械
GB/T 28001-201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
AQ/T 9006-2010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AQ/T9004-2008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
DL/T 548-2012 電力系統通信站過電壓防護規程
DL 5027-1993 2005確認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DL/T 639-1997 六氟化硫電氣設備運行、試驗及檢修人員安全防護細則
DL/T 516-2006 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運行管理規程
DL/T 544-2012 電力通信運行管理規程
DL/T 572-2010 電力變壓器運行規程
DL/T 573-2010 電力變壓器檢修導則
DL/T 574-2010 變壓器分接開關運行維修導則
DL/T 587-2007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程
DL/T 596-1996 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DL/T 393-2010 輸變電設備狀態檢修試驗規程
DL/T 620-1997 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
DL/T 621-1997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
DL/T 664-2008 帶電設備紅外診斷應用規范
DL/T 687-2010 微機型防止電氣誤操作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DL/T 722-2000 變壓器油中溶解氣體分析和判斷導則
DL/T 724-2000 電力系統用蓄電池直流電源裝置運行與維護技術規程
DL/T 741-2010 架空輸電線路運行規程
DL/T 755-2001 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
DL/T 856-2004 電力用直流電源監控裝置
DL/T 995-2006 繼電保護和電網安全自動裝置檢驗規程
DL/T 814-2002 配網自動化系統功能規范
DL/T 1040-2007 電網運行準則
DL/T 1051-2007 電力技術監督導則
DL/T 5044-2004 電力工程直流系統設計技術規程
DL/T 5136-2012 火力發電廠、變電所二次接線設計技術規程
DL/T 799.1~7 -2010 電力行業勞動環境檢測技術規范
YD/T 1821-2008 通信中心機房環境條件要求
JGJ46-2013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TSG Q7015-2008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程
GA 1089-2013 電力設施治安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范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安全生產標準化
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員、機器、物料、環境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3.2 安全績效
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3 相關方
與企業的安全績效相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3.4 資源
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所需的人員、資金、設施、材料、技術和方法等。
4 基本要求
4.1 原則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從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做起,直至企業達標,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 評定和監督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達標基本條件和必備條件,對本企業評審期內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后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其中:一級得分率應≥90%,二級得分率應≥80%,三級得分率應≥70% 。
國家能源局對評審定級進行監督管理。
4.4 達標基本條件
(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評審期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電力人身事故、較大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無其它因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被處罰的行為。
4.5 達標必備條件
序號 項目 三級企業 二級企業 一級企業
1 目標 一年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電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火災事故和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生產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二年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電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火災事故和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生產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年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電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火災事故和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生產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監督人員。
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監督人員。
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監督人員;安全監督人員中至少1人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3 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 識別并獲取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識別并獲取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中至少應包含附錄A中的內容。
識別、獲取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中至少應包含附錄A中的內容;加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根據企業實際定期進行評估、修訂、完善。
4 宣傳教育培訓 建立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取得培訓合格證。 建立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取得培訓合格證。 建立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全部取得培訓合格證;按照《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4-2008)的要求開展安全文化建設。
5 生產設備設施
5.1 設備設施管理 制定了設備設施規范化管理制度并貫徹實施;開展了技術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運行管理、檢修管理等工作。 制定了設備設施規范化管理制度并貫徹實施;開展了技術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運行管理、檢修管理等工作;3-5年內進行一次輸電網或供電企業安全評價(風險評估)。 制定了設備設施規范化管理制度并貫徹實施;開展了技術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運行管理、檢修管理等工作;3-5年內進行一次輸電網或供電企業安全評價(風險評估)。
5.2 高壓電網和中低壓電網※ 城市電網具有一定的綜合供電能力,基本滿足各類用電需求;主供電網(500、330、220、110、66千伏等電壓等級)結構清晰,如形成網絡或可靠的兩級及以上輻射型多回路供電通道;城區內中低壓電網主要供電區域至少有兩個電源供電;制定了電網安全風險控制方案;各種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統有相關規定,可方便接入。 城市電網具有較為充足的綜合供電能力,可滿足各類用電需求;主供電網(500、330、220、110、66千伏等電壓等級)結構清晰合理、運行靈活、適應性強,如形成環網結構;正常運行方式(不含檢修方式)基本滿足N-1要求;城區內中低壓電網具有開環運行的單環網結構且部分電網實現了配網自動化;制定了電網安全風險控制方案;各種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統有相關規定,可方便接入。 城市電網具有充足的綜合供電能力,滿足各類用電需求;主供電網(500、330、220、110、66千伏等電壓等級)結構堅強合理、安全可靠、運行靈活,具有較強的適應性,如形成雙環網結構(含3-5年規劃可形成雙環網);除當年新上變電站、線路外,正常(含檢修)運行方式均滿足N-1要求;城區內中低壓電網具有開環運行的雙環網結構;城市骨干配網實現了配網自動化;制定了電網安全風險控制方案;
電網具有一定的電源支撐,各種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統有相關規定,可方便接入。
5.3 電網
主設備 企業主供電網(500、330、220、110、66千伏等電壓等級)在用主設備(主變壓器、換流器、斷路器、線路、繼電保護裝置及安全自動裝置等)滿足運行要求;輸電線路可用系數≥99.5%,變壓器可用系數≥99.5%;對電力設施治安風險進行了評估,落實了安全防范要求。 企業主供電網(500、330、220、110、66千伏等電壓等級)在用主設備(主變壓器、換流器、斷路器、線路、繼電保護裝置及安全自動裝置等)滿足運行要求;無國家明令淘汰設備;
輸電線路可用系數≥99.90%,變壓器可用系數≥99.95%;對電力設施治安風險進行了評估,落實了安全防范要求。 企業主供電網(500、330、220、110、66千伏等電壓等級)在用主設備(主變壓器、換流器、斷路器、線路、繼電保護裝置及安全自動裝置)滿足運行要求;無國家明令淘汰設備;輸電線路可用系數≥99.99%,變壓器可用系數≥99.995%;對電力設施治安風險進行了評估,落實了安全防范要求。
5.4 電能質量※ 電網綜合電壓合格率≥97%,其中A類電壓≥99%;城市居民電壓合格率≥95%,城市居民供電可靠率≥99%;農村電壓合格率、供電可靠率符合監管機構的規定;限制用戶諧波電流有措施。 電網綜合電壓合格率≥98%,其中A類電壓≥99%;城市居民電壓合格率≥95%,城市居民供電可靠率≥99.93%;農村電壓合格率、農村供電可靠率符合監管機構的規定;開展用戶諧波電流普測。 電網綜合電壓合格率≥99%,其中A類電壓≥99%;城市居民電壓合格率≥95%,城市供電可靠率≥99.96%;農村電壓合格率、農村供電可靠率符合監管機構的規定;開展用戶諧波電流普測,變電站諧波電壓、電流合格。
6 作業安全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作業行為管理、相關方管理規范;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全部持有效證件上崗。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作業行為管理、相關方管理規范;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全部持有效證件上崗。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作業行為管理、相關方管理規范;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全部持有效證件上崗。
7 隱患排查治理 建立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隱患或重大隱患按照《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整改。 建立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隱患或重大隱患按照《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整改。 建立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隱患或重大隱患按照《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整改;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8 職業健康 應當為從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制度。 應當為從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制度。 應當為從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制度;按照《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GB/T 28001-2011)建立并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9 應急救援管理 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應急預案基本符合要求,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制定了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預案,按照《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制定了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急預案體系和各級應急預案,按照《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綜合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評審、備案、修訂等要求。
10 信息報送和事故(事件)調查
處理 未發生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壞事故(事件)現場的情況。 未發生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壞事故(事件)現場的情況。 未發生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壞事故(事件)現場的情況。

注:※輸變電企業不考核中低壓電網要求及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電壓合格率、供電可靠率等。
5 核心要求(評分項目)
5.1 目標 (2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1.1 目標制定 企業應根據自身生產實際,依據“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的原則,制定規劃期內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安全生產目標應明確企業安全狀況在人員、設備、作業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各項指標(如:不發生負有責任的3人以上重傷或人身死亡事故、不發生負有責任的一般及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以及火災事故和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作業環境有措施,職業安全健康有保障)。
目標應科學、合理,體現分級控制的原則。
安全生產目標應經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以文件形式下達。 10 ①未制定規劃期內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未經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未以文件形式下達,未體現分級控制的原則,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指標不明確、內容不完善、不結合實際,有上述任一情況,扣5分;無具體考核指標,扣3分。
5.1.2 目標的控制與落實 根據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基層管理部門按照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相應的安全指標、實施計劃。
企業應按照基層單位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將安全生產目標自上而下逐級分解,層層落實目標責任、指標,并實施企業與員工雙向承諾。
遵循分級控制的原則,制定保證安全生產目標實現的控制措施,措施應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5 ①未制定實施計劃指標和控制措施,未將目標自上而下逐級分解,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控制措施不明確、不具體,每處扣2分。
5.1.3 目標的監督與考核 制定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
定期對安全生產目標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糾偏。
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與考核、獎懲。 5 ①未制定考核辦法,未進行監督、檢查與糾偏,未及時進行評估與考核,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考核辦法未涵蓋所有部門,缺一個扣1分。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10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2.1 組織機構和監督管理 60
5.2.1.1 安全生產
委員會 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明確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委會,安委會成員參加,總結分析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 4 ①未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未按照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安委會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未明確委員會職責、未建立工作制度,扣2分;會議內容不充實、無記錄,每次扣1分。
5.2.1.2 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建立由各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骨干的全員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明確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各部門、各單位安全生產的職責范圍,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人員、物資、費用等資源需要。 8 ①未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不得分。
②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不健全、職責不落實,每項扣1分。
5.2.1.3 安全生產
監督機構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上級要求,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監督人員。鼓勵實行安全總監制(CSO),并由行政正職主管。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監督隊伍建設,人員與裝備應滿足監督工作的需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逐步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和職權,健全安全監督人員、部門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的三級安全監督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它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監督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決策;督促和指導本單位其他機構、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演練,承擔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參與審查有關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相關資質;定期召開安全監督會議,部署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8 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此項為必備條件)
①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監督體系,不得分。
②安全監督體系、網絡不健全,扣2分。
③安全監督職責在落實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2分。
④安全監督人員數量、工作經驗及配備相應的設施器材不滿足要求,每項(條)扣0.5分。
⑤安全監督人員中無注冊安全工程師扣3分。
5.2.1.4 安全監督管理的例行工作 40
5.2.1.4.1 安全分析會 企業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會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委托分管領導)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綜合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企業主要負責人至少每季度主持一次。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委會或項目部)每月、每季、半年都應召開安全分析會,分析工程安全生產狀況,消除薄弱環節。 6 ①未按要求召開安全分析會、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主持安全分析會,每次扣1分。
②會議內容不充實,問題不落實,無記錄,每次每項扣0.5分。
③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委會或項目部)分析會,缺少1次扣0.5分。
5.2.1.4.2 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 企業安全監督部門負責人應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監督網例會,安全網成員參加,傳達安全分析會精神,分析安全生產和安全監督現狀,制定對策。 6 ①安全監督部門負責人未定期召開安全監督網例會,缺少1次扣1分。
②會議內容不充實,無記錄,每次每項扣0.5分。
5.2.1.4.3 安全日活動 企業班組應每周組織安全日活動,學習國家、上級單位、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和規定、安全事故通報以及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交流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分析本崗位安全生產風險和預防措施。
企業和部門領導、管理人員每月應至少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日活動,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要做好安全日活動的檢查。 6 ①班組未召開安全日活動,企業和部門領導、管理人員未參加活動,每次扣1分。
②活動內容不充實,無記錄,每項扣0.5分。
③企業安全監督人員對安全日活動未檢查或檢查無評價,每項扣0.5分。
5.2.1.4.4 班前、
班后會 企業班組建立“一班三檢”制度。
每日工作前召開班(組)前會,班(組)前會要結合當天工作任務、設備及系統運行方式做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措施,講解安全注意事項,并做好記錄。班(組)中開展重點部位安全生產檢查(即“點檢”)、作業區域安全生產巡查(即“巡檢”),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當天工作結束后召開班(組)后會,及時總結當班(組)工作情況,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并做好記錄。 6 ①未建立“一班三檢”制度,扣0.5分;未落實“一班三檢”制度,每次扣1分;未組織班(組)前、班(組)后會,不得分。
②會議內容不充實,無記錄,每項扣2分。
5.2.1.4.5 安全檢查 企業應結合季節性特點和事故規律,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對查出問題制定整改計劃并監督落實,安全檢查后進行總結,對整改計劃實施情況要進行考核。 6 ①未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檢查無提綱或“安全檢查表”,不得分。
②整改計劃不落實,未按期完成整改計劃,整改效果無評估、無總結、無考核,每項扣1分。
5.2.1.4.6 安全評價 企業應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定期組織開展企業安全評價(如輸電網評價、城市電網評價、專業評價等)或風險評估。
企業應認真做好評價(評估)、分析、整改工作,以3~5年為周期,實現安全評價(評估)閉環動態管理。 6 ①未按周期開展安全評價,實施過程中存在重大疏漏,問題整改計劃沒有做到閉環管理,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分析、評估、整改工作中存在缺失,每項扣0.2分。
5.2.1.4.7 安全簡報 企業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安全簡報、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吸取事故教訓。安全簡報至少每月一期。 2 ①未建立簡報制度,不得分。
②少一期扣0.4分。
5.2.1.4.8 安全生產月及其他 安全生產月以及上級部署的其他安全活動,做到有組織、有方案、有總結、有考核。 2 ①無組織、方案、總結、考核,不得分。
②不完全符合要求,扣0.8分。
5.2.2 安全生產責任制 40
5.2.2.1 第一責任人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
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并承擔安全生產義務。 10 ①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主要職責,不得分;安全生產職責不明確,每項扣2分。
②責任制內容不符合規定,覆蓋不夠全面,扣1分。
5.2.2.2 其他副職的職責 主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安全總監或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其他副職在自己分管工作范圍內負相應的安全責任。 8 ①職責不健全的,發現一處扣0.4分。
②發現有履行職責不到位現象,不得分。

