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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檢察公益訴訟起訴典型案例

檢察公益訴訟起訴典型案例



檢察公益訴訟起訴典型案例


一、民事公益訴訟

(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

1、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訴衛某垃圾廠、李某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2、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檢察院訴某錳業有限公司等跨省轉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3、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檢察院訴某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4、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某固廢處置公司等進口“洋垃圾”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5、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福建省安某康船務有限公司等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

6、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訴肖某開、肖某波違法占用溶洞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案

7、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訴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8、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二)食品藥品安全

9、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檢察院訴劉某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訴某氣體制造有限公司非法銷售假藥民事公益訴訟案

(三)英烈權益保護

11、湖南省常德市檢察院訴唐某成侵害劉磊烈士名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四)產品質量安全

12、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訴蔡某某等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

二、行政公益訴訟

(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

13、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14、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15、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督促履行自然保護區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16、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17、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林業資源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18、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漁業資源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19、西藏自治區朗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礦山環境資源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二)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0、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財政補貼資金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21、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國有土地出讓金追繳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三)安全生產

22、陜西省寧強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尾礦庫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四)文物保護

23、陜西省涇陽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一、民事公益訴訟

(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

1.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訴衛某垃圾廠、李某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固體廢物污染  財產保全  先予執行

【要 旨】

檢察機關加強公益訴訟檢察職能與刑事檢察職能銜接,提高案件調查取證效率和質量。探索運用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先予執行程序,保障受損環境得到有效修復。

【基本案情】

個人獨資企業廣州市花都區衛某垃圾綜合處理廠(以下簡稱衛某垃圾處理廠)設立于2005年10月,2007年1月起,李某強擔任該廠實際投資人、管理者。在經營過程中,李某組織工人將未經處理的原生垃圾及篩下物非法傾倒、填埋于廠區山體。垃圾傾倒、堆砌到一定高度之后,再在上面堆一層浮土,用機器壓平,然后再堆上垃圾,近十年時間,形成一座“垃圾山”,直至2016年8月被花都區環保局責令停業,傾倒區域植被嚴重破壞,土壤、地下水污染短期內難以自然恢復。

【調查和訴訟】

2017年2月,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檢察院(下稱花都區院)在審查刑事案件中發現本案線索,因案卷顯示案情復雜、涉案環境損失較大,遂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下稱廣州市院)報告。2017年9月,廣州市院成立兩級院辦案組,啟動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發出訴前公告。在調閱刑事證據材料的基礎上,辦案組采取現場走訪、專家咨詢、實地丈量和無人機航測等措施開展調查,初步判斷垃圾數量、污染程度、造成損失遠超違法行為人供述。經充分研討后,花都區院委托廣東省地質測繪院對涉案場地垃圾數量進行測算,委托廣東省地質物探工程勘察院對垃圾方量的內容、數量、比例等指標作進一步區分和細化,委托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對涉案生態環境損害進行鑒定。經測算勘察和鑒定評估,受污染場地面積約3.88萬平方米,垃圾傾倒量約39.3萬立方米,重量24.78萬噸,將涉案場地恢復至基線狀態需生態環境修復費用8425.5萬元,服務功能損失費用1714.35萬元。

為防止被告轉移財產,確保生態環境修復,2018年7月16日,廣州市院依法建議對衛某垃圾廠、李某強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李某強名下全部財產超過一千萬元。2018年7月27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17年9月12日,花都區院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五個單位分別制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查處涉案違法行為。各行政機關全部采納建議內容,及時啟動垃圾清理和環境整治工作。歷時3年,共清運固廢及固廢污染土壤170多萬噸,清理滲濾液26000多立方米。基于當地政府已委托第三方開展環境修復,法院采納廣州市院《先予執行意見書》,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裁定,裁定先予執行兩被告名下財產,用于支付修復費用。

基于生態環境實際修復費用已由政府采購合同所確認,廣州市院于2020年7月7日變更訴訟請求為衛某垃圾處理廠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服務功能損失費、鑒定評估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共計1.31億余元,李某強在企業對上述費用不能清償時承擔賠償責任,并賠禮道歉。庭審中,李某強提交書面懺悔書,表示愿意采取一切補救措施,配合做好環境修復工作。2020年9月1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查封財產已全部劃扣、拍賣用于支付修復費用,兩被告在廣州日報刊登道歉聲明,向社會公開道歉。目前,涉案場地垃圾已清除完畢,基本實現復綠。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訴前采取措施凍結被告千萬資產,確保判決“不打白條”;通過督促當地政府先行委托專業機構對涉案場地進行整治,探索在民事公益訴訟中適用先予執行程序,保障環境修復執行落實到位。依托兩級檢察院一體辦案,民事公益訴訟與刑事案件同步審查、證據互通轉化,刑事偵查搜集的證據為民事公益訴訟提供了堅實基礎,民事公益訴訟中的生態環境損失證據對準確認定犯罪行為也起到支撐作用,推進受損環境及時修復、警示震懾潛在污染者。

2.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檢察院訴某錳業有限公司等跨省轉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跨省轉移危險廢物  全鏈條責任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銜接  調解

【要 旨】

針對跨省轉移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案件,檢察機關支持行政機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磋商未能達成賠償協議且行政機關不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參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各環節全鏈條違法行為人污染環境的公益損害責任。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欽州某錳業有限公司在沒有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廣西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某化工(防城港)有限公司主動聯系柳州市某物資有限公司、東莞市某化工貿易有限公司、防城港某運輸有限公司收集、交易廢硫酸,熊某某居中介紹,將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東方某能源有限公司、欽州某石化有限公司等單位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廢硫酸銷售給欽州某錳業有限公司,并由廣州某石化物流有限公司、貴州某運輸有限公司、何某、關某某等安排車輛運輸到欽州某錳業有限公司廠區。欽州某錳業有限公司共收集、貯存廢硫酸15008.89噸,貯存于該公司廠區自建的儲罐中。2017年5月12日,該公司自建儲罐因倒塌導致罐體破裂,罐內廢硫酸現場發生泄漏約1100噸,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經原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委托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鑒定,涉案的廢硫酸為具有腐蝕性特性的危險廢物,該泄漏事故對土壤、周邊水質及空氣造成了嚴重污染,造成損失7035.05萬元,其中應急處置費1235.30萬元,生態環境損害量化費用5799.75萬元。事故發生后,應急處置過程中產生的約5.5萬噸酸泥被轉移到欽州市某固體廢棄物處置中心待進一步無害化處置。

【調查和訴訟】

該案刑事案件部分被高檢院和原環保部列為掛牌督辦案件,2017年9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欽州市院)同步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審查,并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主動聯系并發函建議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工作,對生態環境損害后果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評估,及時妥善處置事故應急處置中產生的酸泥,避免二次污染事故發生等。經生態環境部門委托第三方出具修復方案,明確修復費用為5007.05萬元,其中應急處置階段投資費用1252.26萬元、暫存于填埋現場的硫酸泥處置費用為3754.79萬元。因本案造成損失大、違法行為主體多,各違法行為主體持推諉、觀望態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未能達成協議,受損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修復。生態環境部門復函檢察機關表示其暫不具備提起訴訟的條件,建議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19年3月22日,欽州市院經訴前公告程序后,依法向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欽州某錳業有限公司等11家單位和3名自然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損失7035.05萬元和承擔鑒定費134.1萬元;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承擔訴訟費用。

審理期間,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欽州某石化有限公司申請調解。法院經與本案所有涉案主體進行溝通,最終明確除欽州某錳業有限公司無賠償意愿、一名違法行為人無法取得聯系外,其他違法行為主體均有賠償意愿。經協商,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2名違法行為主體愿意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550萬元。欽州市檢法兩院將與違法行為主體溝通賠償的情況反饋給生態環境部門,經研究認為調解賠償金額可以確保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在確保本案受損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的前提下,欽州市院與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0家單位和2名自然人達成調解,上述違法行為人通過分期賠付的方式共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550萬元,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2020年5月9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調解協議法律效力。同年6月9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欽州某錳業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475.05萬元及承擔鑒定費131萬元,關某某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兩被告在判決生效十日內通過《欽州日報》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檢察機關提出的訴訟請求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目前,珠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2名被告已賠付到位4015萬元,欽州市政府也已組織召開協調會議,并確定酸泥無害化處置的實施單位,修復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典型意義】

本案中檢察機關主動與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協作,并以檢察公益訴訟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補位兜底,探索將有調解意愿的被告與無調解意愿的被告分別處理,同意有賠償意愿的企業分期賠付,既兼顧了其自愿負擔環境污染責任的意愿,也符合不同被告的實際財產狀況以及經營狀況,在追究違法責任的同時也給企業發展機會,有利于節省司法資源和促進企業依法經營持續發展,同時保障案件的監督效果。

3. 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檢察院訴某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黃河生態保護  民事調解  替代性修復

【要旨】

檢察機關主動服務黃河保護國家戰略,以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違法排污主體的公益損害責任,在向企業主張生態修復費用時,通過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復等形式,有效促進環境治理修復,并引導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山東省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化工公司)、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物公司)分別將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1195.5噸、629.98噸工業含酸廢水交給無處置資質的寇某漢、寇某偉,兩人將其中絕大多數廢水非法傾倒進河南省范縣城市污水管網,部分殘存廢水存于某廠區罐體內。因范縣污水處理廠不具備處理工業含酸廢水的能力,廢水排入黃河的支流金堤河內,對金堤河造成嚴重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經鑒定,工業含酸廢水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34廢酸類”危險廢物。2017年7月14日,范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追究了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調查和訴訟】

范縣人民檢察院發現該案存在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且公益損害較大,遂將該線索上報濮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濮陽市院)。濮陽市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經公告未有相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濮陽市院依法調取了涉案公司的經營資質、股東變更、近幾年的稅務繳納明細、被行政處罰等情況,并深入其公司暗訪,了解其經營情況。查明二公司均正常生產經營,具備賠償能力,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進入范縣污水處理廠現場調查,查看污水處理流程,并調取案發時段污水處理的相關技術指標,與以往非污染時段進行比對,確定指標異常程度;在金堤河的污水排入口、金堤河附近滲坑進行現場勘查,查看污染面源范圍及滲坑經過污水滲透后的環境情況。經委托河南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根據虛擬治理成本計算法,綜合本案的污染面積、社會治理成本、應急處理費用、社會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時間等因素,認為應當按照生態環境損害的三倍來計算賠償數額。