5.2.2.3 全員安全責任制度 制定符合企業機構設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類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責任制內容中應包括企業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定期參與重大操作和施工現場作業監督檢查。
安全責任制度應隨機構、崗位變更及時修訂。 8 ①安全責任制度不完善或與現行機構、人員不對應,不得分。
②各單位、部門和人員責任制中未明確具體責任,每處扣1分。
5.2.2.4 各部門、單位安全職責 企業應明確所屬(管)各部門、單位安全職責,自上而下簽訂安全責任書,并做好各部門、單位安全管理責任的銜接,相互支持,做到責任無盲區、管理無死角。
2 ①責任制未包含所有部門、單位安全職責,不得分。
②發現有未簽訂安全責任書的部門或單位,不得分;安全責任書內容不完善,每份扣0.5分。
5.2.2.5 市供電企業與直管、代管區(縣)供電企業的安全職責 直管、代管區(縣)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直管的可以直接下派安全總監(對于受委托代維、代管的電力設備、設施按照協議履行相關安全職責)。 2 ①未簽訂責任書,不得分。
②未明確安全責任的,扣1分。
5.2.2.6 電網與并網發電廠 電網企業與并網電廠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并網調度協議應使用范本格式,并明確電網企業對發電企業以保證電網穩定、電能質量為目的的內容。 2 ①未簽訂并網調度協議,不得分。
②并網調度協議不符合有關規定或未及時修訂,扣1分。
5.2.2.7 安全責任制度考核與追究 各級、各類崗位人員都要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企業應建立安全責任分級考核、獎勵和追究制度,定期對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4 ①未制定制度,不得分。
②未按照有關制度規定進行考核,不得分;考核執行不到位,扣2分。
5.2.2.8 工會監督 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4 工會未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不得分。
5.3 安全生產投入(2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3.1 費用管理 制定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安全生產費用計劃保障制度,嚴格審批程序,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費用提取并專項用于安全生產,運行維護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符合規定。建立安全費用臺帳,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8 未制定管理制度,不得分;建設項目安全費用提取不符合相關規定,扣2分;未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不得分;運行維護安全生產費用無預算計劃,扣2分;無臺帳或未定期檢查,扣1分。
5.3.2 反事故措施和勞動保護安全技術
措施費用 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法規、行業標準,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預防職業病、安全評價結果等方面編制。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編制。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程、上級反事故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和隱患、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造及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反措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 4 ①未制定兩措費用計劃,不得分。
②年度費用計劃未完成,且無計劃調整手續,扣0.6分。
③未定期檢查費用實施情況,扣0.4分。
5.3.3 其它安全
費用 其它安全生產費用主要有以下方面: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職業病防護和勞動保護;重大安全生產課題研究費用,“科技興安”;特定預防事故采取的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應急預案評審、應急物資、應急演練、應急救援等應急管理;安全檢測、安全評價、風險評估費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整改前監控費用;電力設施保護以及安全保衛費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費用;安全文化建設與維護;員工工傷保險與賠付等。 4 企業未根據實際制定相關費用計劃,費用計劃未納入財務年度預算,不得分。
5.3.4 實施后的
評估 費用計劃制定后安排實施應做到項目、責任人、完成時間、資金、措施五落實;定期檢查評估費用計劃完成、實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調整;計劃項目完成后應組織安全技術人員進行效果評估,未達到預期目標的應制定措施,予以改進。 4 ①費用不足或未對執行情況進行效果評估、考核,不得分。
②未達到預期效果,評估中未制定整改措施的,每項扣0.5分。
5.4 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10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4.1 法律法規與標準規范 30
5.4.1.1 法規識別及獲取 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行政規章。建立企業法規庫、網站或索引目錄、網站,定期公布法律法規目錄清單,便于隨時查詢、學習、索取。 6 識別并獲取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此項為必備條件)
①未明確主管部門或沒有建立制度、法規庫或索引目錄,不得分。
②未及時識別和獲取,扣3分;獲取渠道或方式不明,扣1分。
③未形成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清單和未定期更新,每項扣2分。
5.4.1.2 法規跟蹤 企業職能部門和工區(車間)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和工區(車間)適用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跟蹤、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修訂情況,及時提供給企業內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匯總。 10 ①企業職能部門和工區(車間)未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每個扣3分。
②識別和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只有名稱或臺帳,每個扣2分;發現有失效的法規、標準規范,每個扣1分;未上報,每個扣1分。
5.4.1.3 法規傳達 企業應將適用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轉發或傳達給從業人員。 4 企業未能將適用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轉發或傳達給從業人員,每人次扣1分。
5.4.1.4 法規貫徹 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10 企業規章制度未及時考慮相關安全生產最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具體要求,每處扣2分。
5.4.2 企業管理
規章制度 建立健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及行業標準要求的各項管理制度(應體現但不僅限于附錄A內容),并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行為。 10 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此項為必備條件)
①規章制度每缺一項,扣5分;內容有不符合法規要求的,每項扣2分。
②未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一人次不符合扣1分。
5.4.3 標準規范
規程配置 企業應配備國家及電力行業有關安全生產規程、標準、規范。
企業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編制和配置運行規程、檢修規程、設備試驗、事故(事件)調查規程、系統圖冊、相關設備操作規程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程。
企業應將有關規程發放到相關崗位。 20 ①配備的國家及行業有關安全生產規程、標準、規范缺項,每項扣1分。
②未編制運行規程、檢修規程、設備試驗規程、系統圖冊、相關設備操作規程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程,每項扣2分;操作規程(指導書、程序、手冊)無針對性或未全面考慮崗位危險因素控制需要,每項扣1分。
③未將有效規程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發現一人次扣1分。
5.4.4 評估 每年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對企業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執行情況進行“合規性評價”,并形成記錄;每年發布“可以繼續執行”的有效規程制度文件,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章制度及現場操作規程清單。 10 ①一年內未進行檢查、評估,不得分。
②“合規性評價”內容不充分,每項扣1分;無記錄,扣5分。
③“合規性評價”后一年內未及時完善,未按期發布,扣2分。
5.4.5 修訂 根據有效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范,結合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問題、生產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等,修訂、完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每3~5年對有關制度、規程進行一次全面修訂。
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修訂、審查應履行審批手續。 10 ①未按期全面修訂、發布,扣2分。
②未履行審批手續,每項扣2分。
③修訂后未及時發布,每項扣1分。
5.4.6 文件和檔案管理 嚴格執行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規章制度、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含影像、錄音、電子光盤等),并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安全記錄至少包括:班長日志(班組工作記錄)、巡檢記錄、檢修記錄、安全事件記錄、事故調查報告、安全生產通報、安全日活動、安全會議記錄、紀要、安全檢查記錄等。 20 ①未按要求建立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不得分。
②安全記錄檔案內容缺項的,每項扣3分。
③文件檔案未有效管理,不能對工作活動過程追溯的,每項扣2分。
5.5 宣傳教育培訓(9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5.1 企業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管理 20
5.5.1.1 主管部門 企業應確定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建立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制度,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12 建立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此項為必備條件)
①企業未明確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主管部門,不得分;制度內容不完整,每項扣2分。
②無安全培訓需求識別或未制定全員安全培訓計劃、年度培訓工作計劃,或缺少必要的宣傳教育培訓設備設施和經費,每項扣2分。
5.5.1.2 培訓檔案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8 ①企業未建立培訓檔案,不得分。
②培訓檔案不健全、沒有進行培訓效果評估或需要改進而沒有改進,每項扣2分;效果評估質量差的,每項扣1分。
5.5.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的,須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電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培訓的培訓合格證。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時間初次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10 ①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未按要求進行安全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或未按要求接受再教育,不得分。
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要求進行安全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或未按要求接受再教育,每人次扣2分。
5.5.3 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50
5.5.3.1 基本要求 企業每年應對生產崗位人員進行生產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安全規程考試,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觸電急救及心肺復蘇方法,并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其中,班組長的安全培訓應制定專門的培訓制度,定期培訓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須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并公布。
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0 ①未對生產崗位人員進行每年一次生產技能、安全規程考試,不得分。
②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并公布的,不得分。
③企業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而上崗作業,每人次扣2分。
5.5.3.2 入廠培訓 新入廠員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廠、部門、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危險性較大的崗位人員應熟悉與工作有關的氧氣、氫氣、乙炔、六氟化硫、酸、堿、油等危險介質的物理、化學特性,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 10 ①企業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分級不清、無針對性或流于形式,不得分。
②新入廠人員上崗前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時間不滿足要求,每人次扣2分。
5.5.3.3 四新培訓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5 涉及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的崗位操作人員未經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而上崗,每人次扣2分。
5.5.3.4 轉崗培訓 生產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部門和班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5 企業對轉崗、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人員,未經部門、班組安全教育培訓,或未經考核合格后就允許上崗,或培訓內容、考試題無針對性,每人次扣2分。
5.5.3.5 特種作業與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離開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10 ①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按規定接受培訓,未經考核取得資格證書,每人扣2分。
②特種作業資格證未按相關規定年審、離開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作業人員未經實際操作考核,每人次扣2分。
5.5.4 其他人員
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相關方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現場有關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
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教育,告知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法,并做好相關監護工作。 5 ①未對相關方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分;相關方作業人員未進行教育培訓并考試進入現場,每人扣2分;培訓內容無針對性或未根據作業活動特點,每處扣1分。
②未對外來人員進行教育和告知,每人次扣1分;培訓教育無針對性,每處扣1分。
5.5.5 安全文化
建設 企業應制定安全文化建設規劃,開展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企業應采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理念、價值觀和安全行為準則,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5 ①未按照《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4-2008)的要求開展安全文化建設,不得分。
②企業未制定安全文化建設規劃,扣3分。
③安全文化建設未納入企業工作計劃,扣2分;企業安全理念不明確,扣1分;企業各部門、班組未逐級落實相應的安全文化建設實施方案并開展活動,每項扣1分。
5.6 生產設備設施(68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20
5.6.1.1 “三同時”管理 企業應建立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并實施。 10 ①未建立“三同時”制度,扣5分。
②建設項目安全設備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三同時”要求,每處扣5分。
5.6.1.2 建設項目
管理 企業應按規定對新建、擴建、技改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階段進行規范管理。
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
企業應明確工程項目的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企業應及時辦理項目規劃、用地、報建等相關手續。
企業應組織工程項目管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過程中潛在的風險進行評估,編制施工方案。確保在工程項目實施前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實施全面質量管理。
企業工程項目管理單位應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并確保檢查發現的問題得到及時處理。 10 ①企業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階段未能進行規范管理,每處扣3分。
②設計、監理或施工單位資質不符合規定的,扣2分。
③未明確工程項目的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扣2分;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或壓縮合同約定工期的,每項扣5分。
④未開展項目建設風險評估、安全技術交底、全面質量管理,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每項扣5分。
5.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65
5.6.2.1 管理基礎
工作 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明確設備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主體、運行管理部門及其責任,保證其安全運行。代維護管理和委托維護管理應簽訂代維護、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企業應完善生產設備生命周期的技術檔案管理,分類建立完善主要設備臺帳、技術資料和圖紙等資料。
組織制定并落實設備治理規劃和年度治理計劃。
加強設備質量管理,完善設備質量標準、缺陷管理、設備異動管理、新設備投入運行驗收等制度,明確相應工作程序和流程。
保證備品、備件滿足生產需求。
舊設備拆除前應進行風險評估,制定拆除計劃、方案和安全措施。
每年對設備完好性進行評級(評價)或狀態評估。 15 制定了設備設施規范化管理制度并貫徹實施(此項為必備條件)
①企業未明確設備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或運行管理部門責任分界不清,不得分;代管或委托管理無協議,每項扣5分。
②臺帳統計不全,扣2分。
③無設備質量標準、缺陷管理、設備異動管理等制度,不得分。
④設備治理規劃和年度治理計劃未落實,扣5分。
⑤備品、備件不滿足生產需求,資料不全,扣3分。
⑥新投入設備未嚴格履行驗收制度,扣2分;舊設備拆除無方案,扣2分。
⑦未進行每年一次設備完好性評級(評價或狀態評估),不得分。
5.6.2.2 技術監督
管理 企業應建立電能質量、絕緣、電測、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熱工、節能、環保、化學等技術監控(督)管理網絡體系和標準體系,落實各級監督部門職責和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組織或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主要設備的監造驗收及安裝、調試、試運行等過程中的技術監督和基建交接驗收的技術監督。
組織實施大修技改項目質量技術監督。定期組織召開技術監督工作會議,總結、交流監督工作經驗,通報信息,部署下階段工作。
對所管轄設備按規定進行監測,對設備檢修、維護的質量進行監督,并保存技術監督臺帳、報告。
制定技術改造管理辦法,定期對設備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與專題分析和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組織編制項目實施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
對影響和威脅電網安全的問題,督促有關單位整改。 10 ①未建立各項技術監督網和標準體系,未制定年度計劃,不得分。
②未制定技術監督管理制度,不得分;制定了制度但未落實,扣5分。
③技術監督報告存在較大問題,措施制定和實施不及時,未制定技術改造管理辦法,技改資料不全等,每項扣5分。
④對所管轄設備未按規定進行監測,未對設備檢修、維護的質量進行監督,未保存技術監督臺帳、報告,不得分;監督漏項,每項扣2分。
⑤對影響和威脅電網安全的問題,未督促有關單位整改,每項扣2分。
5.6.2.3 可靠性管理 制定可靠性管理工作規范,建立可靠性管理組織網絡體系,設置可靠性管理專職(或兼職)工作崗位,可靠性專責人員參加崗位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建立輸變電設備、配電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采集、統計、審核、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可靠性報表,鼓勵開展城市低壓用戶供電可靠性工作。
編制可靠性管理工作報告和技術分析報告,評價分析設備、設施及電網運行的可靠性狀況,制定提高可靠性水平的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定期對可靠性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并開展可靠性管理成果應用。 10 ①未制定可靠性管理工作規范,不得分;企業可靠性管理專(兼)責人無證上崗,扣5分。
②未建立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或不及時報送報表,不得分。
③可靠性管理工作報告和技術分析報告存在較大問題,扣5分;措施制定和實施不及時,扣5分。
④未開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應用工作,扣5分。
⑤用戶年綜合供電可靠率(RS1)未達到99.96%,不得分。
5.6.2.4 運行管理 企業應建立輸變配電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的運行管理制度,執行輸變配電運行規程,監視設備運行工況,按照規定進行設備巡視維護、檢測試驗,保持設備完好。
完善設備的本質安全化功能,防止誤操作措施健全,安全自動裝置和繼電保護正確投入。
設備正常、異常運行、試驗、缺陷、故障、操作等各種記錄或電子備份檔案齊全。
監督運行值守人員嚴格執行調度命令、“兩票三制”和安全工作規程等規程制度。
完善設備檢修安全技術措施,做好檢修許可、監護、驗收等工作。
合理安排運行方式,做好事故預想,開展反事故演習。 15 ①未建立輸變配電設備運行管理制度,或因運行監視不到位發生不安全事件,扣5分;設備巡視維護、檢測不符合要求,扣2分;存在無票操作,不得分;操作票不合格,扣2分/張。
②設備定期輪換和試驗工作未執行,扣5分;執行不到位,扣2分。
③防止誤操作措施不健全,安全自動裝置和繼電保護未正確投入,不得分。
④記錄缺一種扣2分;記錄不完整、不詳實,扣1分/次。
⑤有違反調度命令、紀律的,不得分;存在無票操作,不得分;工作票、操作票不合格,扣2分/張。
⑥許可、監護、驗收失誤,不得分。
⑦未定期組織開展反事故演習、進行事故預想,扣2分。
5.6.2.5 檢修管理 制定并執行設備檢修管理制度,各種檢維修計劃齊全,健全設備檢修管理機構,規范檢修管理,大修、技改等項目應編制檢修進度網絡圖或進度控制表。
檢維修方案實行危險點分析或檢修作業指導書,對重大項目實行安全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執行檢修過程隱患控制措施,并進行監督檢查。
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檢修現場隔離圍欄完整,安全措施落實,并應分區域管理,檢修物品實行定置管理。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之不用,檢修拆除的,檢修結束立即復原。
嚴格工藝要求和質量標準,實行檢修質量控制和監督三級驗收制度。
檢修完畢清理現場,垃圾、廢料處理及時,保護環境。 15 ①未制定檢修管理制度,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機構不健全,落實存在問題,扣5分。
②檢修作業文件無危險點分析或作業指導書編制不完整或者內容簡單,扣2分;設備無檢修、試驗記錄,扣5分;檢查周期不符合要求,扣2分。
③無票作業,不得分;工作票不合格,扣2分/張。
④安全措施沒有落實,扣2分/項。
⑤檢修現場隔離和定置管理不到位,扣3分/處。
⑥檢修質量控制和監督三級驗收制度執行不到位,扣10分;驗收資料不完整,扣5分。
⑦檢修現場清理不及時,扣5分。
5.6.3 新設備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 15
5.6.3.1 設備全壽命期管理 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 5 抽查新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環節臺帳、圖紙、記錄、監造等資料,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的,每處扣1分。
5.6.3.2 驗收報廢
制度 企業應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和報廢管理制度,應使用質量合格、符合設計要求的生產設備設施。 5 ①企業未建立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管理制度,不得分;未履行到貨檢查、驗收不全,每次扣1分。
②未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制度、報廢拆除程序不全,每次扣1分。
5.6.3.3 設備拆除 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涉及到危險物品的,須制定危險物品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并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 5 ①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涉及到危險物品而未制定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或方案和措施無針對性,扣5分。
②未按方案實施,扣5分。
③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的處置不符合規定,每次扣1分。
5.6.4 電力設施保護管理 40
5.6.4.1 管理制度 開展電力設施治安風險評估,制定電力設施安全保護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機制。
重要生產場所實行分區管理,嚴格執行重要生產現場準入制度。加強出入人員、車輛和物品的安全檢查,防止發生外力破壞、盜竊、恐怖襲擊等事件。
加強安保器材、防暴裝置發放、使用和維護管理。
10 ①未開展電力設施治安風險評估,扣6分;未制定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制度,不得分。
②安全保衛制度有缺失,重要生產場所未分區管理,未嚴格執行重要生產現場準入制度,安保物資管理有缺陷,每項扣2分。
5.6.4.2 保護措施 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健全保護區內的警示標志。
加大電力設施保護費用投入,加固、修繕重要線路防護體,按照需求配置、更新安保器材和防暴裝置。
依據電力設施治安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范要求,落實防范措施。在重要電力設施內部及周界安裝視頻監控、高壓脈沖電網、遠紅外報警等技防系統,可以根據需要將重點部位視頻監控系統配合公安機關接入保安監控系統。 10 ①未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不得分。
②保護區內的警示標志缺一處,扣2分。
③人防、技防管理工作有缺失,電力設施現場保護措施不足,未按要求安裝技防、監控系統等,每項扣2分。
④未確定電力設施治安風險等級和落實安全防范要求,每項扣4分。
5.6.4.3 保衛方式 對重要電力設施、生產場所采用專職或兼職安保人員進行現場值守,并巡視檢查,實施群眾護線責任制。
重要保電時段,根據安全運行影響程度,應按有關規定對重要的電力設施和生產場所采取警企聯防等保衛方式。 10 ①被上級有關部門檢查出存在安全保衛問題,不得分。
②未按規定實施安保方式的,扣4分。
③安保工作存在漏洞的,扣4分。
5.6.4.4 處置與報告 重要輸變電設備、設施遭受外力破壞構成重大安全隱患或造成電力安全事故、事件的,電力企業應當及時進行處置,向公安部門報案,并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和能源監管機構報告。 10 未及時處置并報告,不得分。
5.6.5※ 電網安全 200
5.6.5.1 電網風險
管控 企業應當高度重視電網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定期梳理電網安全風險,有針對性地做好風險識別、風險分級、風險監視、風險控制工作,制定電網風險管控方案,掌握和化解電網安全風險。
10 ①未定期梳理電網安全風險,未進行風險識別、風險分級,未制定電網風險管控方案,未實施風險監視、風險控制工作,不得分。
②風險識別不到位、風險分級錯誤、制定的電網風險管控方案有缺陷,每項扣2分。
5.6.5.2 電網規劃 企業應制定本地區電網規劃,并對規劃進行滾動修訂。規劃主要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要求,符合地區、城市電力網建設改造的實際及地區、城市發展的需要和要求,規劃內容應包括電力一次、二次系統、電源、通信系統等。
應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本單位《區域(城市)電網規劃導則》或《區域(城市)電網規劃實施細則》。 20 ①電網規劃內容有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未制定電網規劃,不得分。
②未定期修訂電網規劃,扣6分。
③未制定本單位《區域(城市)電網規劃導則》或《區域(城市)電網規劃實施細則》,扣6分。
5.6.5.3 調度管理 企業應對并(聯)網過程進行規范管理,確保電網、設備安全運行。調度范圍應劃分明確,有依據和附圖說明。電網與縣級、用戶等電網互聯應簽訂互聯電網協議,應明確調度與監控的對象、監控的內容。
調度規程和繼電保護運行、檢修規程應齊全,并提供給屬該級調度的對象,調度規程上報有關部門備案。
系統一次主接線、廠站(所)一次主接線及設備參數齊全并符合實際。電網主系統、配電干線系統模擬圖板(或電子圖)應與一次接線圖一致,設備運行狀態、地線標志明顯。
城市電網應定期進行安全性評價,調度自動化、繼電保護、通信應定期進行專業評價,并網設備參數、設備性能全部備案。與并網發電廠簽訂并網調度協議,依據并網安全性評價,監控發電機組運行。
調度部門應制定年、月、日調度計劃和檢修計劃,年、月計劃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并網運行電廠開展“兩個細則”(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細則和輔助服務管理細則)考核工作。
調度規程、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規程齊全。調度員下達操作命令應符合要求,錄音設備良好、管理嚴格。負荷管理、計劃控制符合上級要求,事故拉閘順序和低頻減負荷順序經過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調度設備、安全自動遠動裝置應滿足調度自動化要求。接入電網運行的電力二次系統應當符合《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和《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等。
系統薄弱環節應有保證安全、避免大面積停電的臨時措施。應具有完善的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應急預案、電網黑啟動預案、應急機制和反事故措施,并定期開展各種應急預案演練。 40 ①調度范圍劃分無依據和附圖說明,電網與縣級、用戶等電網互聯未簽訂互聯電網協議,每項扣4分。
②調度規程或繼電保護運行、檢修規程不全,扣4分;未提供給屬該級調度的對象,扣4分;調度規程未上報有關部門備案,扣2分。
③系統一次主接線、廠站(所)一次主接線及設備參數不全、不符合實際,扣2分;電網主系統、配電干線系統模擬圖板(或電子圖)與一次接線圖不一致,不能顯示設備運行狀態、地線標志,扣4分。
④調度自動化、繼電保護、通信未定期進行專業評價,扣6分;允許未進行并網安全性評價的電廠并網商業運行,扣8分。
⑤調度計劃和檢修計劃未備案,扣2分;對電廠無考核,扣2分。
⑥事故拉閘順序和低頻減負荷順序未經過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扣4分;命令不符合要求、錄音設備不良,每項扣2分。
⑦調度設備、安全自動遠動裝置不滿足調度自動化要求,扣4分;未配備二次防護系統,扣20分;不符合規定的,扣4分。
⑧系統存在薄弱環節且無保證安全、避免大面積停電的臨時措施或措施不當,不得分。
⑨未開展電網大面積停電應急演練扣6分。
5.6.5.4 高壓電網 主電網接線結構合理,主要供電設備及元件應有足夠的備用容量。220千伏(或主供網電壓等級)電網應形成環網或可靠的兩級及以下輻射型多回路供電通道;分層分區合理,各分區間聯絡線及事故支援具備足夠能力;應有較大的抗擾動能力,任意N-1或大負荷突變不影響正常供電;電網間聯絡線正常輸送容量處于合理水平,聯絡線斷開各自系統穩定。
系統最大短路電流應控制在允許范圍,超過標準的電網應采取控制措施。母線保護配置、整定、試驗完好,投入運行。
各級電壓等級容載比符合規劃設計要求,無限制用戶增容的地段或區域。
無功電力配置容量應滿足有關標準要求,并能實現自動投退、實施無功系統優化分布。 30 ①主供電網(330、220、110、66千伏等電壓等級)未形成環網結構,不得分。
②電網接線不合理、主供電源變電站只有一臺變壓器,每站扣2分;220千伏高壓網出現N-1影響負荷及電壓調整,扣6分。
③系統短路電流超過設備運行標準,且無措施,不得分。
④主供電網變壓器容載比低于規劃設計標準,扣10分。
⑤母線保護配置、整定、檢驗存在缺陷,不得分。
⑥無功電力不能分層控制,容量不足,不能自動投退,扣10分。
5.6.5.5 電壓管理 電網電壓等級和變壓層次應當符合規劃并簡化,運行中電壓偏移應及時調整,不應超過規定標準。
變電站及用戶端的電壓監測點A、B、C、D類設置及電壓合格率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0 供電綜合電壓合格率≥99%,其中A類電壓≥99%(此項為必備條件)
①監測點未按照要求設置,扣6分;根據運行情況,城市、農村不符合監管規定,每項扣4分。
②電壓偏移超限未及時采取措施,扣4分。
5.6.5.6 諧波管理 凡能產生諧波電流使系統電壓波形畸變的用電設備,應采取措施限制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10 (此項為必備條件)
①未普測諧波源,不得分。
②對新報裝諧波源客戶驗收時未核查諧波或無治理措施,每戶扣1分。
③對已查出的不符合要求的諧波源客戶無治理措施,每戶扣2分。
5.6.5.7 調度通信 企業應配置與電網運行相適應的電力通信系統,調度至被調主要廠站或有數據傳輸的廠站,應建立至少2個及以上獨立的通信路由或不同通信方式的通道;通信站直流電源可靠,并實現設備和動力環境的監視。
通信設備、電路及光纜線路的運行狀況良好,電源系統正常;通信站防雷、防靜電、防塵措施完善、合理。 20 ①主要廠站或有數據傳輸的廠站僅有1個獨立的通信路由或一種通信方式的廠站,一個扣4分;保證一種通信方式也有困難的,扣10分。
②通信設備、電路、光纜線路、交直流電源的運行狀況及環境存在問題,扣4分。
5.6.5.8 中低壓網 中低壓配電網應根據高壓變電站布點、負荷密度和運行管理的需要分區獨立配置,明確供電范圍,每個區域至少有兩個及以上不同方向的電源供電,各區不應交錯重疊。
中壓架空配電網應采用環網布置、開環運行的結構,主干線和較大的支線應按規定裝設分段開關,相鄰變電站(所)及同一變電站(所)饋出的相鄰線路之間應裝設聯絡開關,逐步實現配網自動化。低壓采用輻射式線路供電。
在高層建筑群地區、人口密集繁華地區、街道狹窄、綠化帶、林帶及架空線難以保證安全距離等情況下,可采用絕緣導線或電纜供電。
中壓電纜網的結構形式應采用單環或雙環環網布置開環運行的電纜網絡,電纜線路的分支應根據需要和可能建設環網開閉箱(室)或分支箱(室)。
線路(架空和電纜)的正常負荷應控制在安全電流的2/3以下。中低壓配網應有較大的適應性,應按長期規劃一次選定導線截面。
10-20千伏網絡的供電半徑應滿足電壓損失允許值、負荷密度、供電可靠性等指標要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30 ①根據每個項目執行情況,對執行不到位的,每項扣2分;有交錯供電,或分區僅有一個電源,不得分;線路過負荷,每條扣2分;線路供電半徑超過規定且末端電壓不滿足要求,每條扣2分。
②城區內中低壓電網不具有環網結構,不得分;除專用線外存在無手拉手輻射線路,一條扣2分;未實現配網自動化,扣20分。
5.6.5.9 過電壓
防護 線路和設備過電壓保護應符合規程規定。保護用避雷器、接地裝置應按規定進行預試。
35、20、10千伏小電流接地系統中性點不接地的變電站若存在危及設備安全的過電壓,應采取措施。應根據電容電流的大小采取相應的中性點接地方式,如采用裝設消弧線圈、接地變壓器等措施。 10 ①線路和設備過電壓保護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每處扣2分;避雷器、接地裝置未進行預試,不得分。
②未測電容電流,不得分;未根據電容電流的大小采取相應的中性點接地方式,不得分。
5.6.5.10 重要電力用戶安全管理 供電企業要根據地方政府確定的重要電力用戶的行業范圍及用電負荷性質,提出重要電力用戶名單,經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報能源監管機構備案。每年更新一次。
供電企業應按照要求為重要電力用戶配置符合其重要等級的供電電源。