2018年11月13日,濮陽市院向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化工公司將地表水環境造成的損害恢復原狀或承擔治理費用1075.9032萬元,賠償因傾倒危險廢物造成的財產損害11.6155萬元、應急處理費89.6846萬元;判令生物公司將地表水環境造成的損害恢復原狀或承擔治理費用526.0968萬元,賠償因傾倒危險廢物造成的財產損害5.6797萬元、應急處理費43.8541萬元,罐體內殘留廢液處理費13.6440萬元;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2019年7月9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公益訴訟起訴人圍繞兩被告是否明知他人無處理資質仍委托處置、交付的工業廢水是否為廢酸類危險廢物、范縣污水處理廠是否具有處理廢酸的能力、金堤河環境受損害的程度以及修復環境所需的修復費用等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本案審理期間正值新冠疫情暴發,兩公司生產經營陷入困境,主動向法院申請調解,濮陽市院為響應“六穩”“六保”、盡快復工復產的政策要求,以全部實現公益訴訟請求為基礎,同意進行調解。2020年4月10日,經法院主持,濮陽市院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化工公司分二期支付治理費用459.9345萬元和358.6344萬元,生物公司分二期支付治理費用224.8994萬元和175.3656萬元;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如二被告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進行處理,明顯降低環境風險,其技術改造費用可以申請抵扣賠償費用,二被告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費亦可申請抵扣。2020年11月20日,二公司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截至目前,化工公司已支付各項賠償金459.9345萬元;生物公司已支付各項賠償金224.8994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針對跨省非法傾倒工業廢水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具體實踐。檢察機關在辦案時,既最大限度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同時注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在被告申請調解并愿意積極賠償、主動修復生態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同意調解,并協同法院積極探索分期賠付、購買環境責任險、技改升級等折抵賠償費用,增強高風險化工企業修復生態環境能力,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有機統一。

4.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某固廢處置公司等進口“洋垃圾”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進口固體廢物  消除危險  連帶責任 

【要 旨】

檢察機關運用一體化辦案優勢,通過跨區域取證、聘請專家輔助人、委托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固定證據,追加源頭企業為被告,成功追究污染者對“洋垃圾”無害化處置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改變了由政府為污染者買單的困局,為“洋垃圾”治理提供了檢察方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寧波某貿易公司、黃某某、薛某在明知銅污泥系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情況下,通過制作虛假報關單證的方式為郎溪某固廢處置公司進口銅污泥138.66余噸。上述固體廢物被上海海關查獲后滯留港區,無法退運,海關代為處置手續繁雜,固廢持續危害我國生態環境安全。2018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寧波某貿易公司、黃某某、薛某均因走私廢物罪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調查和訴訟】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簡稱三分院)從刑事案件中獲取該線索后,認為涉案固體廢物如不進行無害化處置,將會對我國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污染,遂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調查。立案后,三分院邀請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華東師范大學生態與環境科學學院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協助辦案,證實涉案固廢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風險;委托第三方上海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和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確定涉案固體廢物的處置方式和處置費用;涉案固廢進口單位在浙江,進口港為上海,加工利用企業在安徽。三分院分別走訪調查了源頭企業、上海海關等多家單位,決定將購買固廢的安徽郎溪某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固廢處置公司)與寧波某貿易公司、黃某某、薛某列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促進固廢進口的源頭性治理。

經民事訴前公告,未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三分院于2020年6月27日向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四被告連帶償付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的無害化處置費用人民幣105余萬元。

同年9月6日,三中院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主要圍繞以下爭議焦點展開:一是各被告是否要承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二是本案的處置方式及費用是否合理。三分院認為,四被告在明知銅污泥系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情況下,共同商議、分工合作,由某固廢公司確認進口貨物并支付了貨款、薛某在境外組織貨源、寧波某貿易公司制作虛假報關單證、黃某某負責報關和國內運輸,四被告在購買和進口固體廢物中均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應承擔連帶責任。涉案銅污泥已在刑事案件中予以沒收,無法退運,根據相關法規應作無害化處置。上海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及價格認定中心均為專業機構,對處置費用做出的意見合法合理。三中院當庭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某固廢處置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20年10月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三分院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別派員出席法庭。除了一審爭議焦點外,二審還圍繞涉案固廢被海關查扣是否還應承擔公益損害責任進行辯論。檢察機關認為,對于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即使因被查扣未造成實際的生態環境損害,違法者仍負有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因銅污泥已無法退運,為避免環境污染隱患而需要委托有關專業單位無害化處置,相關費用屬于為消除危險而產生的處置費用,上訴人與其他各方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處置費用得以執行到位,上海海關委托專業單位代為處置了涉案固體廢物。

【典型意義】

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全面調查取證,將實際進口“洋垃圾”者列為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從刑事和公益訴訟程序全面追究了走私“洋垃圾”的刑事責任和公益損害責任。對于非法入境而滯留境內的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置是消除危險的必要措施,由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污染者對處置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增加源頭企業違法成本,讓納稅人不再為違法者“買單”,徹底打擊非法進口“洋垃圾”牟利的行為。

5.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福建省安某康船務有限公司等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海洋保護 非法采砂 專家意見 等值分析法

【要 旨】

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雖然未直接盜采海砂,但違法加裝采砂設備出租他人盜采,或者配合盜采、同步承運海砂,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所有違法者的公益損害責任,并督促行政機關注重并加強查處“船主”的違法行為,促進對非法采砂產業鏈的全面打擊。

【基本案情】

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檢察院經走訪海洋行政執法部門了解到,行政執法部門一般只對盜采海砂直接行為人作罰款處理,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俗稱“船主”因能提供租船合同往往未被處罰,違法成本低及“船主”實際參與非法采砂卻不受法律制裁是非法盜采海砂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調查和起訴】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簡稱海南二分院)對盜采海砂行政執法案件進行梳理,選定8件案件立案審查。經調查,“安某康3699”“安某康689”號船登記的船舶所有權人為福建省安某康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某康船務公司)、康某某和林某某,經營人為安某康船務公司,船舶類型為自卸砂船。船上加裝有自吸式采砂設備,系安某康船務公司擅自加裝,未經檢驗備案。安某康船務公司明知承租人非法采砂,仍將船舶分別出租給李某某、吉某某、文某某和陳某某等四人。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李某某等四人利用上述兩船在海南西部海域盜采海砂共計11700m³,分別被處予4.9萬的罰款。“飛某6”號船登記的船舶類型為散貨船(客貨運),經營人為南京飛某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某海運公司)。該船預先錨泊在海南省東方市墩頭灣附近海域,2018年11月11日晚,接收鐘某某利用小船過駁盜采的海砂時被海警查獲。經查,鐘某某過駁海砂3666m³,被處以4.9萬元罰款。飛某海運公司未被處罰,但未能提供貨物運輸合同等正常運輸經營憑證。

海南二分院組織省海洋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海南大學等單位海洋生態環境資源方面的專家召開專家論證會,一致認為非法盜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包括海洋生物資源直接損失、海洋生態環境破壞、地形地貌改變、海岸線后移的潛在危險、海水水質和沉積物污染及其他損害,但由于數據較少,上述損害一般難以鑒定。7位專家提供了綜合評估意見,認為根據相關調查數據、沿海工程環評報告以及國內的類似判決,采用等值分析法,可以將盜采1000m³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資源損失評估為126325元,8件案件損失合計288萬元。2019年11月,海南二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安某康公司、飛某海運公司等“船主”承擔非法采砂連帶賠償責任。2020年5月至6月,海口海事法院相繼對8件案件作出裁判。涉及安某康船務公司的4件案件調解結案,該公司全額支付了賠償款。飛某海運公司被判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認為,飛某海運公司雖不直接實施采砂行為,但對海砂合法性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且配合夜間過駁,構成共同侵權。飛某海運公司以未區分連帶賠償責任內部份額為由提出上訴,2020年11月16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賠償款已執行到位。

2020年12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向省委政法委提交專題報告,并向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海警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注重并加強查處“船主”實際參與盜采海砂違法行為;建議優先適用2010年頒布的《海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77條有關非法采砂的處罰標準,相比適用2008年頒布的《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第36條相關標準更有利于懲治打擊猖獗的非法采礦違法行為。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批示相關職能部門落實。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回復稱,采納檢察機關的建議。

【典型意義】

非法盜采海砂屢禁不止,未全面打擊非法盜采產業鏈是重要原因。檢察機關針對“船主”實際參與盜采行為進行調查,抓住了關鍵環節;查明“船主”違法加裝采砂設備出租他人盜采,或者配合盜采、同步承運違法事實,依法追究其公益損害責任。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態環境資源損害鑒定難度大、費用高,可以根據主管機關和專家意見,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和環境修復費用。檢察機關不就案辦案,深入分析非法采砂行政執法及治理存在的問題,通過專題報告和檢察建議進行監督,推動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標準,促進完善制度機制,形成了公益訴訟檢察監督的聚合效應。

6. 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訴肖某開、肖某波違法占用溶洞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喀斯特溶洞資源  虛擬治理成本法  專家出庭

【要 旨】

針對溶洞生態環境損害難以量化的問題,檢察機關借助“外腦”“智庫”,在立足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采用虛擬成本計算法確定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探索替代性生態修復措施。以一案推動類案,破除行業專業難題,助推市域社會治理。

【基本案情】

喀斯特溶洞既是蛇蟲、蝙蝠、魚蝦等動物和蕨類、菌類等植物的天然棲息地和生長地,也是錫、錳、鎂、鋁等礦藏甚至鐳、鈾等稀有元素的聚集地,還是地下水資源的存儲室和天然恒溫倉庫,具有不可替代的環境功能價值。2015年底,原貴州省習水縣習酒鎮八一村總支書記肖某開與其子肖某波,在未取得任何建設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占用觀龍山天然溶洞及周邊山林、土地,修建觀龍潭山莊,并對侵占的土地挖掘、硬化,在溶洞內修建娛樂設施、酒窖,山莊外修建圍墻、大門等設施。其間,國土、住建、水務等行政機關多次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但肖某開、肖某波仍建成觀龍潭山莊并對外營業。