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的切換時間和切換方式要滿足重要電力用戶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的要求。
供電企業要掌握重要電力用戶自備應急電源的配置和使用情況,建立健全基礎檔案數據庫及一次接線圖和設備資料,督促重要電力用戶在自備應急電源與電網電源之間裝設可靠的電氣或機械閉鎖裝置,防止倒送電。同時,供電企業要指導重要電力用戶排查治理安全用電隱患,安全使用自備應急電源。
供電企業應建立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常態機制,使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化和規范化;制定重大活動保電方案和應急預案并實施,及時處置突發事件,確保安全運行。
電力企業應協助重要電力用戶開展用電安全檢查,檢查中發現隱患應及時通知用戶整改,并報告相關監管部門。 20 ①重要電力用戶名單不全或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報能源監管機構備案的,不得分。
②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條件不符合重要電力用戶等級要求,且未下發整改、督促通知給用戶和政府相關部門,每戶扣2分。
③未掌握重要電力用戶自備應急電源的配置和使用情況,自備應急電源與電網電源之間未裝設可靠的電氣或機械閉鎖裝置,防止客戶向系統反送電措施不明確、客戶圖紙、資料不全,均不得分。
④未制定重大活動保電方案或未協助重要電力用戶開展用電檢查,不得分。
5.6.6 設備設施安全 160
5.6.6.1 電氣一次
設備及系統 輸配電線路、電纜線路(含絕緣導線)導線及其所屬配件等零部件狀態、防舞動及防倒桿(塔)斷線等措施良好;桿塔、電纜支架、隧道(溝、槽)通風、防火設施良好;絕緣子防污級別等于或高于現場實際污穢等級,狀態良好;避雷線、避雷器及其接地引下線、接地電阻符合規程要求;無影響正常運行的缺陷;在線檢測指示正確。
變壓器和高壓并聯電抗器的分接開關接觸良好,有載開關及操動機構狀況良好,有載開關的油與本體油之間無滲漏問題;冷卻系統(如潛油泵風扇等)無影響正常運行的缺陷;套管及本體、散熱器、儲油柜等部位無滲漏油問題。防火設施健全,定期檢驗。
高低壓配電裝置的系統接線和運行方式正常,斷路器狀態標識清晰、遮斷容量足夠,母線及架構完好,絕緣符合要求,隔離開關、斷路器、電力電纜等設備無影響正常運行的缺陷;防誤閉鎖裝置可靠;互感器、耦合電容器、避雷器和穿墻套管無影響運行的缺陷;過電壓保護裝置和接地裝置運行正常。
無功補償裝置運行正常。
所有一次設備絕緣監督指標合格。 30 ①存在影響電氣一次設備安全穩定運行的重大缺陷或隱患,每項扣6分;未進行分析并制定措施,不得分;措施無針對性,扣6分。
②一次設備絕緣監督指標不合格,每臺每項扣4分。
③輸電線路無防舞動、防污閃、防雷擊措施,扣10分。
④電纜隧道通風不良或防火設施不健全,且未采取措施,扣10分。
⑤變壓器和高壓并聯電抗器本體、套管、散熱器、儲油柜等部位有滲漏油,每臺每處扣4分。
⑥輸配電線路設備、高低壓配電裝置設備存在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的缺陷,每項扣4分。
⑦存在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設備的,不得分。
5.6.6.2※ 電氣二次
設備及系統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配置符合要求,運行工況正常,定值應符合整定通知單要求,并定期進行檢驗。故障錄波器運行正常,需定期測試技術參數的保護按規定進行測試,測試數據和信號指示齊全正確。二次回路接線正確、保護屏壓板和把手的標志正確規范,投運前試驗正常,儀器、儀表符合技術監督要求。新建二次設備系統圖紙與設備實際相符并經過審核,確認無誤。
系統穩定裝置(相角測量、負荷聯切、遠方跳閘等)應符合電網實際要求,依據運行方式和調度命令投入,確保系統穩定。
直流系統設備可靠性符合運行要求,蓄電池設備安全可靠。不同的蓄電池組充電設備相互獨立,性能符合要求。直流系統各級熔斷器和空氣小開關的參數有專人管理,動作有選擇性,備件齊全。
電氣二次設備及系統管理應遵守《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30 ①存在影響安全運行的缺陷和隱患,每處扣6分。
②二次回路、二次設備存在未及時消除的缺陷,每項扣2分;新建二次設備系統圖紙與設備實際不符,未經過審核確認,每處扣2分;試驗儀器、儀表校驗過期,每塊扣2分;二次回路未按規定進行檢查,接線不正確每處扣2分。
③繼電保護裝置及安全自動裝置未按規定檢驗,項目不全,標識指示、信號指示不全,各扣4分。
④系統的穩定裝置未按要求投入,扣4分。
⑤故障錄波器運行不正常或未投入運行,扣4分。
⑥未定期測試保護的技術參數,扣4分。
⑦直流系統各級熔斷器和空氣小開關的定值沒有專人管理,備件不齊全,級差配合不滿足動作有選擇性要求,扣10分。
⑧發現二次設備及系統管理問題,每處扣2分。
⑨存在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設備的,不得分。
5.6.6.3※ 特種設備與危險化學品管理 30
5.6.6.3.1 起重機械 設備產品合格證、使用登記證等使用資料齊全,并按規定進行年檢。鋼絲繩、各類吊索具、滑輪、護罩、吊鉤、緊固裝置完好。制動器、各類行程限位、限量開關與聯鎖保護裝置完好可靠。急停開關、緩沖器和終端止擋器等停車保護裝置使用有效。各種信號裝置與照明設施符合要求。接地連接可靠,電氣設備完好。各類防護罩、蓋、欄、護板等完備可靠。露天作業起重機的防雨罩、夾軌器或錨定裝置使用有效(見附錄E)。 6 ①產品合格證、使用登記證等資料不全或未按規定進行年檢,不得分。
②各種安全裝置和信號裝置存在缺陷,每發現一處扣4分。
5.6.6.3.2 壓力容器 本體完好,連接元件無異常振動、磨擦、松動,安全附件、顯示裝置、報警裝置、聯鎖裝置完好,檢驗、調試、更換記錄齊全,運行和使用符合相關規定,無超壓、超溫、超載等現象。
工業氣瓶儲存倉庫狀態良好,安全標志完善,氣瓶存放位置、間距、標志及存放量符合要求,各種護具及消防器材齊全可靠。氣瓶在檢驗期內使用,外觀無缺陷及腐蝕,漆色及標志正確、明顯,安全附件齊全、完好。氣瓶使用時的防傾倒措施可靠,工作場地存放量符合規定,與明火的間距符合規定。 6 壓力容器安全裝置、工業氣瓶存在嚴重缺陷,不得分;其他每發現一項一般問題扣2分。
5.6.6.3.3 廠內專用
機動車輛 動力系統運轉平穩,無漏電、漏水、漏油,燈光電氣完好,儀表、照明、信號及各附屬安全裝置性能良好,輪胎無損傷,制動距離符合要求,定期進行檢驗。 4 未定期進行檢驗,不得分;每發現一項不符合扣2分。
5.6.6.3.4 鍋爐設備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產品合格證、登記使用證、定期檢驗合格證齊全。
鍋爐本體及承壓部件、汽水管道、壓力表、安全閥、壓力管道等安全設施配件應定期檢測試驗合格,自動補水裝置可靠,壓力容器滿足運行工況要求。 4 每發現一項不符合扣2分。
5.6.6.3.5 電梯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與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簽訂維護協議。
定期檢測并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證。
專職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電梯使用操作合格證,在電梯內張貼安全乘梯須知,安裝應急電話或警鈴。 4 ①未與有合法資質的單位簽訂維護協議的,不得分。
②未定期檢測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證,不得分。
③管理和操作人員未取得電梯使用操作合格證的,每人扣2分。
5.6.6.3.6 有害氣體和危險化學品 制定并落實有害氣體和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回收管理制度。
庫房應符合安全標準的要求,制定有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按危險性進行分類、分區、分庫儲存。庫內有隔熱、降溫、通風等措施,消防設施齊全,消防通道暢通。電氣設施采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器。有效處理廢棄物品或包裝容器。
六氟化硫室外斷路器發生爆炸或嚴重漏氣等故障時,值班搶修人員應穿戴防毒面具和防護服,從上風側接近設備,室內設備必須先行通風15分鐘,待含氧量和六氟化硫濃度符合標準后方可進入。
變電站防止小動物用“鼠藥”應建立采購、發放、使用專人管理制度和記錄,告知有關人員“鼠藥”危害,防止流失及職工中毒。 6 ①未制定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②未執行六氟化硫設備防護制度的,扣4分;庫房存在不符合安全標準要求的,扣4分。
③變電站防止小動物用“鼠藥”采購、發放、使用未建立專人管理制度和記錄,扣4分。
5.6.6.4※ 信息安全及二次系統防護設備 20
5.6.6.4.1 總體方案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滿足《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要求,具有數據網絡安全防護實施方案和網絡安全隔離措施,分區合理、隔離措施完備、可靠。
路由器、交換機、服務器、郵件系統、目錄系統、數據庫、域名系統、安全設備、密碼設備、密鑰參數、交換機端口、IP地址、用戶賬號、服務端口等網絡資源統一管理。
網絡節點具有備份恢復能力,能夠有效防范病毒和黑客的攻擊所引起的網絡擁塞、系統崩潰和數據丟失。 8 發現問題,每處扣4分。
5.6.6.4.2 測試認證 安全區的定義應正確,一區和二區之間應實現邏輯隔離,有連接的生產控制大區和管理信息大區間應安裝單向橫向隔離裝置,并且該裝置應經過國家權威機構的測試和安全認證。 4 發現問題不得分。
5.6.6.4.3 硬件要求 生產控制大區內部的系統配置應符合規定要求,硬件應滿足要求,本級與相聯的電力調度數據網之間應安裝縱向加密認證裝置或硬件防火墻。 4 發現問題不得分。
5.6.6.4.4 管理制度 應建立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管理制度、權限密碼制度、門禁管理和機房人員登記制度。
系統應經過上級認定,并定期對系統進行評估。 4 發現問題不得分。
5.6.6.5 手持電動
工器具管理 企業應建立電氣安全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移動式電動機具臺賬,統一編號,專人專柜對號保管,定期試驗。使用人員掌握使用方法并在有效期內正確使用。
企業購置的電氣安全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移動式電動機具經國家有關部門試驗鑒定合格。
現場使用的電氣安全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移動式電動機具等設備滿足附錄E要求。
按作業環境要求選用手持電動工具。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接地連接可靠。絕緣電阻值符合要求,并有定期測量記錄。電源線必須用護管軟線,長度不超過6米,無接頭及破損。電動工具的防護罩、蓋及手柄完好無松動,電動工具的開關靈敏、可靠無破損,規格與負載匹配。 10 ①臺賬、編號存在問題,每項扣1分;未進行定期試驗,每臺扣2分;使用人員使用方法不當,每人次扣2分。
②企業購置的電氣安全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移動式電動機具存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試驗鑒定合格,每件扣2分。
③現場使用的電氣安全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移動式電動機具等設備的接地、絕緣、電源線、護蓋、手柄等不滿足安全要求,發現一項扣2分。
5.6.6.6 車輛運輸
設備 定期對機動車輛、機械傳輸裝置(如張力放線機等)進行檢測和檢驗,保證機械、車況良好。吊車、斗臂車、叉車等的起重機械部分符合起重作業安全要求。
制訂通勤車輛(大客車)遇山區滑坡、泥石流、冰雪、鐵路道口等特殊情況的應對措施,并對大客車、事故搶修車、倒閘操作車輛、公務車輛等實行跟蹤監護。
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廠區交通安全設施。
加強駕駛人員培訓,嚴格駕駛行為管理。 20 ①未制定制度,不得分;交通安全設施不齊全,每處扣10分。
②駕駛人員培訓或管理不到位,扣10分;無證駕駛,不得分。
③機動車輛或起重機械部分的檢驗、檢測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每項扣10分。
④通勤車輛、搶修車輛、操作車輛、公務車輛等未實行跟蹤監護,每輛扣5分。
5.6.6.7 消防設備
設施 企業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根據需要設立群眾義務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員,負責防火和滅火工作。完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消防培訓和演習。
調度大樓、變電站、生產廠房及倉庫備有必要的消防設備、報警裝置,并建立消防設備設施臺帳,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保證合格。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庫房、建筑設施的防火等級符合要求。
充油式變壓器、電容器和電抗器應按規定設防火墻、排油槽、擋油墻,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專用滅火裝置且運行正常。
電纜和電纜構筑物安全可靠,電纜隧道、電纜溝排水設施完好,電纜封堵及照明符合要求,電纜主隧道及溝、井、夾層電纜主通道分段阻燃措施符合要求,特別重要電纜應采取耐火隔離措施或更換阻燃電纜。電纜夾層、豎井、溝等區域應配備電纜監控裝置以及防火門(墻)等設施。
現場電纜敷設符合安全要求,操作直流、主保護、直流油泵等重要電纜采取分槽盒、分層、分溝敷設及阻燃等特殊防火措施。
其它通信機房、計算機室、蓄電池間、檔案室等重點防護部位應采用專業消防器材防護。
作業人員應熟悉消防器材性能、布置和使用方法,現場動火有人監護,且防火措施落實。 20 ①未建立組織機構、規章制度不完整、責任制未落實、未定期開展消防培訓或演習,每項扣4分。
②消防器材未建立臺賬、配備不全、未定期檢查或試驗不到位,扣10分。
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庫房、建筑設施的防火等級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④主變壓器防火設施不完善,滅火裝置未檢驗、未投入運行,一臺扣2分。
⑤電纜和電纜用構筑物等設施不符合要求,每處扣1分。
⑥現場電纜敷設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每處扣2分。
⑦現場動火防火措施落實不到位,扣10分。
5.6.7 電氣設備風險控制 160
5.6.7.1 輸配電線路風險控制 企業應制定倒桿、斷線反事故措施和現場處置方案,執行上級反事故措施。
加強惡劣氣象條件發生后的特別巡視和大負荷期間的夜間巡視。
及時處理線路缺陷,盡量縮短線路帶缺陷運行時間,短時間不能處理的缺陷或隱患應加強監視、巡視。
監督和觀測鐵塔、金具、導地線等設備腐蝕程度,腐蝕嚴重、強度下降嚴重的及時處理或更換。
可能引起誤碰線路的區段,懸掛警示、限高標志。
開展群防群治,防止線路器材被盜和外力破壞。
對于重要的直線型交叉跨越鐵路、高速公路、江河、110千伏及以上線路應采用差異化設計復核和改造。 20 ①未制定倒桿、斷線反事故措施及現場處置方案,未執行上級反事故措施,均不得分。
②發生電網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倒桿、斷線的,不得分。
③發生線路器材被盜或外力破壞造成安全事故、事件,每次扣4分。
④缺陷未及時處理,發現一處扣2分。
⑤可能引起誤碰的線路區段未懸掛警示、限高標志,每處扣2分。
⑥未采用差異化設計復核的重要直線型交叉跨越,每處扣2分。
5.6.7.2※ 變壓器、
互感器損壞
風險控制 制定并落實變壓器、互感器設備反事故技術措施,或執行上級反措。加強變壓器設備選型、定貨、驗收、投運全過程管理,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變壓器應按規定赴廠監造和驗收。加強油質管理,對變壓器油要加強質量控制。變壓器安裝的在線監測裝置應完好。在近端發生短路后,應做低電壓短路阻抗測試或用頻響法測試繞組變形,并與原始記錄比較。冷卻裝置電源定期切換,事故排油設施符合規定。加強變壓器繞組溫度和上層油溫溫升的監測檢查,每年至少用紅外線成像儀測溫一次。變壓器油色譜分析合格,220千伏及以上油中含水量應合格,330千伏及以上油中含氣量應合格。
主變壓器分接開關自動調整應靈活、準確。
換流站閘流管、換流閥串應定期檢查試驗,冷卻水系統運行可靠,交、直流濾波器、平波電抗器符合設計要求。
氣體絕緣電流互感器安裝后應進行老煉試驗、耐壓試驗。 20 ①未制定變壓器、互感器設備反事故技術措施,不得分;制定不完善或落實不到位,扣10分。
②變壓器設備選型、定貨、監造、試驗、驗收、投運等過程管理不到位,每項扣2分。
③變壓器主要試驗項目如油的色譜分析、線圈變形、操作波等不全或存在質量問題,不得分。
④變壓器安裝的在線監測裝置存在缺陷,扣2分。
⑤在近端發生短路后,未做相應試驗,不得分。
⑥冷卻裝置電源未定期切換,扣4分。
⑦事故排油設施不符合規定,扣6分。
5.6.7.3※ 高壓斷路器損壞風險
控制 制定并落實高壓斷路器反事故技術措施,或執行上級反措。交接驗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電力行業標準,完善高壓斷路器防誤閉鎖功能,液壓、氣體操作機構壓力異常時嚴禁進行操作。
斷路器分合閘操作后,應根據機械指示、帶電顯示、觸頭狀態核查。斷口外絕緣應符合規定,否則應采用防污涂料等措施。
做好氣體管理、運行及設備的氣體微水監測和漏氣異常情況分析,包括六氟化硫壓力表和密度繼電器的定期校驗。
定期或系統容量增大時應核定斷路器安裝地點短路時斷路器遮斷容量應足夠。
加強對隔離開關轉動部件、接觸部件、操作機構、機械及電氣閉鎖裝置的檢查和潤滑,并進行操作試驗;定期用紅外線測溫儀測量隔離開關接觸部分的溫度。
定期清掃氣動機構防塵罩、空氣過濾器,排放儲氣罐內積水,定期檢查液壓機構回路有無滲漏油現象,發現缺陷應及時處理。 20 ①發生有責任的高壓開關損壞事故,不得分;遮斷容量不夠,不得分。
②未制定高壓開關設備反事故技術措施或主要試驗項目不合格,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或落實不到位,扣10分。
③高壓開關設備防誤閉鎖功能不完善,每項扣6分;防誤閉鎖功能不完善造成事故,不得分。
④未對隔離開關進行操作試驗、檢查和潤滑,每項扣4分。
⑤氣體管理、運行及設備的氣體監測和異常情況分析不到位,扣6分。
⑥未定期測量接頭溫度,扣10分。
5.6.7.4※ GIS、HGIS
組合電器損壞風險控制 斷路器和隔離開關間應有完善的電氣(機械)防誤閉鎖,且性能保持完好。每個封閉壓力系統均裝有密度繼電器或壓力表,并指示正確,定期校驗,壓力降低時報警信號正確并閉鎖操動機構,封閉壓力系統年漏氣率小于0.5%。 20 防誤閉鎖不完好或主要試驗項目不合格,不得分;年漏氣率超過標準,不得分。
5.6.7.5 接地網事故風險控制 接地網接地電阻應符合規程規定,運行10年以上的接地網應開挖檢查腐蝕情況。
設備設施的接地引下線設計、施工符合要求,有關生產設備與接地網連接牢固。
接地裝置的焊接質量、接地試驗應符合規定,各種設備與主接地網的連接可靠,擴建接地網與原接地網間應為多點連接。
根據地區短路容量的變化,應校核接地裝置(包括設備接地引下線)的熱穩定容量,并根據短路容量的變化及接地裝置的腐蝕程度對接地裝置進行改造。
按預防性試驗規程規定進行接地裝置引下線的導通檢測工作,根據歷次測量結果進行分析比較。
對于土壤高電阻率地區的接地網,在接地電阻難以滿足要求時,應有完善的均壓及隔離措施。
變壓器中性點有兩根與主接地網不同地點連接的接地引下線,每根接地引下線均應符合熱穩定要求。
重要設備及設備架構等應有兩根與主接地網不同地點連接的接地引下線,且每根接地引下線均應符合熱穩定要求。 10 ①接地網接地電阻不符合規程規定,運行10年以上未開挖檢查的,不得分。
②設備設施的接地引下線設計、施工不符合要求,生產設備與接地網連接不牢固,扣4分。
③接地裝置的焊接質量、接地試驗不符合規定,連接存在問題,扣4分。
④未對接地裝置進行校核或改造,扣4分。
⑤接地裝置引下線的導通檢測工作和分析不滿足規程要求,扣4分。
⑥接地網電阻超標,未按標準采取均壓及隔離措施,扣2分。
⑦變壓器中性點未采取兩根引下線接地或不符合熱穩定的要求,扣4分。
⑧重要設備及設備架構等未采取兩根引下線接地,或不符合熱穩定的要求,扣4分。
5.6.7.6 污閃風險
控制 制定并落實防污閃技術措施、管理規定和實施要求。
定期對輸變電設備外絕緣表面進行鹽密測量、污穢調查和運行巡視,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采取防污閃措施。
運行設備外絕緣爬距原則上應與污穢分級相適應,不滿足的應采取補救措施。合成絕緣子應定期檢測其憎水性并定期換下一定比例的合成絕緣子做全面性能試驗。玻璃絕緣子自爆率符合要求,運行中自爆應及時更換。
瓷質絕緣子應堅持適時的、保證質量的清掃,落實“清掃責任制”和“質量檢查制”。 10 ①發生污閃事件,引起電網不安全運行,不得分。
②未制定并嚴格落實防污閃技術措施、管理規定和實施要求,扣6分。
③運行設備外絕緣爬距未與污穢分級相適應而又未采取措施,玻璃絕緣子自爆未及時更換,每項扣4分。
④未進行定期清掃,扣6分。
5.6.7.7※ 繼電保護故障風險控制 貫徹落實繼電保護反事故技術措施、技術規程、整定規程、技術管理規定等。
220千伏及以上母線、主變、線路繼電保護應實現雙重化配置(220千伏終端負荷變電站母線保護除外)。保持繼電保護軟件版本的正確性。
新安裝的或設備回路有較大變動的裝置,投運前必須用一次電流及工作電壓檢驗和判斷方向、距離、差動保護的相位關系、電流回路的極性關系、互感器的變比。所有保護裝置和二次回路檢驗工作結束后,必須經傳動試驗后,檢查恢復接線與核對定值,方可投入運行。差動保護還必須進行帶負荷檢查差電流和回路的正確性。
差動保護用電流互感器必須做10%誤差曲線校驗,以保證差動保護正確動作。 20 ①未落實繼電保護反事故技術措施、技術規程、整定規程、管理規定,每項扣4分。
②220千伏及以上繼電保護裝置未實現雙重化,有缺陷的軟件版本未及時更新,每項扣2分。
③出現誤碰、誤接線、誤整定,不得分。
④繼電保護裝置和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拒動,不得分;未用一次電流及工作電壓校驗保護裝置相位、極性、回路的,每套保護扣2分。
⑤差動保護用電流互感器未做10%誤差曲線校驗,每套保護扣2分。
5.6.7.8※ 直流電源及二次回路
風險控制 蓄電池容量應足夠,定期充放電檢驗蓄電池容量,保障足夠容量,滿足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繼電保護雙重化要求,充電屏應按規定配置,輸出直流電流電壓質量合格,制定反事故措施。
繼電保護所使用的二次電纜應采用屏蔽電纜,屏蔽電纜的屏蔽層應兩端接地。保護接地應通過銅排接地網,落實反事故措施,提高繼電保護裝置抗干擾能力。新投入或經更改的電壓、電流回路應按規定檢查二次回路接線的正確性,電壓互感器應進行定相,各保護盤電壓回路定相正確。
電力二次系統管理應遵守《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20 ①充電屏未按規定配置、輸出直流電流電壓質量不合格的,每組扣10分。
②繼電保護二次電纜未全部使用屏蔽電纜,屏蔽層接地存在缺陷,無銅排接地網,存在上述情況,扣10分。
③未按規定檢查新投或經更改的二次回路接線正確性的,每處扣10分。
④蓄電池未進行定期充放電試驗或經試驗容量不足額定容量80%的,不得分;不能滿足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繼電保護雙重化要求的,不得分。
⑤電力二次系統管理違反《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不得分。
5.6.7.9 大面積停電風險控制 非環網供電系統,同桿架設線路輸送負荷避免達到電網(供電區)負荷的10-20%,樞紐變電站負荷(含母線專供負荷)避免達到電網(供電區)負荷的10-20%。加強重載輸變電設備、重要輸送通道特巡特維。直流多落點地區,應避免多回直流同時閉鎖故障的發生。
制定并落實防止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誤動作措施。
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五制(操作票制、模擬演習制、重復命令制、操作監護制、操作后檢查制),防止誤操作事故發生。
考慮電網震蕩損失負荷,應安裝適當的解列裝置,在事故情況下分區運行。
單線單變壓器及重載輸變電設備應有治理和改造計劃。 20 ①同桿架設線路輸送負荷、樞紐變電站負荷(含母線專供負荷)超過電網負荷的20%,未合理配備遠切裝置、未加強調度管理或制定有效運行維護措施的,每項扣10分;無重載輸變電設備、重要輸送通道特巡特維記錄,扣6分;直流多落點地區,發生多回直流同時閉鎖故障,扣10分。
②未制定防止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誤動作措施的,扣6分。
③查評期內有誤操作事故的,不得分;未執行操作“五制”的,扣10分。
④單線單變壓器及重載輸變電設備無治理和改造計劃,扣10分。
5.6.8 設備設施防災救災 20
5.6.8.1 管理制度 健全防災減災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制。完善防災減災工作機制,研究解決影響防震減災工作的突出問題。明確重要電力設施范圍。電力規劃要充分考慮自然災害的影響,實施差異化設計。定期評估運行和在建電力設施。
根據本地區災害特點,建立健全電力抗災預警系統,形成與氣象、防汛、地質災害預防等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和應急聯動機制。強化自然災害的應急管理,加強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和培訓,完善應急預案。 5 ①未建立防災減災規章制度,未進行宣傳教育和培訓,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重要電力設施范圍不明確,扣2分。
②防災減災的責任制不落實,每項扣2分。
5.6.8.2 監測檢查 定期組織開展減災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可能影響企業安全生產的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質危害因素,檢查防汛、防臺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應急物資和應急預案。
定期進行主要建(構)筑物觀測和分析,并適時開展電力設備(設施)、建(構)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和鑒定。 10 ①未定期組織開展抗震減災安全檢查,未及時消除已發現問題,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未定期進行廠區主要建(構)筑物觀測和分析,并適時開展抗震性能普查和鑒定工作,扣5分。
5.6.8.3 設防措施 電力設施抗災能力建設納入建設程序,按照差異化設計要求,提高地震易發區和超標洪水多發區的電力設施設防標準。
有針對性地對電力設施進行抗震加固和改造,落實主變壓器(電抗器)、蓄電池及有關設備的抗震技術措施。
汛期應健全值班制度,加強重點部位巡查,發現險情立即報告上級并采取搶護措施。
完善輸變電設備防(臺)風、防汛設施,永久性防汛設施處于良好狀態,完善搶修隊伍組織建設。
電力設施建設應盡量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區、煤礦塌陷區,確需在災害易發地區建設的要研究落實相應防護措施。加強電力設施抵御自然災害緊急自動處置技術系統研究,將緊急自動處置技術納入安全運行控制系統,提高應對破壞性災害的能力。 5 ①設防標準不滿足要求,未落實抗震和防汛措施,不得分;主變、蓄電池等未采取抗震措施,一處扣1分。
②汛期未建立值班制度,未加強重點部位巡查,設備防臺風、防汛設施不能發揮作用,或未配備搶修隊伍及相應的救災搶險物資,發現上述任一處扣2分。
③電力設施建設未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區,未落實抗災技術防護措施,不得分。
5.7 作業安全(22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7.1 生產現場管理和過程控制管理 50
5.7.1.1※ 生產現場管理 20
5.7.1.1.1 建(構)筑物 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建(構)筑物布局合理,易燃易爆設施、危險品庫房與辦公樓、宿舍樓等距離符合安全要求。
建(構)筑物結構完好,無異常變形和裂紋、風化、下塌現象,門窗結構完整。
化妝板、外墻裝修不存在脫落傷人等缺陷和隱患,屋頂、通道等場地符合設計載荷要求。
生產廠房內外保持清潔完整,無積水、油、雜物,門口、通道、樓梯、平臺等處無雜物阻塞。
防雷建筑物及區域的防雷裝置應符合有關要求,并按規定定期檢測。 5 ①建(構)筑物布局不合理,安全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扣5分。
②建(構)筑物結構存在缺陷,扣2分。
③化妝板、外墻裝修存在脫落傷人等缺陷和隱患,屋頂、通道等場地不符合設計載荷要求,扣2分。
④生產廠房內外清潔存在問題,有積水、油、雜物,門口、通道、樓梯、平臺等處有雜物,每處扣2分。
⑤防雷建筑物及區域的防雷裝置未定檢或不符合防雷要求,每處扣2分。
5.7.1.1.2 安全設施 樓板、升降口、吊裝孔、坑池、溝等處的欄桿、蓋板、護板等齊全,符合國家標準及現場安全要求。
梯臺的結構和材質良好,護圈和踢腳板等防護功能齊全,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要求。
轉動設備防護罩或防護電氣設備遮欄應齊全、完整,變電站設備區與生活區、工作準備區應按規定隔離。
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接地裝置齊全、完好。
高壓電氣設備及試驗、檢修、施工現場應按規定設遮攔或圍欄,應懸掛醒目安全警示牌。 5 ①安全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變電站設備區與生活區、工作準備區未有效隔離,每處扣2分。
②梯臺的結構和材質,護圈和踢腳板等防護功能不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要求,每處扣2分。
③轉動設備防護罩或設備遮欄、警示牌等防護設備存在問題,每處扣2分。
④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接地裝置存在問題,每處扣2分。
⑤未按規定設置遮攔或圍欄并懸掛安全警示牌,每處扣1分。
5.7.1.1.3 現場照明 生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正常照明應保證足夠亮度,儀表盤、樓梯、通道以及機械轉動部分等地方光亮充足,符合照明設計標準。
變電站控制室、高壓室、室內設備區及繼電保護室、樓梯、通道等場所正常照明、應急照明符合照明設計標準。
應急指示燈標志應齊全,符合有關規定。 5 ①生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和儀表盤、樓梯、通道以及機械轉動部分和高溫表面等地方亮度不足,每處扣1分。
②變電站控制室、高壓室、室內設備區及繼電保護室、樓梯、通道等場所現場照明不正常,每處扣2分。
③現場、應急照明及指示燈標志不齊全,每處扣1分。
5.7.1.1.4 電源箱 電源箱、柜、板符合作業環境要求,編號、識別標記齊全醒目,箱、柜、板內外整潔、完好,無雜物、無積水,有足夠的操作空間,符合安全規程要求,箱、柜、門完好,開關外殼、消弧罩齊全,引入、引出電纜孔洞封堵嚴密,室外電源箱防雨設施良好。
導線敷設符合規定,內部器件安裝及配線工藝符合安全要求,漏電保護裝置配置合理、動作可靠,各路配線負荷標志清晰,熔絲(片)容量符合規程要求,無銅絲、鋁線等其他物質代替熔絲現象。
保護接地、接零系統連接正確、牢固可靠,符合安全要求,插座相線、中性線布置符合規定,接線端子標志清楚,保護裝置齊全,與負荷匹配合理,外露帶電部分屏護完好。
臨時用電接線應經過允許,使用絕緣良好、并與負荷匹配的護套軟管,敷設符合安全要求,裝有總開關控制和漏電保護裝置,每分路應裝設與負荷匹配的熔斷器,臨時用電設備接地可靠,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設臨時線路,不得在刀閘或開關上口使用插頭、開關。 5 發現問題每項扣1分。
5.7.1.2 過程控制管理 企業應加強生產過程的控制,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應進行分析和控制,并定期評估。
企業應對動火作業、受限、缺氧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企業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電力系統帶電作業、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作業、臨時搶修作業(檢修、試驗、測量等)應遵守《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中使用工作票、操作票的規定進行。每項作業都應進行危險點分析,實施風險控制,制定安全措施或作業指導書(表單)。
建立現場作業風險控制制度,實施開工前風險預控、作業過程中風險動態監控、作業結束進行風險控制總結。 30 ①企業未對生產作業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分析和控制無針對性,未定期評估,每處扣5分。
②對危險性較高的動火、缺氧、高處等作業沒有實施作業許可制度,每次扣10分;許可手續不完備,每次扣5分。
③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沒有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實,每次扣5分。
④作業許可證(工作票)沒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每次扣5分。
⑤作業許可證中的危害因素分析不到位或安全措施無針對性,每次扣3分。
⑥未建立現場作業風險控制制度,實施作業前、過程中、作業結束沒有采取全過程的風險控制,發現每次扣5分。
⑦電氣帶電作業、部分停電和全部停電等作業未執行工作票、操作票,每次扣10分。
5.7.2 作業行為管理 70
5.7.2.1 持證上崗管理 應健全和完善各個崗位安全生產上崗條件、考核辦法,并實施崗位達標評估。
應健全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資格證有效期監督管理制度、檔案、臺帳。
應每年公布一次工作票簽發人、負責人、許可人及有權單獨巡視電氣設備人員名單,并下發至班組、站。 5 未建立安全上崗條件或未實施崗位達標,扣3分;其他項發現問題不得分。
5.7.2.2 不安全
行為識別 企業應加強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對作業行為隱患、設備設施使用隱患、工藝技術隱患等進行分析并采取控制措施。
定期組織安全管理、技術人員、作業人員等進行不安全行為的識別和梳理,建立不安全行為資料庫進行風險分析、登記匯總,并采取措施。 10 ①未對作業行為隱患、設備設施使用隱患、工藝技術隱患進行分析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控制措施,不得分。
②未對本單位不安全行為識別和梳理,不得分;未建立不安全行為資料庫,未進行風險分析、登記匯總并采取措施,每項扣2分。
5.7.2.3 不安全
行為控制 現場運行操作、檢修、試驗人員應嚴格執行調度命令、電氣設備現場操作的錄音或錄像制度,嚴格執行調度命令票、操作票制度等“兩票三制”、帶電作業操作規程、繼電保護現場安全規程。
建立重要操作領導到現場制度、安全監督專職人員現場監督和巡查制度等,并建立領導到現場監督記錄。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重要操作到現場的規定,立足現場安全管理,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并據實做好交接記錄。
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工作安全技術措施,對現場作業行為隱患、設備設施使用隱患、技術隱患進行危險分析及全過程風險控制。
現場作業組織科學、分工明確,作業人員精神狀態良好,能承擔相應工作的勞動負荷。企業應定期進行作業人員崗位適應性識別。 20 ①未進行作業人員崗位適應性識別的,扣10分;現場發現作業人員精神狀態不良或能力不足,每人扣3分。
②發現“兩票三制”有差錯,每處扣2分;未按規定錄音或錄像,每次扣2分。
③發現現場安全技術措施中,未對現場作業行為隱患、設備設施使用隱患、技術隱患進行危險分析并采取全過程風險控制措施,每次扣3分。
④重要操作領導到現場制度、安全監督專職人員現場監督和巡查制度,缺一項扣5分。
⑤發現現場監督記錄有問題,每處扣1分。
⑥作業行為不規范,每次違章行為扣3分。
5.7.2.4 特種作業與特種設備操作 35
5.7.2.4.1 管理 企業應健全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管理和現場監護制度。
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機具購置、使用前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進行檢驗和申報許可證。
使用中的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設備、機具應定期檢查設備狀況及維護、檢測使用期的有效性,到期前通知設備管理單位申請定期檢驗。 5 ①企業未建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管理或現場監護制度,不得分。
②未進行檢驗或申報許可證,不得分。
③定期檢查、維護、檢測不到位,每項扣1分。
5.7.2.4.2 高處作業 企業應建立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含腳手架驗收和使用管理規定),有關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
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搭設,特殊情況或者使用場所有規定的腳手架應專門設計。
現場搭設的腳手架和使用的登高用具應符合附錄C要求。
作業中正確使用合格的安全帶,立體交叉作業和使用腳手架等登高作業有動火防護措施和防止落物傷人、落物損壞設備等安全防護措施,用于跨越輸電線路的金屬腳手架應可靠接地,防止觸電。 5 ①未制定相關規定,不得分;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不得分。
②搭設的腳手架或使用的登高用具不符合要求,扣5分;
③安全帶的使用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每項扣3分。
5.7.2.4.3 吊裝、爆破作業 企業應制定起重作業管理制度,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指揮人員、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嚴格執行起重設備操作規程。
做好起重設備維修保養(附錄D),維修保養單位具備相應資質。
在帶電設備區起吊、爆破或重大物件起吊、爆破應制定安全方案并有專人指揮,落實安全措施,防止觸電和損壞運行電氣設備。 5 ①未制定相關規定,不得分;安全技術檔案和設備臺賬不齊全,扣5分;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不得分。
②維修保養單位資質和維修工作存在明顯問題,不得分。
③沒有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或現場管理不到位,每次扣5分;不遵守安全規程和安全措施,每次扣2分。
5.7.2.4.4 焊接作業 電焊機使用管理、檢查試驗制度完善,檢查維護責任落實,編號統一、清晰。
電焊機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接線端子屏蔽罩齊全,電焊機接線規范,電源線、焊接電纜與焊機連接處有可靠屏護。金屬外殼有可靠的接地(零),一、二次繞組及繞組與外殼間絕緣良好,一次線長度不超過2-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二次線接頭不超過三個,連接良好。焊鉗夾緊力好,絕緣可靠,隔熱層完好。
焊接作業應使用動火工作票,現場的防火措施足夠,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按規定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在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有防止金屬熔渣飛濺、掉落引起火災的措施以及防止燙傷、觸電、爆炸等措施。 5 ①未制定相關規定,不得分;制度內容不全,責任落實不到位,每項扣1分。
②電焊機存在缺陷,接線不合格,不得分。
③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不得分;焊接作業現場防火措施不到位,作業人員未按規定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不得分。
5.7.2.4.5※ 有限空間
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如電纜隧道、電纜溝、窨井、變壓器殼內等作業)要制定管理制度,實行專人監護,并落實防火及逃生等措施。
進入有限空間危險場所作業要先測定氧氣、有害氣體等氣體濃度,符合安全要求方可進入。
在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進行通風換氣,并保證對有害氣體濃度測定次數或連續檢測,嚴禁向內部輸送氧氣,符合安全要求和消防規定方可工作。
在金屬容器內工作必須使用符合安全電壓要求的電氣工具,裝設符合要求的漏電保護器,漏電保護器、電源聯接器和控制箱等應放在容器外面。 5 ①有限空間作業無制度,不得分;現場作業無專人監護,防火及逃生等措施落實不到位,不得分。
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場所作業前未進行氣體濃度測試,不得分;通風和氣體濃度監測不合格,不得分。
③在金屬容器內工作,電氣工具和用具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分;進行焊接工作,安全措施設置不合格,不得分。
5.7.2.4.6※ 空調制冷 中央空調設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設備產品合格證、登記使用證齊全、年檢合格,安裝、維修、維護人員應具有專業資格。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日常運行時空調機房應保持清潔、干燥;冷卻(加熱)盤管不得出現積塵和霉斑;凝結水盤不得出現漏水、腐蝕、積垢、積塵、霉斑,排水應通暢;冷卻塔內部保持清潔,做好過濾、緩蝕、阻垢、殺菌、滅(除)藻等日常性水處理工作;風管管體保持完好無損,風管內不得有垃圾及其他排泄物;檢修品能正常開啟和使用;各種風品及周邊區域不得出現積塵、潮濕、霉斑或滴水現象;加濕、除濕設備不得出現積垢、積塵和霉斑。每年檢測不少于一次。 5 ①設備產品合格證、登記使用證不全,維護單位無相應資質,運維人員無資格證,未每年檢測一次,存在上述任一項均不得分。
②日常維護不到位,每項扣1分。