【調查與訴訟】

2019年10月,貴州省遵義市習水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肖某開、肖某波涉嫌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罪一案中,發現兩人違法占用天然溶洞修建山莊破壞生態環境的民事公益訴訟線索,按程序報送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遵義市院)審查。遵義市院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審查,經公告,未有適格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遵義市院經現場勘查、走訪、聽取當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意見,對該案線索分析研判后,認為肖某開、肖某波違法占用溶洞、土地資源修建觀龍潭山莊、酒窖的行為,破壞了溶洞的生態環境。因涉及巖溶、暗河、植被等專業問題,遵義市院委托貴州省地礦局102地質大隊對損害進行評估并出具《生態修復評估報告》,確認肖某開、肖某波采取硬化、澆灌、碎石、構筑、添附等方式違法改造觀龍潭溶洞,改變了洞內天然構造和空間形態,造成部分石芽、鐘乳石永久性損毀,影響洞內由水、氣候形成的微環境和洞生動植物、微生物的棲息生長環境,破壞洞穴生態系統功能和附加的景觀、美學、科考、旅游等價值,生態環境修復成本為1606294.59元。同時,針對違法排污對地下河水、土壤造成的污染,以虛擬成本計算法評估環境服務期間功能損失費為79613.8元。2020年5月27日,遵義市院依法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肖某開、肖某波共同承擔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拆除違法修建的“觀龍潭山莊”,按照修復方案履行環境修復義務,如不能自行修復,則承擔生態修復費用1606294.59元;共同賠償違建設施觀龍潭山莊經營期間排污造成的環境服務期間功能損失費79613.8元;共同承擔地質環境損害及生態修復評估費128000元;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遵義市院派員出庭并進行了多媒體示證,申請某高校教授作為專家證人出庭,就《生態修復評估報告》的科學合理性發表專家意見。同時,雙方圍繞具有專業資質但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認定生態損失的依據、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生態環境受損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能否認定等焦點問題展開質證和論辯。檢察機關認為貴州省地礦局102地質大隊是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所做評估報告經第三方專家出庭認可,應予以采納。且根據相關規定,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可計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肖某開、肖某波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等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恢復原狀、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等民事責任,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習酒鎮人民政府等組成聯合工作隊于2021年5月12日對觀龍潭山莊進行強制拆除,目前已拆除并完成生態修復,遵義市院通過審查拆除及生態修復機構資質、現場監督、委托第三方有資質機構對拆除及生態修復效果評估方式對執行過程進行監督。

遵義市院針對本地溶洞資源豐富地域特點,以本案為范本,在全市開展了溶洞資源保護公益訴訟專項工作,截至目前,已辦理涉及溶洞、暗河等資源保護公益訴訟6件,達到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以一案推動類案辦理的作用。

【典型意義】

溶洞資源是寶貴的不可再生資源,其所附生態系統是全球生物多樣性不可或缺的部分。但當前尚沒有健全規范的保護制度,隨意侵占、破壞溶洞資源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檢察機關立足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充分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通過現場勘查、專業機構評估、專家證人出庭等方式,科學確定公益損害后果,提出合理訴訟請求,切實保護好本地獨具特色的溶洞資源。

7.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訴李某興等人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盜采海砂  期間損害  生態修復

【要 旨】

盜采海砂不僅涉嫌犯罪,且造成海床損害,破壞特定海洋物種生存環境,導致生物多樣性期間損失和生物資源損失,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同時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并委托專業性鑒定機構對海洋物種損害進行評估鑒定,精準提出生態修復方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9日至5月11日,被告李某興、蘇某冬、楊某春、蘇某蘭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采礦許可證的情形下,以航道清淤的名義,用采砂船多次在連云港市贛榆區海頭鎮東側海域采挖海砂,累計采砂22944.15立方米,銷售22200立方米,銷贓數額人民幣865800元,尚有744.15立方米海砂(經鑒定價格為人民幣39440元)因被查處未能銷售。被告時某某在明知蘇某冬、李某興等人系非法采礦的情況下,事前通謀,并以人民幣60萬元多次收購海砂10300立方米用于銷售。

【調查和訴訟】

2018年12月,在辦理李某興等人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江蘇省連云港市灌南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灌南縣院)發現行為人盜采海砂持續時間長、損害數額大,可能對海床造成破壞,進而導致海洋生物損害,破壞海洋生態,損害公共利益,于2019年1月11日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調查。經公告,未有適格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灌南縣院針對海床損害和海洋生物資源損害兩方面分別委托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和江蘇海洋水產研究所兩家專業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經鑒定,李某興等人行為破壞海床結構穩定性和水源涵養恢復,并對海洋生物資源和受損海床生物多樣性造成期間損害,損失共計90.8萬元。

2019年5月23日,灌南縣院向灌南縣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決被告賠償損失90.8萬元,承擔評估費用12萬元,在江蘇省省級以上媒體賠禮道歉。2019年6月11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被告方認為,本案所采海砂并非海洋海床結構海砂,采砂行為未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檢察機關從本案非法采砂所處地點、采砂行為對水文環境造成的損害、采樣方法、采樣程序等方面進行了舉證和辯論。2020年10月20日,灌南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行為人在海砂禁采區和生態紅線保護區海域采砂,采砂行為影響該區域水文動力環境,沖砂洗砂過程中形成局部區域含沙量驟升會對海洋水質產生影響,危害海洋生態系統,判決支持灌南縣院全部訴求。

灌南縣院通過辦理本案發現,灌河流域存在大量非法小碼頭,客觀上加劇了盜采海砂行為,相關監管部門存在履職不到位問題。2018年10月31日,灌南縣院向本縣港口建設管理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拆除非法小碼頭56處,恢復灌河岸線22.2公里。

【典型意義】

盜采海砂不僅會對海床造成破壞,而且破壞海洋浮游生物和微生物資源,會對脆弱的海洋生態造成毀滅性打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在依法打擊盜采海砂犯罪行為的同時,應當對盜采海砂行為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失進行調查,通過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盜采海砂造成的生態損害、盜采海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進行鑒定評估,制定科學合理的生態修復方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盜采海砂行為人對遭受破壞的海洋生態進行修復。檢察機關辦案中注重發現行政監管漏洞,通過行政公益訴訟促進社會治理。

8. 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青海湖生態環境  增殖放流  專家意見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非法捕撈青海湖裸鯉,破壞生態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以增殖放流替代性方式修復公益,提高公益修復的執行度,保護青海湖生物多樣性。

【基本案情】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繼續對青海湖實行封湖育魚的通告》,封湖育魚期從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5月30日,李某某雇傭張某某駕駛的金杯牌白色面包車,搭載李某良、李某龍攜帶捕魚工具至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剛察縣哈爾蓋青海湖湖區,非法捕撈水產品901.7公斤。經青海湖自然保護區水上公安局委托華南動物物種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系青海湖裸鯉。

【調查和訴訟】

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0月24日對本案線索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審查。為合理確定生態修復訴求,青海省人民檢察院與省農業農村廳多次召開研討會,就出具青海湖裸鯉生態價值評估報告和增殖放流所需費用組織專家論證,聽取相關單位意見。經評估論證,提出以增殖放流青海湖裸鯉的費用作為修復受損生態所需的賠償標準。省農業農村廳所屬省農牧業工程項目咨詢中心在綜合計算人工培育青海湖裸鯉的成本、非法捕撈青海湖裸鯉對青海湖造成的生態污染成本,核算增殖放流修復偷捕青海湖裸鯉種群的替代價格等項目的基礎上,出具了《偷捕對青海湖裸鯉資源造成損失的評估報告》。青海省人民檢察院與省農業農村廳為此建立了年度評估長效機制,為辦理非法捕撈青海湖裸鯉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提供專業性依據和統一索賠方式。依據年度評估報告,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撈青海湖裸鯉共計901.7公斤,應放流魚苗90170尾,共需費用人民幣126238元。

2019年10月30日,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李某某等四名被告共同承擔增殖放流費用126238元;判令四名被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同年11月27日,本案開庭審理。庭審中,公訴人及公益訴訟起訴人出示、宣讀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年度評估報告、過稱筆錄等證據,證實了李某某等四名被告非法捕撈青海湖裸鯉的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同時破壞了青海湖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四名被告當庭表示無異議,并愿共同承擔增殖放流費用。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四名被告當庭通過庭審直播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主動全額繳納增殖放流費用126238元。該筆款項在上繳財政后,以撥款方式撥付青海湖裸鯉救護中心,由其代為增殖放流。

【典型意義】

青海湖是我國最大的內陸高原湖泊、最大的咸水湖。青海湖裸鯉是湖中的稀有物種,是青海湖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非法捕撈裸鯉案件頻發的現狀,為節約鑒定時間和訴訟成本,檢察機關積極探索以專業評估替代司法鑒定,通過與農業農村部門建立關于偷捕對青海湖裸鯉資源造成損失進行年度動態評估的長效機制,明確投放的魚苗尾數和每尾魚苗的放流成本,通過人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實現了以低成本、高效益、可執行的模式修復特定區域的生態損害。

(二)食品藥品安全

9. 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檢察院訴劉某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食品安全  十倍懲罰性賠償  社會治理

【要 旨】

針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探索提出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在依法追究違法者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讓其承擔巨額懲罰性賠償民事責任,使其痛到不敢再犯。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劉某某、紀某某通過互聯網購買淀粉、荷葉提取物、橙子粉等原材料及國家規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鹽酸西布曲明,自行生產加工減肥膠囊、果蔬酵素粉等食品,并通過百度貼吧、微信、QQ發布銷售廣告,直接或經中間商轉手出售給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有毒、有害食品流入浙江、陜西、安徽、湖南、河北等全國多地消費市場,銷售價款達1317451元。