5.7.2.4.7※ 防爆安全 現場承壓設備經過定期檢驗合格,安全附件齊全、完好,材質符合安全要求,承壓能力滿足系統運行工況。
蓄電池室、油罐室、油處理室等重點場所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通風設備,配備必要的防爆工具。
在易爆場所或設備設施及系統上作業,要嚴格履行工作許可手續,保持與運行系統的有效隔離,并落實防爆安全措施。 5 ①設備設施和系統存在缺陷,作業工具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②承壓設備未進行定期檢驗,安全附件存在問題,不得分。
③蓄電池室、油罐室、油處理室等重點場所未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通風設備,或未配備必要的防爆工具,不得分。
④在易爆場所或設備設施及系統上作業,未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不得分。
5.7.3 安全工器具及警示標志 30
5.7.3.1 管理制度 企業應建立安全工器具(安全帽、絕緣桿、絕緣靴、絕緣手套、安全帶、安全網、絕緣板、接地線等)及警示標志(各種固定、臨時警告牌)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實行采購、發放、試驗、使用、報廢全過程控制,安全工器具合格有效、適用,管理標準化。 10 企業未建立安全工器具及警示標志管理制度,不得分;管理制度內容未涵蓋管理全過程,扣5分;發現不合格安全工器具,每件扣2分。
5.7.3.2 作業場所警示標志
根據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在有設備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應急措施等。
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10 ①存在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每處扣2分。
②安全警示標志設置不規范,每處扣2分。
5.7.3.3 設備設施警示標志 企業應在設備設施上設置固定的設備名稱、編號和必要的警示標志。
變電站設備、電力線路應采用雙重編號,設置相應的相別、色標。 10 ①設備設施無名稱、編號和必要的警示標志,每處扣2分;設置不規范,每處扣1分。
②未采用雙重編號、無相別、無色標,每處扣1分;設置不規范,每處扣1分。
5.7.4 相關方管理 60
5.7.4.1 管理制度 企業應制定并執行承包商、供應商、發包、出租及臨時工等相關方管理制度,歸口管理部門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 10 未建立管理制度,不得分;管理過程不全或不規范,每項扣1分。
5.7.4.2 相關方檔案 企業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臨時性勞動用工錄用應簽訂用工合同,上崗前應進行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對于臨時到現場的外來人員、參加勞動的管理人員、電氣工作人員等,應保存安全知識、安全工作規程的培訓、考試或告知記錄。 20 ①未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扣20分。
②未針對性地識別服務行為風險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每次扣3分。
③相關方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每次扣2分。
④臨時性勞動用工錄用未簽訂用工合同,上崗前未進行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每人次扣2分。
⑤未對臨時到現場的外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未告知安全事項并記錄,每次扣2分。
5.7.4.3 統一管理 企業應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的相關方人員、臨時工、臨時參加現場工作的所有人員進行統一安全管理,包括對臨時工的日常考核、事故統計等。 15 ①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的相關方未進行統一安全管理,每次扣2分。
②未要求相關方在作業前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每次扣3分。
5.7.4.4 相關方
協議 不得將項目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
進入電網作業的人員應取得能源監管機構頒發的進網作業電工許可證,其他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關有效證件。
企業和承包、承租、供應、臨時工等相關方的項目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15 ①將項目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不得分。
②有關作業人員未取得國家相關有效證件的,每發現一人次扣2分。
③未與相關方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每次扣3分。
④通過與相關方的協議規避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扣10分。
5.7.5 變更管理 企業應建立并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機構、人員、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分級控制。重要(大)的變更實施應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并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 10 ①未對機構、人員、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建立制度,未進行分級控制,不得分。
②重要(大)變更未履行審批、驗收程序,每次扣2分。
③重要(大)變更未進行隱患分析、控制,每次扣2分。
5.8 隱患排查治理(10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8.1 隱患管理
制度 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符合有關安全隱患管理規定的要求,界定隱患分級、分類標準,明確“查找-評估-報告-治理(控制)-驗收-銷號”的閉環管理流程。
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統計分析材料以及重大隱患按要求及時報送能源監管機構和安全監管部門,報表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 10 建立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此項為必備條件)
①未定期進行統計分析評估,未按要求及時報送能源監管機構和安全監管部門,統計分析表未由主要負責人簽字,有一項不符合扣2分。
②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的安全管理協議未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職責的,扣5分。
5.8.2 隱患排查 制定隱患排查治理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和排查方法,落實責任人。排查方案應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設計規范、管理標準、技術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等制定,并應包含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及管理的欠缺等三個方面。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布,企業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開展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相關方進入、撤出或改變,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都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10 ①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次扣5分;方案不符合有關要求,扣1分;檢查時無檢查表,每次扣2分;漏查一般隱患,每項扣1分;漏查重大隱患,每項扣5分;未包含人、物、管理三方面的任一方面,扣2分。
②檢查內容未定期更新,每次扣1分;各級各類檢查表未結合實際情況,有一項不符合,扣1分。
③發生變化后未及時組織隱患排查,每次扣2分;每個漏查的隱患扣1分。
5.8.3 隱患排查范圍和方法 20
5.8.3.1 排查范圍 隱患排查要做到全員、全過程、全方位,涵蓋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各個環節。 10 隱患排查范圍不全面,每處扣2分。
5.8.3.2 排查方法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采用與安全檢查相結合的綜合排查、專業排查、季節性排查、節假日排查、日常排查等安全檢查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10 ①未根據實際需要開展相關排查,每次扣3分。
②未書面明確排查方式,每次扣2分。
③針對帶電、高空、吊裝、有毒有害、有限空間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未開展隱患排查,每次扣2分。
④對排查出來的隱患未組織人員評估、確定等級,每次扣2分。
5.8.4 隱患治理 50
5.8.4.1 隱患控制 企業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一般隱患由各單位及時進行治理。短時間內無法消除的隱患要制定整改措施、確定責任人、落實資金、明確時限和編制預案,做到安全措施到位、安全保障到位、強制執行到位、責任落實到位。
重大安全隱患在治理前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20 ①一般隱患未能及時治理,每個扣5分。
②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未進行針對性的原因分析,未制定隱患治理方案,每次扣2分;未按期治理,不得分。
③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未監督管理,每個隱患扣5分。
5.8.4.2 治理方案 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措施及預案。 10 ①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內容不全,缺失一項扣2分。
②重大隱患治理前未采取有效的臨時控制措施,未制定可行的應急預案,不得分。
5.8.4.3 治理措施 隱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企業應加強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對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10 ①隱患治理措施不切合實際或不可操作,每條扣5分。
②企業未進行治理過程監督檢查,扣5分;重大隱患未實施掛牌督辦,不得分。
③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向管理人員報告后,未采取措施或治理,每項扣5分。
5.8.4.4 治理后評估 隱患治理完成后,應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并將驗證結果和評估記錄及時歸檔。 10 ①隱患治理完成后未經驗證和效果評估,每個扣2分。
②驗證及效果評估與現實情況不相符或不滿足要求,每個扣2分。
5.8.5 預測預警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研究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10 ①未開展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研究或應用,扣5分。
②未進行每月安全生產風險分析,不得分。
③未對隱患排查治理進行分析,扣2分;未對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預報,扣2分。
5.9 危險源辨識及(重大)危險源監控(3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9.1 管理制度 企業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預控管理制度,對危險點、危險源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做好統計、分析和登記造冊,并及時更新。
企業基層單位應根據崗位特點和工作內容,制定企業危險點分析和控制管理辦法,全面分析工作中的危險點和危險源。 10 ①未建立管理制度,未對危險點、危險源進行分級、分類管理,未進行統計、分析和登記造冊,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未及時更新,扣1分。
②企業未制定危險點分析和控制管理辦法,扣5分。
5.9.2 危險源辨識 企業應組織對生產系統和作業活動中的各種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并對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評估。
企業應對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以及設備、系統技術改造可能產生的風險及后果進行危害辨識。
企業應依據有關標準每兩年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估,重大危險源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10 ①未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重大危險源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并備案,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辨識和評估工作有缺失,每項扣1分。
5.9.3 登記建檔及備案 對辨識出的危險源進行監測,建立預測、預警機制。
對辨識出的危險源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并落實相應的控制措施。
采用技術手段和管理方式消除和降低風險。
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并按規定備案。 5 ①未建立預測、預警機制,未進行風險評估,未制定、落實控制措施,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有一項不符合扣1分,扣完為止。
③重大危險源未及時登記建檔或未備案,扣3分;登記不全,缺一項扣2分。
5.9.4※ 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 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在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普查、評估和分級的基礎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根據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檢測,制定、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
企業應健全重大危險源報告制度,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和相關單位告知重大危險源信息。 5 ①未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和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的要求,每項扣2分。
5.10 職業健康(6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10.1 職業健康管理 40
5.10.1.1 管理制度 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企業應安排職業危害相關崗位人員在上崗前、轉(下)崗后、在崗期間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5 ①工作環境和條件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未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每處扣2分。
②未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扣5分;未對職業危害相關崗位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不得分;漏檢1人扣1分。
③未按照《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GB/T 28001-2011)建立并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不得分。
5.10.1.2 防護用品 依據企業工作范圍制定職工安全防護用品發放項目和標準。
健全職工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管理、發放、過期回收和損壞更換等制度,落實管理人員職責,經常監督檢查職工安全防護用品正確使用情況(如電焊粉塵、微波輻射、六氟化硫氣體收集和充裝等防護用品的使用)。 5 ①未建立標準或管理制度,不得分。
②發現職工安全防護用品漏配或使用不當,每人扣1分。
5.10.1.3 職業危害
場所檢測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應定期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進行危害因素檢測(如高溫、粉塵、噪聲、工頻電磁場、微波輻射等),并監控使其保持在國家規定允許范圍內,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并將檢測結果存入檔案。 10
①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每處扣2分。
②檢測點未設置告知標識牌或告知內容不正確,每處扣1分。
③未將檢測結果存入檔案,扣2分。
5.10.1.4 報警裝置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如室內六氟化硫斷路器室),應設置報警裝置。電纜隧道、窨井、有限空間等作業前應檢測氧氣含量,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0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工作場所,未設置報警裝置,未制定針對性及可操作性強的現場處置方案,未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每個工作點扣2分。
5.10.1.5 防護器具 正壓式呼吸器等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 5 防護器具存放地點不正確,沒有專人保管,未定期校驗和維護,每個點或每項扣1分。
5.10.1.6 急救用品 企業應對現場急救用品、設備和防護用品、器具進行經常性的檢維修,定期檢測其性能,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5 現場急救用品、設備和防護用品過期、喪失性能,未定期檢維修、檢測,每處扣1分。
5.10.2 職業危害告知與警示 15
5.10.2.1 危害告知 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和防護措施如實文字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或附件中寫明。 5 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附件)時,未如實文字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和防護措施,每人次扣2分。
5.10.2.2 宣傳教育 企業應采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5 ①未采取有效方式(公告、標識、教育培訓等)進行宣傳,扣3分。
②從業人員不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每人次扣2分。
5.10.2.3 危害警示 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按照GBZ 158-2003的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5 ①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未按照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每崗位扣2分。
②警示說明內容缺項、有誤,每項扣1分。
5.10.3※ 危害申報 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職業病(如電焊工的塵肺病等),并依法接受其監督。 5 ①未如實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職業病,不得分。
②申報不全,每處扣2分。
5.11 應急救援管理(4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11.1 應急機構 企業應建立健全行政領導負責制的應急領導、監督、保證體系,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成立應急領導小組以及相應工作機構,明確應急工作職責和分工,并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完善上下級電網統一的應急指揮平臺體系。 5 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此項為必備條件)
①事故應急救援制度有缺失,每項扣1分,最多扣3分。
②未建立上下級電網統一的應急指揮平臺,扣2分。
5.11.2 應急隊伍 加強專兼職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專家隊伍建設,落實各級應急救援的職責,并定期進行訓練。
完善企業與當地政府應急支援銜接機制,必要時可與當地駐軍、醫院、消防隊伍簽訂應急支援協議。 5 ①應急隊伍和救援人員不滿足應急救援需要,不得分。
②應急工作隊伍、人員未進行訓練,發現1人扣1分。
③應取得必要的應急支援而未取得,扣2分。
5.11.3 應急預案 結合自身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實際情況,按照《電力企業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電力企業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和《電力企業現場處置方案編制導則(試行)》要求或上級預案,制定完善本單位應急預案(參照附錄B)體系。
應急預案應根據有關規定報能源監管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通報有關應急單位。建立電網調度上下級安全運行預案報備制度。
應急預案應建立定期評審制度,根據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應當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預案修訂結果應詳細記錄。 10 ①未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且未執行上級單位預案,不得分。
②對照附錄B,應有的應急預案未編制或預案操作性不強,存在重大缺漏,每項扣5分。
③未按規定組織企業應急預案評審,扣5分;未按規定報有關單位備案,不得分。
④未及時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扣2分。
5.11.4 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5 ①未按照標準、規范、預案要求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每項扣2分。
②應急設施、裝備或物資帳、卡、物不符,扣1分;不完好、不可靠,每項扣1分。
5.11.5 應急培訓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培訓。
企業應定期開展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應急管理能力培訓以及重點崗位員工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5 ①未組織每年至少一次應急預案培訓,不得分。
②企業領導、管理人員、重點崗位員工培訓工作有缺失,每項扣1分,最多扣3分。
5.11.6 應急演練 企業應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且5年內要完成本企業所有預案及處置方案的演練。
按照《電力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導則》要求,開展桌面和實戰演練(包括實戰演練的程序性和檢驗性演練),并適時開展聯合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 5 ①未制定演練計劃,一年內未進行一次專項預案演練,不得分;半年內未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扣2分;演練未評估,扣1分;評估后應改進而未改進,扣1分;未開展人員逃生演練,扣2分。
②計劃內容和演練工作有缺失,缺少演練記錄,每項扣1分。
5.11.7 應急響應與事故救援 按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確定應急響應原則和標準。
針對不同級別的響應,做好應急啟動、應急指揮、應急處置和現場救援、應急資源調配等應急響應工作。
當突發事件得以控制,可能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應急指揮部可批準應急結束。
明確應急結束后,要做好突發事件后果的影響消除、生產秩序恢復、污染物處理、善后理賠、應急能力評估、對應急預案的評價和改進等后期處置工作。 5 ①未確定應急響應分級原則和標準,不得分。
②發生突發事件后,未按要求進行應急響應和救援,或因響應和救援原因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不得分。
5.12 信息報送和事故(事件)調查處理(2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12.1 信息報送 建立電力安全生產和電力安全突發事件等電力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明確信息報送部門、人員和24小時聯系方式。
按規定向能源監管機構和有關單位報送電力安全信息如電力安全事故、電力安全事件、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等,電力安全信息報送應做到準確、及時和完整。
按規定向能源監管機構和有關單位報送需要備案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如本單位制定的電力安全事件管理辦法、電力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5 ①未建立電力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未按規定報送電力安全信息和相關文件,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未落實信息報送責任人,信息報送工作有缺失,每項扣2分。
③應備案的文件無備案,發現一項扣1分。
5.12.2 事故(事件)報告 企業發生事故(事件)后,應按規定及時向能源監管機構、政府有關部門、上級單位報告,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必要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 5 未發生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壞現場的情況(此項為必備條件)
在安全管理制度中未體現規范報告事故(事件)的內容,不得分。
5.12.3 事故(事件)調查處理 企業發生事故(事件)后,應按規定成立事故(事件)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權限,進行事故(事件)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事件)調查。
事故(事件)調查應查明事故(事件)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
事故(事件)調查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事件)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事件)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10 ①發生事故(事件)后未按規定要求成立事故(事件)調查組,扣5分。
②事故(事件)調查組職責不明確,扣10分;未履行調查職責,扣5分。
③事故(事件)調查情況不全,每缺一項內容扣2分。
④事故(事件)調查報告內容不全,每缺一項內容扣2分。
⑤事故(事件)分析不科學、不客觀,性質定性不準確,處理建議不合理,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每個方面扣2分。
5.13 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2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13.1 建立機制 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的管理制度,明確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現場安全狀況與標準化規范的符合情況、安全管理實施計劃的落實情況的測量評估的方法、組織、周期、過程、報告與分析等要求,測量評估應得出可量化的績效指標。
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績效考評實施細則,并認真貫徹執行。 5 ①未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的管理制度,未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績效考評實施細則,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管理制度內容有缺失,每項扣1分,最多扣2分。
5.13.2 績效評定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文件,并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其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后應重新進行評定。 10 ①每年評定少于一次,扣1分;無評定報告,扣5分。
②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和參與,扣10分。
③評定報告未形成正式文件,扣1分;評定中缺少元素內容或其支撐性材料不全,每個扣1分。
④未對前次評定中提出的糾正措施的落實效果進行評價,扣2分。
⑤未通報,扣5分;抽查發現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相關內容不清楚,每人次扣1分。
⑥未納入年度考評,扣10分。
⑦評定結果未納入年度考評,每少一項扣1分。
⑧年度考評每少一個部門、單位、人員,扣1分;年度考評結果未落實到部門、單位、人員,每項扣1分。
⑨發生死亡事故后或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及時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評定,扣10分。
5.13.3 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對責任履行、系統運行、檢查監控、隱患整改、考評考核等方面評估和分析出的問題,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討論提出糾正、預防的管理方案,并納入下一周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計劃當中。
企業對績效評價提出的改進措施,要認真進行落實,保證績效改進落實到位。 5 ①未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持續改進,不得分。
②未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計劃和措施,扣1分。
③修訂完善的記錄與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評定結果不一致,每處扣1分。
注:當被評企業不涉及本標準中的某些要素時為刪除項,該項實得分按零分計,同時扣除該項標準中的應得分值。