【調查和訴訟】

2019年10月,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松陽縣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劉某某、紀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減肥食品的行為可能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經公告,無適格主體提起訴訟。松陽縣院成立辦案組,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深入查明非法生產銷售的網絡鏈條、涉案食品流入消費市場等事實,同時圍繞銷售金額認定、違法者是否明知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等公益損害責任認定的關鍵要素開展取證;邀請法學專家共同對檢察機關請求權基礎等問題進行論證,厘清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請的法律依據。

2020年7月10日,松陽縣院向松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指控劉某某、紀某某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訴請判令共同支付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銷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13174510元。庭審中雙方就違法行為是否造成重大損害風險、銷售價款認定、責任承擔等焦點展開激烈辯論。8月2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對檢察機關訴請支付銷售價款十倍賠償金13174510元的主張全部予以支持。劉某某、紀某某不服該判決,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庭審中,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檢察院與松陽縣院同時派員出庭履職,進一步闡明檢察機關提出十倍懲罰性賠償訴請的法律依據、必要性等問題。11月2日,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轉入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對查明確屬被告人的財產予以執行,對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實施排查。檢察機關對非法銷售鏈條上的其他違法者持續調查,陸續追究8名中間商的刑事、民事責任。同時,松陽縣院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網絡銷售及線下食品安全監管漏洞,牽頭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出臺《關于建立食品藥品領域公益訴訟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深化“刑事司法+公益訴訟+行政執法”聯動,推動形成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合力。截至目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189件,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審查食品安全領域案件11件22人,凈化了當地食品安全環境。

【典型意義】

生產、銷售非法添加鹽酸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的食品,嚴重危害眾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綜合發揮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多元職能作用,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讓違法生產、銷售者承擔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以辦案回應廣大消費者的關切,破解不特定消費者難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難題。同時,本案以司法判決形式明確了檢察機關訴訟主體資格、違法鏈條各環節違法者責任承擔、銷售價款認定及十倍懲罰性賠償具體適用等法律實踐問題。檢察機關推動構建食品安全領域“刑事司法+公益訴訟+行政執法”聯動配合協作機制,織密了安全防護網。

1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訴某氣體制造有限公司非法銷售假藥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假藥  工業氧  懲罰性賠償

【要 旨】

違法行為人將工業氧冒充藥品醫用氧非法銷售,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權及健康權,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違法者承擔銷售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

新疆某氣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是一家經營多種氣體生產、銷售的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某公司在只取得醫用氣態氧生產經營許可手續,未取得醫用液態氧生產經營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從工業氧生產企業以每噸200元左右的價格購進工業液氧,經公司相關人員非法偽造、變造醫用液氧出庫單、檢驗證明等手續后,多次將工業液氧冒充醫用液氧,以每噸3000元(其中運輸費用約每噸2000元)左右的價格,非法銷售給伊犁州直9家醫療機構,銷售金額達5140403.2元。

【調查和訴訟】

2020年6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伊犁州院)在辦理某公司、張某某等4人非法銷售假藥罪一案中,發現案件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辦理。為確定工業氧非法冒充醫用氧使用后會對患者造成的危害,辦案檢察官向伊犁州友誼醫院等3家醫療機構的5名醫療專家進行了咨詢,5名專家均認為,工業氧是一種工業產品,而醫用氧系醫用藥品,其生產、儲存等均有一系列嚴格規范。工業氧冒充醫用氧使用后,生產中產生的雜質、有害氣體等進入人體后必然會對患者造成健康損害。經民事訴前公告,未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伊犁州院于2020年8月5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某公司承擔非法銷售額三倍共計15421209.6元的懲罰性賠償,并在伊犁州級媒體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20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間經法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按上訴人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不法商家無視患者生命健康,以工業氧冒充醫用氧,侵害了廣大患者的知情權和健康權,檢察機關在追究相關行為人刑事責任基礎上,對涉案公司提起藥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并根據其主觀過錯程度、持續時間、公益損害范圍、獲利情況等因素,提出三倍懲罰性賠償,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達到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

(三)英烈權益保護

11. 湖南省常德市檢察院訴唐某成侵害劉磊烈士名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英雄烈士名譽  社會公共利益保護

【要 旨】

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英雄烈士近親屬不提起民事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違法者承擔公益損害責任。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江蘇省蘇州市消防支隊吳江區大隊盛澤中隊副班長、四級消防士劉磊同志在營救蘇州市吳江區盛澤鎮清溪河新東大橋輕生女子時不幸被水流卷入,壯烈犧牲。次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批準劉磊同志為烈士。3月22日,劉磊烈士所在家鄉湖南省石門縣農民唐某成在微信群“常德人聊天群”中,與網友討論劉磊烈士的英雄事跡時,公然發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我說的是實話”等一系列侮辱性言論。唐某成歪曲事實、侮辱烈士的言論,侵害了劉磊烈士的名譽,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調查和訴訟】

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常德市院)在石門縣人民政府官網發布的《微信群內辱罵烈士劉磊!石門網民唐某成被行政拘留15日》發現,唐某成在微信群內公然辱罵烈士劉磊,侵害了劉磊烈士的名譽,傷害了其親友及社會公眾的情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4月3日,常德市院對本案線索以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檢察人員赴劉磊烈士家鄉石門縣當面征詢劉磊烈士近親屬意見,全體近親屬書面聲明不提起民事訴訟,并同意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到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等單位調取行政執法卷宗及烈士評定文件等資料并詢問唐某成后查明,唐某成明知其行為可能侵犯烈士名譽,仍然在微信群中發表侮辱劉磊烈士的不當言論。5月10日,常德市院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常德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唐某成通過湖南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6月19日,常德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常德市院派員出庭,并出示相關證據材料:批準劉磊同志烈士稱號的批文、追記一等功、追認中國共產黨員等材料;唐某成微信群的聊天記錄截圖、證人證言等;劉磊烈士近親屬出具的書面聲明等。在法庭辯論中,公益訴訟起訴人發表出庭意見:認為被告唐某成公開發表侮辱性言論,詆毀劉磊烈士的品德和形象,侵害了其名譽,引起眾多網友的極大憤慨,傷害了其親友和社會公眾的情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對侵害英烈名譽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旨在對全社會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崇尚英雄、學習英雄、傳承英雄精神的社會風尚。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唐某成表示不上訴并當庭通過省級媒體湖南都市頻道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來自消防、學校、當地群眾代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軍事檢察院近200人聽庭。

【典型意義】

該案是英烈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案件。該訴訟案件的審理是一次“以案釋法”的法治公開課,更是一次崇尚英雄、捍衛英雄、學習英雄、關愛英雄的思想教育洗滌,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通過各種方式歪曲、詆毀、丑化、否定英雄事跡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等權益是社會正義的重要組成內容,承載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族情感,具有社會公共利益屬性。對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在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時,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捍衛英烈權益,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使命和職責。

(四)產品質量安全

12.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訴蔡某某等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產品質量安全 銷售偽劣產品 懲罰性賠償

【要 旨】

針對違法行為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通過互聯網向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銷售偽劣口罩,嚴重危害社會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對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追究其公益損害責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4日,蔡某某經姚某某介紹,在明知無生產日期、質量合格證及生產廠家信息的情況下,購買三無偽劣口罩,并假冒N95口罩向他人出售,姚某某從中獲取“好處費”。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某又自行購買三無偽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前述口罩被銷往湖北等21個省市,用于物資捐贈、藥店超市銷售、單位保障、民眾自用等,共計流入市場37950個,銷售金額為274500元。經鑒定,蔡某某銷售的口罩實測過濾效率均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對具有病毒防護功能口罩應達到的過濾效率≥95%的要求。

【調查和訴訟】

2020年2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余杭區院)在辦理蔡某某等人銷售偽劣口罩刑事案件中,發現該案事關社會公共利益,遂由該院公益訴訟部門與刑事檢察部門同步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在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為疫情防控需要,避免不知情的消費者繼續使用該偽劣口罩用于疫情防控,及時制止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余杭區院研究認為本案有必要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經層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同意,余杭區院于2020年2月11日對蔡某某等人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立案,經公告,無適格主體提起訴訟。因案涉違法行為系蔡某某等人在余杭轄區通過互聯網實施,余杭區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蔡某某等人支付銷售口罩價款三倍賠償金,在全國性的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發布警示公告。

2020年3月31日,本案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違法行為人與消費者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銷售記錄、相關人員筆錄、鑒定報告等證據材料,充分論證蔡某某等人銷售偽劣口罩已構成欺詐,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造成潛在危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被告蔡某某認為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于法無據,被告姚某某以其收取好處費、并非共同銷售口罩為由抗辯。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虛假宣傳、銷售偽劣口罩,誤導、欺騙消費者,危及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姚某某代蔡某某向他人購買口罩,并與蔡某某一起驗貨、提貨,構成幫助侵權;兩被告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判令:被告蔡某某、姚某某共同支付賠償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某支付賠償款594300元;被告蔡某某、姚某某向社會公眾刊發警示公告、賠禮道歉聲明。判決生效后,蔡某某、姚某某在《法治日報》刊登了警示公告和道歉聲明。2020年4月1日、2021年4月19日,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分別判處罰金40萬元和7萬元。現賠償款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強制執行中。

【典型意義】

疫情防控期間,口罩作為重要抗疫物資,其產品質量直接關系公共衛生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檢察機關積極穩妥探索產品質量安全領域公益訴訟,及時發現利用互聯網實施的銷售偽劣口罩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互聯網檢察公益訴訟管轄的司法解釋,向互聯網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探索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制止、懲罰、威懾涉疫口罩售假行為,有效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二、 行政公益訴訟

(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

13.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履職盡責  行政職能承繼性  指定管轄

【要 旨】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行政機關履職標準應當以是否全面履行其法定職責,環境損害問題是否得到治理為標準。對于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區劃調整后承繼環境監管職能的行政機關,也應全面履行其法定職責,不能以環境違法情形發生時間早于其承繼監管職責的時間為由拒絕履職。

【基本案情】

自2010年開始,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世紀十九路道路兩側長期違法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形成渣土堆,該地塊2015年劃入城區范圍。該渣土堆長期堆存嚴重污染周圍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10月初,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呼和浩特市院)經群眾舉報發現該案件線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經調查,涉案地塊自2010年起開始堆放建筑垃圾,原不屬于呼和浩特城區范圍,也非建筑垃圾規劃堆放處。該地塊自2015年劃入城區范圍,但建筑垃圾渣土堆一直沒有相關部門進行清理。呼和浩特市院委托測繪公司對建筑垃圾渣土堆進行測量,查明涉案垃圾占地面積123畝,高近10米,體量為260798.6立方米。

2018年10月18日,呼和浩特市院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及時清理涉案地塊上堆放的建筑垃圾渣土堆,并加強對市區內建筑垃圾亂堆亂放問題進行全面嚴格監管。2018年12月18日,市城管局書面回復稱,涉案建筑垃圾系2015年之前形成,2015年該地塊劃入城區范圍后,并未形成新的“增量”,該局已經履行了監管職責,2015年以前形成的建筑垃圾不屬于其監管職責。檢察機關收到回復后對涉案現場進行了多次跟進調查,查明行政機關對該建筑垃圾渣土堆一直未采取任何監管措施,嚴重污染周邊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訴訟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地域管轄相關規定,本案應當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檢察院管轄。呼和浩特市院在綜合考慮辦案力量、辦案經驗基礎上,經與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協商,將該案交由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辦理。2019年5月27日,賽罕區檢察院向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2019年6月13日,賽罕區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庭審圍繞市城管局是否已經履行監管職責展開辯論。市城管局認為,一是建筑垃圾渣土堆形成時,案涉地塊并不屬于該局管轄范圍,二是案涉地塊劃入城區規劃管理后,建筑垃圾渣土堆并未形成新的增量,該局既無職責也無能力對案涉渣土堆進行清理。三是該局在轄區內綜合整治建筑垃圾渣土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檢察機關認為,雖然涉案地塊原為非城區,但2015年后區劃調整為城區,案涉環境污染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治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權責清單已明確了市城管局具有法定監管職責,并未對其監管范圍內的建筑垃圾的形成時間做出限定,作為執法機關不能擅自對監管職責做出“限縮解釋”。市城管局提到其在綜合整治轄區內渣土堆方面做過大量工作,恰恰證明其具有相應的法定職責。

2019年7月23日,賽罕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認為市城管局具有對案涉建筑垃圾渣土堆進行清理的法定監管職責。雖然該局已將綜合整治城區存量渣土山的工作列入下一步工作計劃,但并未在收到檢察建議后積極履行職責,履職監管不到位。綜上,判決責令市城管局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建筑垃圾違法堆放行為履行監管職責。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邀請40余名縣處級行政職能部門負責人旁聽了庭審,將本次庭審作為一次生動的“法治公開課”。本案判決生效后,呼和浩特市院就案件的執行問題召開了圓桌會議,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履行生效判決內容。目前,該建筑垃圾渣土堆已列入市區環境整治規劃,開始有序清理。

【典型意義】

環境問題具有隱蔽性和累積性的特點,容易形成歷史遺留損害追責難等問題,在確實無法確定擔責主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承擔治理和修復法律責任,《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對此均作了相關規定。行政機關不能對公益損害以存量和增量區分其履職范圍,不能以環境違法情形發生時間早于其承繼監管職責的時間為由拒絕履職。檢察機關注重以案釋法,將訴訟過程作為一次生動的“法治公開課”,提升了當地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識。

1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履職盡責  審判監督程序  鄉鎮政府

【要 旨】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關于行政機關法定職責的概括式規定同樣屬于行政機關履職盡責的內容,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環境保護具有監督管理職責,檢察機關對其不依法履職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確有錯誤的公益訴訟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抗訴。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德惠市院)在開展專項活動中發現,德惠市朝陽鄉境內存在擅自傾倒、堆放生活垃圾情況,涉案兩處垃圾堆放場位于松花江國堤內,垃圾直接就地堆放,未作防滲漏、防揚散及無害化處理,散發有刺鼻氣味,污染周邊環境和水質,且對松花江汛期行洪產生影響,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與督促履職】

2017年3月31日,德惠市院決定立案并開展調查,進行現場勘驗,聘請專業機構對垃圾堆放量進行測繪,聘請環保專家對垃圾進行鑒別,咨詢德惠市環境保護局意見。經調查查明,兩處垃圾堆放場位于德惠市朝陽鄉南崗村林場東北方位,距松花江約為500米,均在松花江河灘地上,屬于德惠市朝陽鄉轄區。朝陽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朝陽鄉政府)利用轄區內天然形成的兩處沙土坑設置了垃圾堆放場,用于收集和堆放周邊居民日常產生的生活垃圾,歷時已10年有余,垃圾堆放量為6051.5立方米。經環保部門及專家出具意見,垃圾存放處未見防滲等污染防治設施,垃圾產生的滲濾液可能對地表水及地下水造成污染,散發的含有硫、氨等惡臭氣體污染環境空氣。經邀請德惠市水利局工作人員現場察看并調取平面位置圖,確認兩處垃圾堆放場位于松花江河道管理范圍,汛期會對流域內河勢穩定及河道行洪產生危害,違反了《河道管理條例》《防洪法》等相關規定。

德惠市院審查認為,根據《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住建部等10部門《關于全面推進農村垃圾治理的指導意見》《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德惠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朝陽鄉人民政府作為一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堆放的生活垃圾有責任進行清運治理,修復生態環境。

2017年4月18日,德惠市人民檢察院向德惠市朝陽鄉人民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履行統籌和監管職責,對涉案垃圾堆放場立即進行整治。2017年5月12日,德惠市朝陽鄉人民政府向德惠市院書面回復,稱已制定整治方案。但德惠市院四次跟進調查發現,截至檢察建議整改期滿,德惠市朝陽鄉人民政府雖有部分整改行為,但對違法形成的垃圾堆放場未進行徹底整治,公益侵害仍在持續。

【訴訟過程】

2017年6月26日,德惠市院就該案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1、確認德惠市朝陽鄉人民政府不履行對垃圾堆放場的監管職責違法;2、判令德惠市朝陽鄉人民政府立即履行監管職責,對違法形成的垃圾堆放場進行治理,恢復原有的生態環境。庭審中,朝陽鄉政府辯稱,其對涉案垃圾不具有監管職責,但其作為一級政府正在執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逐步開展涉案垃圾清理工作,請求法院駁回檢察機關第一項訴訟請求。德惠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德惠市朝陽鄉人民政府只對該事項負有管理職責,監管職責應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德惠市朝陽鄉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裁定駁回起訴。

2018年1月4日,德惠市院提起上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不包括行政機關對生態環境進行治理的管理職責,而應限定在行政機關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和處罰的范圍內;相關法律、地方性法規雖然宏觀規定了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工作,但未明確具體應當如何履行,鄉鎮政府的履職情況應由上級政府獎勵及問責。故朝陽鄉政府是否履行清理垃圾的職責不受行政訴訟法調整;朝陽鄉政府不是履行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罰的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主體,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2018年6月25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以審判監督程序就該案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9年12月30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行政裁定認為,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理由:1、朝陽鄉政府具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影響環境質量的因素具有復雜性,法律規定了政府的環境保護義務,政府具有承擔統籌協調各種資源、綜合治理、改善環境質量的責任。不應對“監督管理職責”作限縮解釋或片面解讀,應當從相關立法體系、立法本意出發,對“監督管理職責”作全面解讀。2、原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對于行政機關是否具有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屬于實體判斷問題,應當采用判決方式。再審裁定:支持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裁定撤銷一審、二審裁定,指定德惠市人民法院再審。

2019年5月29日,德惠市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再次審理本案。由于朝陽鄉政府在本案二審期間對案涉垃圾進行了清理,德惠市院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德惠市朝陽鄉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治理職責違法。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審認為,對于垃圾堆放等破壞轄區范圍內環境衛生行為,朝陽鄉政府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判決:確認德惠市朝陽鄉人民政府原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治理職責違法。朝陽鄉人民政府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省級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向省級法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歷經一審、二審、抗訴再審、重審,成為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件的全流程樣本。本案中,針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責應當如何理解、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環境保護是否具有監督管理職責,是否屬于行政公益訴訟的監督對象,檢察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在訴訟中曾存在較大的分歧。檢察機關以保護公益為核心,立足法律監督職能定位,通過提起上訴、抗訴,依法推動鄉鎮人民政府準確認清自身職責,主動修復公益損害,也促成檢法兩家對行政訴訟法中有關行政機關監管職責的理解和認定形成共識,即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行政機關法定職責的概括式規定也屬于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范疇,并進一步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對于轄區內環境衛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屬于行政公益訴訟監督范圍,為共同推動完善基層治理體系建設貢獻了司法力量。

15.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督促履行自然保護區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毀林占地  省級自然保護區  履職盡責 訴訟請求變更 審判程序監督 

【要旨】

行政機關對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僅采取部分整改措施或未采取實質性措施,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仍持續受到侵害,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推動公益侵害問題的解決。

【基本案情】

牛路嶺水庫位于海南省三大水系之一的萬泉河上游,地處瓊海、瓊中及萬寧交界處,是海南省中部重要的生態功能區、重點公益林保護地和重要的水源地。會山省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牛路嶺庫區周邊,長期大量存在村民通過“套種”檳榔、橡膠等經濟林,以環剝樹皮、鉆孔注射農藥“蠶食”等方式致天然林、天然次生林樹木枯死的違法情形。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3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針對萬泉河流域牛路嶺庫區生態破壞和水源地安全問題,會同原海南省林業廳開展了“萬泉河水清又清”專項監督活動。瓊海市人民檢察院在參加專項活動時摸排到本案線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會山省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牛路嶺庫區周邊長期存在套種檳榔等經濟林“蠶食”天然林、天然次生林占用林地等違法行為,人工林面積占比大幅提升,原有天然森林植被部分滅失,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功能遭受破壞。瓊海市轄區林業主管部門原為瓊海市農林局,2019年3月瓊海市人民政府內設機構改革后,林業主管部門變更為瓊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瓊海市農林局作為轄區原林業主管部門,對違法“套種”“蠶食”天然林的行為疏于監管,致使水源保護地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2018年6月12日,瓊海市人民檢察院向原瓊海市農林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職,及時制止、遏制毀林、“蠶食”、“套種”等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違法行為,逐步修復被毀壞的生態環境資源。該局于同年7月30日作出書面回復稱:已建立巡山記錄臺賬、設置宣傳牌、發放通告,清理經濟作物72畝,補種樹種160多畝,并向16戶發放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自行清理。但檢察機關在后續多次跟進調查中發現,原瓊海市農林局及現林業監管部門瓊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放的通告只是宣傳性質的法條羅列,不具有法律效力,且一直沒有作出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的決定,始終沒有采取實質性的遏制措施。尤其是對已查明違法行為人的26宗被侵占林地,未依法作出行政處理,庫區周邊森林資源和生態被大面積破壞的局面未得到有效遏制。