6 評審用表
6.1 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總分表

序號 項目 標準分/項 刪除分/項 應得分/項 實得分 得分率(%)
5.1 目標 20/3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 100/19
5.3 安全生產投入 20/4
5.4 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 100/9
5.5 宣傳教育培訓 90/10
5.6 生產設備設施 680/51
5.7 作業安全 220/23
5.8 隱患排查治理 100/9
5.9 危險源辨識及(重大)危險源監控 30/4
5.10 職業健康 60/10
5.11 應急救援管理 40/7
5.12 信息報送和事故(事件)調查處理 20/3
5.13 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20/3
總計 1500/155



6.2 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明細表

序號 項目 標準分/項 刪除分/項 應得分/項 實得分 得分率(%)
5.1 目標 20/3
5.1.1 目標制定 10
5.1.2 目標的控制與落實 5
5.1.3 目標的監督與考核 5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 100/19
5.2.1 組織機構和監督管理 60/11
5.2.2 安全責任制 40/8
5.3 安全生產投入 20/4
5.3.1 費用管理 8
5.3.2 反事故措施和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費用 4
5.3.3 其它安全費用 4
5.3.4 實施后的評估 4
5.4 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 100/9
5.4.1 法律法規與標準規范 30/4
5.4.2 企業管理規章制度 10
5.4.3 標準規范規程配置 20
5.4.4 評估 10
5.4.5 修訂 10
5.4.6 文件和檔案管理 20
5.5 宣傳教育培訓 90/10
5.5.1 企業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管理 20/2
5.5.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10
5.5.3 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50/5
5.5.4 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5
5.5.5 安全文化建設 5
5.6 生產設備設施 680/51
5.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20/2
5.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65/5
5.6.3 新設備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 15/3
5.6.4 電力設施保護管理 40/4
5.6.5 電網安全 200/10
5.6.6 設備設施安全 160/15
5.6.7 電氣設備風險控制 160/9
5.6.8 設備設施防災救災 20/3
5.7 作業安全 220/23
5.7.1 生產現場管理和過程控制管理 50/5
5.7.2 作業行為管理 70/10
5.7.3 安全工器具及警示標志 30/3
5.7.4 相關方管理 60/4
5.7.5 變更管理 10
5.8 隱患排查治理 100/9
5.8.1 隱患管理制度 10
5.8.2 隱患排查 10
5.8.3 隱患排查范圍和方法 20/2
5.8.4 隱患治理 50/4
5.8.5 預測預警 10
5.9 危險源辨識及(重大)危險源監控 30/4
5.9.1 管理制度 10
5.9.2 危險源辨識 10
5.9.3 登記建檔及備案 5
5.9.4 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 5
5.10 職業健康 60/10
5.10.1 職業健康管理 40/6
5.10.2 職業危害告知與警示 15/3
5.10.3 危害申報 5
5.11 應急救援管理 40/7
5.11.1 應急機構 5
5.11.2 應急隊伍 5
5.11.3 應急預案 10
5.11.4 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5
5.11.5 應急培訓 5
5.11.6 應急演練 5
5.11.7 應急響應與事故救援 5
5.12 信息報送和事故(事件)調查處理 20/3
5.12.1 信息報送 5
5.12.2 事故(事件)報告 5
5.12.3 事故(事件)調查處理 10
5.13 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20/3
5.13.1 建立機制 5
5.13.2 績效評定 10
5.13.3 持續改進 5
總計 1500/155

注:刪除項即不存在的標準項,刪除分即刪除項的標準分;
應得分=標準分-刪除項分;實得分=實查項分;得分率=實得分/應得分×100%。



















6.3 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核心要素發現問題及扣分項評分結果

項目 發 現 問 題 應得分 扣分 實得分 整 改 建 議 是否主要問題(√)




6.4 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評審記錄(樣表)
5.1 目標 (2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查評情況說明 實得分
5.1.1 目標制定 企業應根據自身生產實際,依據“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的原則,制定規劃期內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安全生產目標應明確企業安全狀況在人員、設備、作業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各項指標(如:不發生負有責任的3人以上重傷或人身死亡事故、不發生負有責任的一般及以 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以及火災事故和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作業環境有措施,職業安全健康有保障)。
目標應科學、合理,體現分級控制的原則。
安全生產目標應經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以文件形式下達。 10 ①未制定規劃期內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未經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未以文件形式下達,未體現分級控制的原則,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指標不明確、內容不完善、不結合實際,有上述任一情況扣,5分;無具體考核指標,扣3分。
5.1.2 目標的控制與落實 根據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基層管理部門按照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相應的安全指標、實施計劃。
企業應按照基層單位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將安全生產目標自上而下逐級分解,層層落實目標責任、指標,并實施企業與員工雙向承諾。
遵循分級控制的原則,制定保證安全生產目標實現的控制措施,措施應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5 ①未制定實施計劃指標和控制措施,未將目標自上而下逐級分解,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控制措施不明確、不具體,每處扣2分。
5.1.3 目標的監督與考核 制定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
定期對安全生產目標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糾偏。
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與考核、獎懲。 5 ①未制定考核辦法,未進行監督、檢查與糾偏,未及時進行評估與考核,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考核辦法未涵蓋所有部門,缺一個扣1分。