【訴訟過程】

鑒于瓊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瓊海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件線索報告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根據海南省環境資源審判案件提級管轄的規定,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6月24日將本案交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簡稱海南一分院)審查起訴。2019年12月2日,海南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一中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確認瓊海市資規局對已發現的26宗違法林地怠于履職違法,并于判決后1個月內對違法占地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理。

2019年12月30日,海南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海南一分院派員出席第一審法庭,檢察人員在履行出庭職責中發現合議庭由3名審判員組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有關公益訴訟應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的規定。海南一分院在庭后向海南一中院提出審判程序監督檢察建議。

2020年5月12日,海南一中院重新組成7人合議庭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被告以會山保護區內牛路嶺庫區生態存在問題歷史原因多、群眾抵觸大、執法難,且其已履行調研摸底、下發通告、報告政府等職責,不存在怠于履職行為為由抗辯,檢察機關認為保護區生態破壞之所以長期存在且演變為執法難題,歸根結底是由于被告長期未依法全面履職。被告雖在收到檢察建議后開展了部分宣傳、調查等工作,但不能據此證明被告已經依法全面履行了法定監管職責,窮盡了行政監管措施。被告對已查實的違法侵占林地的行為人至今未依法作出行政處理的事實,足以證實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職責。本案審理期間,瓊海市資規局組織違法行為人對部分被侵占林地進行了清理。經檢察機關現場跟進調查,尚有7宗被侵占林地未處理,據此將原訴訟請求的26宗變更為7宗。同年6月1日,海南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被告沒有處理好依法生態保護與現實履職的關系,履職不盡責是保護區占地毀林破壞生態資源違法行為長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其履職方式僅為文來文往、相關工作停留在表面,沒有依法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更沒有具體效果,保護區違法占地行為一直處于持續狀態,其怠于履職行為明顯違法,判決:確認被告瓊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怠于履行監管職責,對海南會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內牛路嶺庫區已發現的違法占用林地的人員未依法作出行政處理的行為違法;限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對會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牛路嶺庫區已發現的7宗違法占用林地的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理,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被告未上訴,判決生效。瓊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正進一步調查處理,已清理的林地目前已恢復。

【典型意義】

在行政公益訴訟辦案中,檢察機關針對行政機關的整改行為開展跟進調查,對于無正當理由部分整改或者未采取實質性整改措施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以訴訟形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及時有效修復公益。針對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部分履職的情形,檢察機關可以相應變更訴訟請求。公益訴訟起訴人在出席法庭時,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人民法院審判程序違法情形,應當在庭后及時開展審判程序監督,保障公益訴訟審判程序依法規范。

16. 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生態環境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   

【要 旨】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違法主體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依法同時承擔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律責任。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繼續依法全面履行職責,責令違法主體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2年下半年至2017年3月份,曾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臨朐縣東城街道北范家廟等地毀土采砂牟利。該砂場共采挖土地84.7畝,其中基本農田2.6畝,其余為一般農田和村鎮建設規劃用地。上述非法采礦行為,不僅破壞土地,導致國土資源流失,還采挖形成南北300多米、東西近300米、深10余米不等的不規則礦坑,給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帶來嚴重安全隱患。臨朐縣砂資源管理行政執法局(下稱臨朐縣砂管局)對曾某某等多次給予行政處罰,但被破壞土地和生態環境一直未得到修復。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6月8日,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人民檢察院(下稱臨朐縣院)在審查起訴曾某某等涉嫌非法采礦案時,對破壞土地非法采砂的線索進行立案。臨朐縣院調取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非法開采證明、曾某某等人的供述及刑事立案決定書、判決書、證人證言、采砂現場測繪報告等證據,及中共臨朐縣委、臨朐縣政府《關于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臨朐縣砂管局及臨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權力清單等文件,實地勘查砂場現狀,委托專業機構測繪該宗土地的利用規劃圖、現狀圖等。經調查認定:曾某某等人無證開采砂資源,破壞土地84.7畝,其中基本農田2.6畝,其余為一般農田和村鎮建設規劃用地;被破壞土地和生態環境一直未修復;臨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18年3月成立,行使原臨朐縣砂管局、臨朐縣國土資源局對砂資源、土地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執法職責。2018年6月13日,臨朐縣院向臨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修復遭到破壞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2018年8月4日,該局書面回復稱:已責成當事人對采挖地塊進行了恢復治理,現已經達到種植條件。臨朐縣院跟進調查發現,該宗地塊并未得到任何修復與治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

【訴訟過程】

2018年10月30日,臨朐縣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責令違法采砂人限期改正或治理的職責。庭審中,檢察機關依法出庭履行職責,與被告就刑事責任是否吸收行政責任,違法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是否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被告對違法行為是否仍具有管轄權和負有監管職責等方面展開辯論。法院經審理認為,違法行為人曾某某等雖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因已承擔刑事責任而終結,其仍應承擔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的限期改正或治理等法律責任;被告亦負有監管違法行為人承擔上述責任的職責。被告收到公益訴訟起訴人的檢察建議后,未按照檢察建議作出行政行為,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2019年4月28日,法院判決被告依法履行責令違法行為人曾某某等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法定職責。

判決生效后,臨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及時作出行政決定,責令曾某某等人對該宗地塊進行治理。但因曾某某等均入監服刑,無力治理。為盡快推進土地和生態環境治理,消除安全隱患,在臨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初步治理的基礎上,臨朐縣政府組織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對該宗地塊綜合治理進行集體“會診”,制定修復治理方案。目前,該宗地塊已投入100余萬元進行治理并通過了專家組驗收,土地已復墾,周邊環境已復綠,礦坑四周架起金屬防護網。目前,臨朐縣院正督促有關部門就治理資金依法向曾某剛等進行追償。

【典型意義】

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在性質、形式、價值目標和功能等方面存有不同,不能簡單地歸納為吸收與被吸收關系。違法主體被追究刑事責任后,違法犯罪活動造成的損害后果依然存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責令違法主體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切實修復受損公益。

17. 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林業資源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類案監督  補種林木  公益訴訟專項基金

【要 旨】

針對同一行政機關多次怠于履行職責的同類違法行為,檢察機關通過制發一份類案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職,并列明全部已調查核實的違法行為。經督促,該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職的,在與人民法院充分溝通基礎上,以一案起訴,達到以最少司法資源推動一類公益修復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18年以來,信陽市浉河區林業和茶產業局對轄區內盜伐、濫伐林木類的43件行政處罰案件中,僅執行了對當事人的罰款內容,而責令當事人補種樹木的處罰內容均未執行到位,既沒有代履行,也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致部分案件超過強制執行時效;在已辦理的10件盜伐、濫伐林木類刑事案件中,該局在當事人被刑事處罰后,未再責令當事人進行補種樹木。該局作為林業主管部門,未依法履行責令補種樹木的林業執法監督管理職責,致使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狀況長期未得到修復,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浉河區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該案線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調查。檢察人員調取了浉河區林業和茶產業局有關行政執法卷宗材料,詢問了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相對人,勘驗了相關案件現場。結合調查取得的證據審查認為,浉河區林業和茶產業局在辦理行政執法案件期間未依法全面履行責令補種樹木的法定職責。4月29日,該院向浉河區林業和茶產業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對涉案的共計43件行政處罰案件和10件刑事處罰案件中濫伐、盜伐林木造成的林業生態環境損害情況,責令違法當事人補種,不能補種的要求其繳納代為補種樹木所需的費用,并代為履行。6月29日,浉河區林業和茶產業局書面回復,稱檢察建議書中所列事實客觀存在,但由于現行法律對履行補植補種處罰義務沒有操作流程以及費用標準難以認定等客觀原因未能整改。檢察建議回復期滿后,浉河區院經跟進調查,確認該局仍未實際履行責令違法行為人補種林木的職責,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

【訴訟過程】

2020年8月31日,浉河區院向浉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確認被告未依法履行林業執法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林業執法監管職責,確保被破壞的林業生態環境得到修復。

浉河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涉及一個行政機關的多個具體行政行為,建議檢察機關分案起訴。檢察機關認為,從訴訟類型來看,行政公益訴訟是一種客觀訴訟制度,維護的公益與國家法律秩序緊密相連,與傳統的主觀訴訟制度標準不同,本案被侵害的公益作為公益訴訟的訴訟標的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針對的也是行政機關一個同類違法行為的行政法律關系,可作為一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起訴;從訴訟目的來看,行政公益訴訟相較于一般的行政訴訟具有其特殊性,其訴訟目標主要為了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規范其對該類違法行為的統一執法標準,修復受損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具有預防性功能,即防止其在今后的執法活動中持續怠于履職。最終,浉河區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2020年10月22日,浉河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浉河區林業和茶產業局積極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責令涉案當事人補種樹木。截至目前,涉案當事人已在原地或異地補種了3000余株白楊、國槐、杉樹等,林業部門按照行業標準對補種林木的存活率進行跟蹤評估和驗收。對未依法補種的當事人,林業部門則代為履行,同時要求其承擔代為履行的費用。

為解決補種代履行費用問題,浉河區院積極與區財政局磋商協調,共同推動浉河區政府設立了公益訴訟專項基金賬戶用于公益賠償和生態修復,同時制定了《浉河區公益訴訟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探索建立公益訴訟賠償金管理體系,確保相關資金的規范管理和使用。結合本案執行情況,浉河區院與區法院、區林業部門共同在浉河區董家河鎮選定了百余畝土地作為生態復植補種林木基地,并出臺基地管理相關制度,目前基地已正常投入使用,今年以來已復植補種相關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案件10余件,補種樹木近1000株。

【典型意義】

本案中,檢察機關對同一林業主管部門多次怠于履行責令補種林木職責的同類違法行為提出訴前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依然怠于履職,商法院以一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審理,對行政機關同類違法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督促其規范執法標準,節約訴訟資源,高效修復受損公益,創新實現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特色和價值。本案的辦理凸顯了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不同于傳統行政訴訟的訴訟規則和獨特效能。檢察機關針對行政機關履職中的深層次難題,通過辦案推動設立生態復植補種林木基地和公益訴訟專項基金賬戶,促進當地林業生態資源管理和保護,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彰顯了行政公益訴訟在推動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的制度價值和積極作用。

18.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漁業資源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非法捕撈 長江十年禁漁

【要 旨】

檢察機關針對屢禁不止的非法捕撈、違反長江十年禁漁政策、破壞長江生物多樣性的違法行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行政機關書面回復已整改,但檢察機關經跟進調查確認其未依法全面履職、公益損害持續存在的,應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交辦線索,2019年9月12日,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老河口市院)在漢江老河口王府洲段初查發現,多個漁民正在進行電捕魚等非法捕撈活動。經調查,漢江非法捕撈情況屢見不鮮。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9月16日,老河口市院對該案立案調查,發現漢江王府洲段淺灘處有大量地籠網。在漢江洪山嘴段調查時,發現部分漁民正在使用地籠網捕魚,在漢江沿線的江堤上,也有漁民售賣用地籠網捕獲的幼魚蝦苗。經走訪調查,檢察官了解到當地漁民使用地籠網捕魚的現象較為普遍。經調取行政執法卷宗,查明2018年至2019年老河口市漁政執法部門僅查處非法捕撈行政案件6件6人。為保護漁業資源,督促行政機關履職,老河口市院于2019年9月29日向老河口市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市農業農村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市農業農村局加大監督執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漢江流域水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11月25日,市農業農村局回復稱:已報請市政府研究同意,在該市漢江沿線開展了以打擊非法捕撈為目的的專項整治行動——“清江行動”,共查獲銷毀地籠網2000余條,收繳電捕魚器5臺,立案查處非法捕撈案件5起,且在近期農業農村部長江辦和省水產局暗訪檢查中,老河口市內未發現非法捕撈現象。

【訴訟過程】

2020年2月至4月,老河口市院對漢江非法捕撈情況進行跟進調查,經4次現場勘查,發現相關水域內仍存在大量地籠網,隨機打撈的地籠網中有大量死亡和腐爛的幼魚幼蝦,也有活魚活蝦。經進一步收集固定相關證據,7月6日,老河口市院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老河口市農業農村局對漢江老河口段電打魚、地籠網等非法捕撈現象全面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有效保護漢江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引起了老河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市人大常委會在專題會議上,明確支持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市政府牽頭成立由市農業農村局、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單位組成的漢江禁捕退捕工作組,由市農業農村局承擔主責,對漢江老河口段開展拉網式排查整治,共拆解有證漁船243條,收繳三無船舶226條,開展巡查216人次。同時,全面加大巡查力度,對農貿市場、餐館、漁具店進行閉環清查,收繳地籠網400余條。2020年8月,為提升漢江禁捕智能化水平,老河口市投資400余萬元,在境內漢江沿線布設12個雙光譜熱成像云臺攝影機,各行政機關逐步形成合力,共抓漢江生態保護。

2020年12月3日,該案開庭審理,老河口市農業農村局表示,該案起訴后,其已積極全面履職,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請求已實現。老河口市院認為漢江老河口段地籠網在訴訟過程中經市政府統一部署已得到有效整治,但考慮到在該案起訴前非法捕撈現象仍大量存在,結合行政機關的總體履職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被告在2020年7月6日(起訴之日)前對漢江老河口段電打魚、地籠網等非法捕撈現象未全面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違法。2020年12月24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電毒炸”“絕戶網”以及過度捕撈行為嚴重破壞了漁業資源。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十年禁漁”決策,堅持“長江大保護”理念,切實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針對行政機關的怠于履職行為,在檢察建議未得到采納的情況下,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在訴訟期間促成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為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保護長江生物多樣性貢獻檢察力量。

19. 西藏自治區朗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礦山環境資源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礦山資源  履職盡責

【要旨】

行政機關在履行礦山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時,對環境監管和行政處罰措施履職不到位,經訴前程序仍未實現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目的的,檢察機關應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區朗縣金東鄉秀溝礦區某礦業有限公司在停止開礦后一直未對造成損害的生態環境予以修復,朗縣自然資源局存在履職不到位情形,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西藏自治區朗縣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8月28日對本案立案。經調查查明,2005年10月,朗縣礦業開發部將金東鄉秀溝鉻鐵礦采礦權轉讓給某礦業有限公司,開采許可證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4日。此后仍在作業。后因經濟原因于2011年12月終止開礦。期間,該礦業公司鉆孔13處,礦洞未填埋,隨意傾倒礦區廢石造成周邊草場植被掩埋,礦區直線距離約30公里左右山坡存在不同程度小塌陷。朗縣國土局于2010年正式成立,成立后未對涉案礦業公司采取任何行政措施督促其恢復礦區生態環境。2017年9月4日,朗縣人民檢察院向朗縣國土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職,督促礦業公司依法填埋礦洞、清理廢石,恢復礦區草場植被,修復礦區地質環境。

2017年9月22日,朗縣國土局書面回復朗縣人民檢察院稱,由于2008年朗縣國土資源局成立之初,礦產資源管理職責機構正在逐步完善之中,2010年6月朗縣國土資源局正式成立正科級單位后,該礦點已停止生產,因其采礦證還在有效期內,故未下達停止生產處罰決定書。對于督促礦業公司恢復礦區地質環境事宜,朗縣國土資源局稱已多次以書面形式督促礦業公司做好環境恢復工作,但始終不能與其負責人取得聯系。

針對朗縣國土資源局回復意見,朗縣檢察院進一步跟進調查,確認朗縣國土資源局僅對秀溝鉻鐵礦區生態環境破壞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召開了專題會議并成立領導小組,就恢復礦區生態環境并無實質行動。

【訴訟過程】

朗縣人民檢察院啟動訴前審查,為準確判斷朗縣國土資源局是否依法全面履職,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與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檢例第49號)陜西省寶雞市環境保護局鳳翔分局不全面履職案中有關行政機關履職盡責的判斷標準,于2019年8月22日向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朗縣自然資源局依照《礦山地質環境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2019年9月18日,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雙方就朗縣國土資源局是否履職進行了激烈辯論,法院審理認為,朗縣國土資源局雖然在規定期限內對檢察建議進行了書面回復,但未就下一步對金東鄉秀溝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具體事項作出回應,金東鄉秀溝礦區地質環境仍然未獲得恢復治理,國家和社會公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朗縣國土資源局積極履職,按照相關要求清理礦區廢石,回填礦洞,礦區環境得到恢復。

【典型意義】

針對礦山環境資源受到破壞、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情形,檢察機關參照指導性案例準確認定行政機關履職盡責標準,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方式,持續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對受損的礦區地質環境進行恢復治理。

(二)國有財產保護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0. 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財政補貼資金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國有財產保護  國家農業保險費補貼資金  分期繳付

【要 旨】

針對保險公司套取國家農業保險費補貼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后未及時依法追回,致使國有財產處于被侵害狀態時,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追回被套取資金,挽回國有財產損失。

【基本案情】

國家從2008年開始支持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建立種植業保險制度。2009年至2014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蘆溪支公司(以下簡稱蘆溪財保公司)負責經營蘆溪縣國家政策性水稻及油菜保險業務。期間,蘆溪縣部分鄉鎮政府負責組織農戶投保的工作人員采取虛構資料等方式進行虛假投保,協助蘆溪財保公司違法獲取補貼。2016年至2017年,相關人員被相繼追究刑事責任,累計套取國家財政專項補貼356萬余元。根據《農業保險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蘆溪縣財政局(以下簡稱縣財政局)負有追回上述被套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行政職責。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4月,江西省萍鄉市蘆溪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蘆溪縣院)在梳理已辦瀆職案件中發現該案線索,于2018年5月17日對該案立案審查。通過詢問蘆溪財保公司、縣財政局相關工作人員并調取資金撥款書等相關書證,發現被套取的財政補貼資金未依法追回。經查明,蘆溪縣農業局以及蘆溪縣南坑鎮等人民政府違反購買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原則,明知是虛假保險合同仍然將保險公司的請款表蓋章后層報縣財政局申請付款;縣財政局未盡依法審核義務即撥付款項,造成保費補貼資金被套取。案發后,縣財政局未對套取保費補貼資金的行為責令改正,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5月25日,蘆溪縣院向縣財政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該局依法履行職責,追回356萬余元國家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檢察建議發出后,縣財政局未書面回復檢察機關,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套取的農業保險補貼資金,國家利益持續受損。

【訴訟過程】

2019年1月18日,蘆溪縣院根據當地行政訴訟集中管轄原則,向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1、確認縣財政局怠于履行監管職責、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套取的國家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的行為違法;2、縣財政局依法繼續履行監管職責,對被套取的國家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予以追回。4月29日,區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行政機關辯稱其已向蘆溪財保公司發函、著手開展行政處罰調查等工作,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檢察機關圍繞案件事實和證據,認為行政機關雖然有部分履職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保費補貼,屬于未全面履職情形。10月16日,區法院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認為縣財政局依法具有對保費補貼資金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確認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未依法、及時辦理和回復的行為違法,同時責令其繼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追回被套取的國家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鑒于一次性繳回全部款項存在困難,最后達成分期繳款協議,約定五年內分期將案涉補貼資金全部追回國庫。一審判決生效后,縣財政局積極履職,督促蘆溪財保公司定期繳納款項。蘆溪財保公司按照協議約定于2019年11月上繳第一筆款項714000元,于2020年11月上繳第二筆款項714000元。截至目前,已追回1428000元。