6.5 評審員現場評審到位記錄表
評審員姓名: 評審證號: 注冊評審機構:
時間(月/日) 查評地點 查評項目 查評設備、文件說明 被查人簽字 陪同人簽字









注:1、查評地點:填寫某變電站、某部門、某班組或某線路幾號桿塔等;
2、查評項目:填寫序號、項目;
3、查評設備、文件說明:填寫查評的具有代表性的設備及部件,具有代表性的文件、報告、資料,并附帶時間記錄的照片;
4、被查人:指設備主管人,文件、報告、資料管理人;
5、陪同人:指陪同評審員的引導人。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電力企業規章制度內容
A1 安全生產職責(責任制)
A2 安全生產費用
A3 文件和檔案管理
A4 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排查與治理
A5 兩票三制
A6 安全教育培訓
A7 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帶電作業人員管理
A8 生產設備、設施運行、檢修管理及作業環境安全管理
A9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A10 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管理
A11 特殊危險作業管理(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及帶電作業管理)
A12 消防安全管理
A13 相關方及臨時用工管理
A14 職業健康管理
A15 勞動防護用品及特殊防護用品管理
A16 安全工器具管理
A17 應急管理
A18 交通安全管理
A19 作業不安全行為及反違章管理
A20 安全生產獎懲
A21 安全監督及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A22 技術監督管理
A23 反事故措施及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電網企業應急預案及典型現場處置方案目錄
B1 電網企業綜合應急預案
B2 電網企業專項應急預案
B2.1 自然災害類
B2.1.1 防臺、防汛、防強對流天氣應急預案
B2.1.2 防雨雪冰凍應急預案
B2.1.3 防大霧應急預案
B2.1.4 防地震災害應急預案
B2.1.5 防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B2.1.6 防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B2.2 事故災難類
B2.2.1 人身事故應急預案
B2.2.2 電網事故應急預案
B2.2.3電網黑啟動應急預案
B2.2.4 電力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B2.2.5 大型施工機械事故應急預案
B2.2.6 電力網絡信息系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B2.2.7 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B2.2.8 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B2.2.9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B2.3 公共衛生事件類
B2.3.1 傳染病疫情事件應急預案
B2.3.2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預案
B2.3.3 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B2.4 社會安全事件類
B2.4.1 群體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B2.4.2 突發新聞媒體事件應急預案
B3 電力企業典型現場處置方案
B3.1 人身事故類
B3.1.1 高處墜落傷亡事故處置方案
B3.1.2 機械傷害傷亡事故處置方案
B3.1.3 物體打擊傷亡事故處置方案
B3.1.4 觸電傷亡事故處置方案
B3.1.5 火災傷亡事故處置方案
B3.1.6 灼燙傷亡事故處置方案
B3.1.7 化學危險品中毒傷亡事故處置方案
B3.2電網事故類
B3.2.1 重要輸電通道及線路故障處理處置方案
B3.2.2 重要變電站、換流站、發電廠全停事故處置方案
B3.2.3 重要電力用戶停電事件處置方案
B3.2.4 電網解列事故處置方案
B3.2.5 電網非同期振蕩事故處置方案
B3.2.6 電網低頻事故處置方案
B3.2.7 電網應對缺煤引發機組大范圍停運事件處置方案
B3.3設備事故類
B3.3.1 變電站主變故障處置方案
B3.3.2 變電站母線故障處置方案
B3.3.3 輸電線路倒塔斷線事故處置方案
B3.4 電力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類
B3.4.1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處置方案
B3.4.2 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處置方案
B3.4.3 電網調度通信系統故障處置方案
B3.5 火災事故類
B3.5.1 變壓器火災事故處置方案
B3.5.2 電纜火災事故處置方案
B3.5.3 重要生產場所火災事故處置方案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腳手架和登高用具
C1 腳手架
C1.1 腳手架(含依靠的支持物)整體固定牢固,無傾倒、塌落危險。
C1.2 腳手架無單板、浮板、探頭板。
C1.3 組件合格。
C1.4 腳手架工作面的外側設1.2m高的欄桿并在其下部加設18cm高的護板。
C1.5 附近有電氣線路及設備時,應符合安規的安全距離,并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C1.6 腳手架上不能亂拉電線,木竹腳手架應加絕緣子,金屬管腳手架應另設木橫擔。
C1.7 施工腳手架上如堆放材料,其質量不應超過計算載重。
C1.8 設有工作人員上下的梯子。
C1.9 用起重裝置起吊重物時,不準把起重裝置同腳手架的結構相連接。
C1.10 懸吊式腳手架是否符合安規的特殊規定。
C1.11 大型腳手架應有專門設計,并經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
C1.12 有分級驗收合格的書面材料。
C2 腳手架組件
C2.1 木、竹制構件無腐蝕、折裂、無枯節,無嚴重的化學或機械損傷。
C2.2 金屬組件無裂紋、無嚴重銹蝕、無嚴重變形,螺紋部分完好。
C2.3 木竹制腳手板厚度不小于4cm(斜道板及跳板為5cm),竹腳手板組裝牢固。
C2.4 金屬管不得彎曲、壓扁或者有裂縫。
C2.5 有腳手架搭設工作領導人出具的書面證明方可使用。
C3 安全網
C3.1 由取得生產許可證書的廠家生產,并有生產許可證書復印件和產品合格證。
C3.2 網繩、邊繩、筋繩無斷股、散股及嚴重磨損,連接部分牢固。
C3.3 網體無嚴重變形。
C3.4 試驗繩按規定進行試驗合格,不超期使用。
C4 梯子、高凳
C4.1 木、竹制構件連接牢固無腐蝕、變形(禁止使用釘子)。
C4.2 金屬組件無嚴重銹蝕,無嚴重變形,連接牢固可靠。絕緣梯子應定期檢驗。
C4.3 防滑裝置(金屬尖角、橡膠套)齊全可靠。
C4.4 梯階的距離不應大于40cm。
C4.5 人字梯鉸鏈牢固,限制開度拉鏈齊全。
C5 移動式(車式)平臺
C5.1 平臺四周有護欄,高度為1.2m。
C5.2 升降機構牢固完好,升降靈活。
C5.3 電氣部分絕緣電阻合格,采取了可靠的防止漏電保護。
C5.4 液壓操動機構完好,無缺陷。
C5.5 對電氣及機械部分定期檢查,有檢查記錄,缺陷能夠及時消除。
C5.6 在檢查周期內使用。
C6 安全帶
C6.1 組件完整,無短缺,無破損。
C6.2 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C6.3 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
C6.4 金屬配件無裂紋、焊接無缺陷、無嚴重銹蝕。
C6.5 掛鉤的鉤舌咬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C6.6 活動卡子的活動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C6.7 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
C6.8 定期檢查合格,有記錄,未超期使用。
C6.9 是按照2009年標準制造的產品,有明確的報廢周期。
C6.10 配備的防墜器應制動可靠。
C7 腳扣
C7.1 金屬母材及焊縫無任何裂紋及可目測到的變形。
C7.2 橡膠防滑條(套)完好、無破損。
C7.3 皮帶完好,無霉變、裂縫或嚴重變形。
C7.4 定期檢查并有記錄。
C7.5 小爪連接牢固,活動靈活。
C8 升降板
C8.1 踏腳板木質無腐蝕、劈裂等。
C8.2 繩索無斷股、松散。
C8.3 繩索同踏板固定牢固。
C8.4 金屬組件無損傷及變形。
C8.5 定期檢查并有記錄,未超期使用。

附錄D
(規范性附錄)
起重機械
D1 電梯
D1.1 層門、轎箱門的機械或電氣聯鎖裝置功能正常、可靠。
D1.2 自動平層功能良好,不出現反向自平。
D1.3 層站呼喚按鈕、指層燈完好,功能正常。
D1.4 安全防護裝置功能正常。
D1.5 電氣設備有可靠的接地(零)保護。
D1.6 電梯井道燈(每10m 1個)正常。
D1.7 載人電梯的通信設施或緊急呼救裝置齊全有效。
D1.8 定期經地方專業檢測部門檢驗合格。
D2 橋式、門式起重機
D1.1 各種應有的保險裝置、閉鎖裝置功能正常,不得隨意解除。
D2.2 剎車及控制系統靈活可靠。
D2.3 轉動部分及易發生擠絞傷部分防護罩(遮欄)完整、牢固。
D2.4 車輪踏面和輪緣無明顯的磨損和傷痕。
D2.5 軌道終端的行程開關和緩沖器完好。
D2.6 室外設備應有可靠的防風措施。
D2.7 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及金屬結構應有可靠的接地(零)。
D2.8 電氣設備保護裝置及開關設備完好。
D2.9 司機室裝有空調,空調功率滿足需要。
D2.10 司機室鋪有絕緣墊,配有滅火器。
D2.11 警鈴完好,有效。
D2.12 室外設備的電氣裝置有防雨設施。電氣裝置定期經專業檢測部門檢驗合格,記錄及資料齊全,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D3 自行式起重機、斗臂車、帶電作業車
D3.1 各種應有的保護裝置、閉鎖裝置功能正常,不得隨意解除。
D3.2 剎車及控制系統靈活可靠。
D3.3 轉動部分及易發生擠絞傷部分防護罩(遮欄)完整、牢固。
D3.4 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及金屬結構應有可靠的接地(零)。
D3.5 電氣設備保護裝置及開關設備完好。斗臂車、帶電作業車應定期檢驗絕緣性能。
D3.6 懸臂起重的起重特性曲線表應準確清晰。
D3.7 液壓系統無嚴重滲漏。
D3.8 定期經專業檢測部門檢驗合格,記錄及資料齊全,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D4 各式電動葫蘆、電動卷揚機、垂直升降機
D4.1 有統一、清晰的編號。
D4.2 起升限位器動作靈敏可靠,上極限位置距離卷筒≥50cm。
D4.3 制動器及控制系統功能可靠,動作靈敏。
D4.4 按鈕連鎖裝置功能可靠(即同時按相反按鈕,按鈕失效)。
D4.5 軌道上的止擋器完好。
D4.6 車輪踏面和輪緣無明顯的磨損痕跡。
D4.7 電氣設備系統絕緣電阻≥0.5MΩ,有定期測量記錄,未超期使用。
D4.8 電氣設備有可靠的保護接地(零)。
D4.9 卷揚機固定牢固,鋼絲繩與其他物體無明顯摩擦痕跡。
D4.10 電動葫蘆的盤繩器齊全、有效。
D4.11 額定起重負荷標志清晰。
D4.12 定期機械檢驗合格,記錄齊全,未超期使用。
D5 起重機械吊鉤
D5.1 吊鉤不得有裂紋。
D5.2 危險斷面磨損不超過原高度的10%。
D5.3 扭轉變形不得超過10°。
D5.4 危險斷面及吊鉤頸部不得產生塑性變形。
D5.5 片式吊鉤的襯套、銷子(心軸)、小孔、耳環以及其他堅固件無嚴重磨損,表面不得有裂紋和變形。襯套磨損不超過50%,銷子磨損不得超過名義直徑的3%~5%。
D5.6 吊鉤不得補焊、鉆孔。
D5.7 吊鉤上應裝有防脫鉤裝置。
D6 起重機械鋼絲繩
D6.1 鋼絲繩無扭結、無灼傷或明顯的散股,無嚴重磨損、銹蝕,無斷股,斷絲數不超過標準。
D6.2 潤滑良好。
D6.3 定期檢查和進行靜拉力試驗。
D6.4 使用中的鋼絲繩禁止與電焊機的導線或其他電線相接觸。
D6.5 通過滑輪或卷筒的鋼絲繩不得有接頭。
D7 起重機械鋼絲繩索具、鋼絲繩連接、繩端固定:
D7.1 采用編結的方法連接時,編結長度符合規程規定。雙頭繩索結合段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最短不應小于30cm,并試驗合格。
D7.2 用卡子固定的鋼絲繩(繩端),卡子數符合規程規定,并不得少于3個,壓板應壓在長繩側。
D7.3 電動葫蘆若采用雙鋼絲繩起吊,固定在卷筒護套上的一端,采用楔鐵固定時,應使用生產廠家專用楔鐵。
D7.4 在各式起重機卷筒上固定的鋼絲繩,當吊鉤在最低位置時,卷筒上最少應有5圈。
D8 滑輪及滑輪組
D8.1 輪緣不得有裂紋,無嚴重磨損。
D8.2 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匹配。
D8.3 滑輪組軸不得彎曲、變形。
D8.4 輪槽直徑應為繩徑的1.07~1.1倍。
D8.5 輪槽平整不得有磨損鋼絲繩的缺陷。
D8.6 應有防止鋼絲繩跳出輪槽的裝置。
D8.7 鑄造滑輪輪槽不均勻磨損不得超過3mm。
D8.8 鑄造滑輪輪槽壁厚磨損不得超過原壁厚的20%。
D8.9 鑄造滑輪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不得超過鋼絲繩直徑的50%。
D9 卷筒
D9.1 卷筒的直徑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
D9.2 卷筒的固定不得隨意改動。
D9.3 不得有裂紋。
D9.4 筒壁厚度磨損不得超過原壁厚的20%。
D10 手動小型起重設備
D10.1 各類工具必須具備
D10.1.1 有統一、清晰的編號。
D10.1.2 定期檢驗合格,有記錄,未超期使用。
D10.2 各式千斤頂
D10.2.1 千斤頂底座平整、堅固、完整。
D10.2.2 螺紋、齒條及其承力部件無明顯磨損或裂紋等缺陷。
D10.3 手動葫蘆(倒鏈)
D10.3.1 銘牌上制造廠家、制造年月清楚,額定負荷標志清晰。
D10.3.2 無負荷上升運轉時有棘爪聲,下降時制動正常。
D10.3.3 吊鉤無裂紋、無明顯變形或損傷,原有的防脫鉤卡子完好。
D10.3.4 環鏈無裂紋、無明顯變形、節距伸長或直徑磨損。
D10.4 手動卷揚機和絞磨
D10.4.1 制動和逆止安全裝置功能正常,部件無明顯損傷。
D10.4.2 架構及連接部分牢固、無嚴重缺陷。
D10.5 液壓工具
D10.5.1 液壓缸部分不應有滲漏。
D10.5.2 使用人員熟悉工具性能,有防止因用力過大造成設備損壞、傷人的措施。

附錄E
(規范性附錄)
電氣安全用具及電動工器具
E1 電氣安全用具
E1.1 屬于經過電力安全工器具質量監督檢驗檢測中心試驗鑒定的合格產品。
E1.2 有統一、清晰的編號。
E1.3 有試驗合格標簽和試驗記錄,未超過有效期使用。
E1.4 絕緣部分的表面無裂紋、破損或污漬。
E1.5 絕緣手套卷曲不漏氣,無機械損傷。
E1.6 攜帶型短路接地線導線、線卡及導線護套符合標準要求,固定螺絲無松動現象。
E1.7 攜帶型短路接地線的編號應明顯,并注明適用的電壓等級。
E1.8 攜帶型短路接地線的保管應對號入座。
E1.9 現場放置的工器具中不應有報廢品。
E1.10 驗電器的自檢功能正常
E2 手持電動工具
E2.1 有統一、清晰的編號。
E2.2 外殼及手柄無裂紋或破損。
E2.3 電源線使用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
Ⅰ類工具:單相的采用三芯,三相的采用四芯電纜。
E2.4 保護接地(零)連接正確(使用綠/黃雙色或黑色線芯)、牢固可靠。
E2.5 電纜線完好無破損。
E2.6 插頭符合安全要求,完好無破損。
E2.7 開關動作正常、靈活、無破損。
E2.8 機械防護裝置良好。
E2.9 轉動部分靈活可靠。
E2.10 連接部分牢固可靠。
E2.11 拋光機等轉速標志明顯或對使用的砂輪要求清楚、明顯。
E2.12 絕緣電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測量記錄,未超期使用。
每半年測量一次絕緣電阻:Ⅰ類工具大于2MΩ;Ⅱ類工具大于7MΩ;Ⅲ類工具大于1MΩ。
E3 移動式電動機具
E3.1 電氣部分絕緣電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測量記錄,未超期使用(不低于0.5MΩ。額定電壓1000V以上的機具,應使用1000V絕緣電阻表)。
E3.2 電源線使用多股銅芯橡皮護套電纜或護套軟線,且單相設備采用三芯電纜,三相設備使用四芯電纜。
E3.3 軟電纜或軟線完好、無破損。
E3.4 保護接地(零)線連接正確、牢固。
E3.5 開關動作正常、靈活、無破損。
E3.6 機械防護裝置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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