【典型意義】

國家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是國家政策性保險補貼資金,是涉及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一項惠農政策。在該項政策落實過程中,個別保險公司以虛假農業保險合同、通過農戶過賬虛假理賠等方式,套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造成國有財產的流失。財政部門具有追回保險費補貼資金的法定職責,在收到檢察建議后既未按期回復,又未主動作為,致使國家利益長期受損。本案中,檢察機關以提起訴訟的方式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增強了檢察建議的監督剛性。在執行過程中,充分考慮被告態度以及關聯人的實際情況,促成行政機關與企業達成分期支付的追款方式,既有效保護了國家利益,又保障了企業的平穩發展。

21. 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國有土地出讓金追繳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容積率改變  土地出讓金 

【要 旨】

檢察機關針對國土管理部門在收繳容積率改變國有土地出讓金中怠于履職,導致國家利益受損的,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對于行政機關的整改回復,檢察機關應當跟進調查,對于無正當理由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追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1年間,懷寧縣四家房地產公司分別與懷寧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原懷寧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懷寧自然規劃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四宗地塊的使用權。2011年5月,懷寧縣人民政府批復同意上述四家公司調整容積率,懷寧自然規劃局向縣政府建議四家公司補交出讓金1.306274億元,縣政府批示同意。2011年8月,上述公司向縣政府申請獲準先行補交部分出讓金,余下的緩繳1年。緩繳期滿后,仍有1.125103億元出讓金未予繳納。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5月,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檢察院在利用大數據平臺梳理案件線索時發現,懷寧自然規劃局怠于收繳四家公司開發項目容積率改變土地出讓金,決定立案調查。通過調取確定行政機關職責的“三定”方案、出讓合同、繳款通知書、繳款書、會議紀要、有關判決和文件等材料,詢問懷寧自然規劃局工作人員,查明四家公司在一年緩繳期滿后仍未繳納剩余的土地出讓金,懷寧自然規劃局亦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補繳欠繳的土地出讓金。

2019年7月5日,懷寧縣院向懷寧自然規劃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追繳相關公司欠繳的土地出讓金。2019年9月5日,懷寧自然規劃局回復表示:已專題向縣政府匯報落實相關情況;已向四家公司送達催收通知書,督促補交剩余的土地出讓金;正在準備訴訟材料,擬向懷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追繳土地出讓金。

經跟進調查,檢察機關認為,懷寧自然規劃局雖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未完全履職,致使相關公司欠繳的國有土地出讓金兌現極少,國家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懷寧縣院于2019年11月向懷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懷寧自然規劃局不完全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判令其依法追繳國有土地出讓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望江縣人民法院管轄。

2020年8月13日,望江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系列案,安慶市人民檢察院邀請20余名省市代表委員參加庭審觀摩,全市各縣區自然規劃局均派員旁聽庭審。庭審中,雙方圍繞懷寧自然規劃局是否已按照檢察建議的要求依法履行職責這一焦點進行了激烈辯論。9月11日,望江縣法院判決確認懷寧自然規劃局對四家公司欠繳國有土地出讓金未全面履行監管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懷寧自然規劃局繼續履行追繳國有土地出讓金的法定職責。懷寧自然規劃局未提出上訴。目前,懷寧自然規劃局已向四家公司送達征收決定書,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拖欠的出讓金,逾期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實踐中,因用地規劃調整、法律法規變化以及行政機關相關工作銜接不暢,容積率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欠繳的情形易發多發。檢察機關聚焦該領域,督促國土管理部門嚴格依法行政。對于訴前檢察建議發出后,行政機關雖部分履職,但履職不完全、不充分,未窮盡監管手段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追繳國有土地出讓金,切實維護國家利益。

(三)安全生產

22. 陜西省寧強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尾礦庫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安全生產  尾礦庫

【要旨】

針對尾礦庫未依法閉庫而存在的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隱患問題,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在行政機關仍未依法全面履職的情況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陜西省寧強縣境內的東皇溝鉛鋅礦曹家溝尾礦庫(以下簡稱曹家溝尾礦庫)位于嘉陵江上游,屬B級尾礦庫(B級為較高危險)、重金屬礦。該尾礦庫從2010年停用至本案立案前長達八年時間內,未依照《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實施閉庫,存在尾礦泄露、潰壩等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該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案件。陜西省寧強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寧強縣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通過現場勘驗、調取相關行政機關執法卷宗、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展開調查。經調查查明,該尾礦庫于2010年停用,2014年企業法定代表人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2016年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寧強縣應急管理局作為當地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在該尾礦庫長期未依法閉庫時,未能按照《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2018年12月12日,寧強縣院向寧強縣應急管理局(原寧強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實施閉庫并消除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2019年1月25日,寧強縣應急管理局回復稱,已對曹家溝尾礦庫主要隱患進行了先期治理,正在申請項目資金完成閉庫,待項目資金到位后由代家壩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隱患治理及閉庫工程。收到回復后,寧強縣院進行跟進調查,發現寧強縣應急管理局雖于2019年對曹家溝尾礦庫實施了應急治理工程,但沒有按照《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實施閉庫,加之2020年汛期連續降雨,應急治理后的曹家溝尾礦庫有尾礦外溢風險,安全和環境隱患仍持續存在。

【訴訟過程】

寧強縣院于2020年10月30日向寧強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寧強縣應急管理局對寧強縣東皇溝鉛鋅礦曹家溝尾礦庫繼續履行監管職責,切實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庭審中,寧強縣應急管理局稱已履行了相關職責,且其不是實施閉庫的主體,無責任實施閉庫。檢察機關出示相關證據,證明寧強縣應急管理局未對曹家溝尾礦庫采取切實有效的監管措施,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法院審理認為,寧強縣東皇溝鉛鋅礦曹家溝尾礦庫不再進行排尾作業后未按要求進行閉庫,對尾礦庫下游嘉陵江流域水體環境構成潛在威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寧強縣應急管理局積極對曹家溝尾礦庫進行閉庫治理。目前,曹家溝尾礦庫的閉庫工程已完工,正待驗收。檢察機關將持續跟進,確保尾礦庫安全和環境隱患徹底消除。

寧強地處嘉陵江上游,境內現有14座尾礦庫。針對尾礦庫存在的安全和環境隱患問題,寧強縣院將相關辦案情況提請漢中市院向漢中市委、市政府專題匯報,引起高度重視,漢中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縣區對所屬尾礦庫進行全面排查治理。

【典型意義】

尾礦庫安全事關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若監管不到位會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重大危害。本案所涉尾礦庫危險等級較高,針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職情形,檢察機關運用提起訴訟的剛性手段,推動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履職。同時,結合辦案全面調查尾礦庫治理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積極運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工作,服務地方科學決策,推動行業綜合治理。

(四)文物保護

23. 陜西省涇陽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安全  鄭國渠首遺址

【要 旨】

檢察機關積極、穩妥探索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領域,針對文物保護范圍內存在破壞文物風貌和安全的違法行為,采用多種檢察監督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確保文物風貌和安全,推動提升文物綜合治理水平。

【基本案情】

鄭國渠首遺址位于陜西省涇陽縣王橋鎮上然村北,建于公元前246年,是迄今發現時代最早、保存最完整的攔河大壩,首開引涇灌溉之先河,對后世農田灌溉影響深遠,具有獨特的歷史價值、科技價值和文化價值,系第四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6年成功申遺為“世界灌溉工程遺產”。鄭國渠首遺址標志石碑前堆積有建筑垃圾,遺址保護范圍內涇惠渠東岸農田上堆積大量道路柏油渣;部分壩體因長期取土發生雨后垮塌情形;在遺址保護范圍內東段壩體上的廢舊廠房開辦農業養殖場,并開挖排污渠,養殖場的家禽糞水向農田直排,嚴重破壞了遺址文物風貌和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4月初,涇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涇陽縣院)在開展“國有文物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該案線索。4月14日立案后,通過多次現場勘查、調取文物檔案、詢問村民等方法查明案件事實。于同年5月11日向涇陽縣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簡稱縣文旅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對鄭國渠首遺址的保護監管職責,查處破壞遺址風貌和安全的違法行為。6月3日,縣文旅局回復稱,建筑垃圾和柏油渣系王橋村村民傾倒,2019年11月已要求村民進行清理;保護范圍內土丘挖掘痕跡系2019年上半年王橋村委會用挖掘機進行環境綜合治理時造成,鄭國渠首博物館發現后及時制止,并要求該村委會用黃土掩埋,恢復原有風貌,此后再無挖土行為。收到回復后,涇陽縣院跟進調查發現,鄭國渠首遺址標志石碑前仍有建筑垃圾存在,保護范圍內土丘上有新的挖掘痕跡,土丘因底部被挖掘下雨后存在垮塌情形,養殖場違法排污行為亦未得到制止,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持續受侵害狀態。

【訴訟過程】

2020年10月12日,涇陽縣院向涇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縣文旅局依法對鄭國渠首遺址履行監管職責,確保國有文物安全不受侵害。涇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轄區的文物保護具有實施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被告雖對檢察建議作出了回復,但其在庭審中未能提供履職盡責證明,包括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履行巡查的情況、養殖場處理及保護規劃情況等,遂判決由被告在兩個月內加強對鄭國渠首遺址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

判決生效后,縣文旅局對鄭國渠首遺址保護范圍內標志碑前的建筑垃圾進行了清理,設置了有效的隔離防護網,完善了養殖場的排污處理設施,排污問題已得到徹底整改。涇陽縣政府下發機構改革方案,將鄭國渠文管所和鄭國渠博物館合并,編制20人,緩解了遺址人員短缺,保護不力的現實問題。涇陽縣院與縣文旅局就鄭國渠首遺址保護問題召開專門會議,會簽了保護協作長效機制,建立了線索雙向移送和信息共享制度,明確了文物行政部門的保護監管職責,定期開展聯合巡查保護執法活動,不斷加強保護和宣傳的力度。

【典型意義】

文物和文化遺產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系民族精神,具有典型的公益性,應作為檢察機關新領域的重點進行探索。文物保護范圍內存在堆放垃圾、排放污水、挖土等違法行為,嚴重破壞文物風貌和安全。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后未全面充分履職,違法行為未被有效遏制,文物風貌和安全持續受到破壞,檢察機關通過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剛性監督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同時通過建立文物保護長效協作機制,有效激活和提升了文物治理能力水平,真正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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