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中國公證協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司公通〔20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局)、公證管理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各地方公證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證協會:
為深入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持續提升公證利企便民服務質效,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和中國公證協會在《高頻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基礎上,制定了《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2023年版)》(見附件,以下簡稱“本清單”),現予以公布。
一、請各地督促指導公證機構落實本指導意見。公證機構可以結合業務實際,進一步精簡公證證明材料。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證明材料能夠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獲取的,不得再讓當事人提供。
二、各地已經公布的公證證明材料清單與本清單列明的證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請以本清單為準。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就本清單之外的公證事項制定證明材料清單。
三、根據公證執業實際,需要在本清單之外補充證明材料的,公證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主動收集。采取上述辦法仍無法完成證明材料收集,導致不能滿足出具公證書條件的,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的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清單明確的是當事人應當提交公證證明材料的范圍,是公證審查的基礎材料,公證機構要依據相關規定切實履行審查責任。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 中國公證協會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2023年版)
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辦)城市房屋所有權委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托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涉及不動產處分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4.不動產權利證明。
(二)(法人、非法人組織申辦)城市房屋所有權委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托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法人、非法人組織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4.不動產權利證明。
(三)(法人、非法人組織申辦)建設用地使用權委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托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法人、非法人組織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4.建設用地權利證明。
(四)(自然人申辦)動產物權委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托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涉及動產物權處分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4.動產物權權利證明。
(五)(法人、非法人組織申辦)動產物權委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托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法人、非法人組織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4.動產物權權利證明。
(六)一般事務性委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托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與事務性委托相關的證明。
二、聲明
(一)放棄繼承權聲明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等相關人員死亡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親屬關系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4.財產權利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5.有遺囑的,需提交遺囑。
(二)涉及法律事實的聲明(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與聲明的法律事實相關的證明。
(三)商標轉讓聲明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讓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商標權利證明;
4.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四)涉及其他法律行為的聲明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與聲明的法律行為相關的證明;
3.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三、(自然人申辦)贈與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贈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贈與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4.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5.贈與人與受贈人系親屬的,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四、(自然人申辦)受贈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3.經公證的贈與書,或者其他含有贈與意思表示的文書;
4.贈與人與受贈人系親屬的,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五、遺囑
(一)處分財產的遺囑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受益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遺囑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4.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二)處理事務的遺囑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與處理事務相關的證明。
六、公司章程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公司章程文本;
3.發起人協議或者股東名冊;
4.享有表決權的參會人員名冊及身份證明;
5.會議通知(或公告)及會議文件;
6.事前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文。
七、認領親子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認領人身份證明;
3.親子鑒定報告;
4.被認領人已經被收養的,提交收養關系解除證明。
八、出生(婚生子女)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出生證明;
3.生父母的身份證明、婚姻關系證明。
九、生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十、死亡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死亡證明;
3.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
十一、身份
(一)國籍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戶籍證明。
(二)法定監護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監護人身份證明;
3.申請人與被監護人關系證明;
4.被監護人為成年人的,提交對被監護人民事行為能力確認的證明。
(三)指定監護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的文書;
3.被監護人為成年人的,提交對被監護人民事行為能力確認的證明。
(四)意定監護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監護人身份證明;
3.申請人與被監護人形成監護關系的監護協議等證明;
4.對被監護人民事行為能力確認的證明。
(五)因死亡戶籍注銷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因死亡注銷戶籍的證明;
3.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
(六)因遷移戶籍注銷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因遷移注銷戶籍的證明。
(七)未做過戶籍登記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查無戶籍檔案記載的證明;
3.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身份證明。
(八)遺產管理人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3.申請人取得遺產管理人身份的材料。
十二、曾用名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更名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十三、住所地(居住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戶籍證明;
3.戶籍地與經常居所不一致的,如需證明住所地,提交一年以上的居住證明;如需證明居住地,提交居住證明。
十四、學歷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學歷證明。
十五、學位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學位證明。
十六、經歷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經歷證明及關聯性材料。
十七、職務
(一)職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職務證明及關聯性材料。
(二)專業技術職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專業技術職務證明。
十八、資格
(一)法人資格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二)非法人組織資格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十九、無(有)犯罪記錄
(一)無犯罪記錄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二)有犯罪記錄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有犯罪記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決書。
二十、婚姻狀況
(一)未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離婚未再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離婚證明。
(三)喪偶未再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結婚證明;
3.配偶的死亡證明。
(四)已婚(初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結婚證明;
3.要求證明婚姻關系終止的,提交死亡證明。
(五)已婚(再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結婚證明;
3.原婚姻關系終止證明。
二十一、(非繼承)親屬關系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關系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3.親屬關系證明。
二十二、收入狀況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收入證明及關聯性材料。
二十三、(自然人申辦)納稅狀況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納稅證明。
二十四、票據拒絕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
二十五、選票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選票。
二十六、指紋
1.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十七、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證明。
二十八、查無檔案記載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查無檔案記載證明。
二十九、證書(執照)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公證的證書(執照、其他證明)。
三十、文本相符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公證的文本原本。
三十一、保全證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與保全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
三十二、現場監督
(一)拍賣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資質證明;
3.競買人資格證明;
4.拍賣師資格證明;
5.拍賣標的物權利證明及委托拍賣合同;
6.拍賣須知及拍賣規則;
7.需審批或者公告的,提交批文或者公告;
8.需要對結果一并監督的,提交結果確認文件。
(二)招標、投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根據相應階段提供招標文件、評標報告(含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信息)、中標通知書及中標人身份證明;
3.需審批或者公告的,提交批文或者公告。
(三)開獎(評獎)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開獎(評獎)的活動規則、公告、通知;
3.獎池的原始數據;
4.需審批或者許可的,提交相關證明;
5.需要對結果一并監督的,提交結果確認文件。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公司章程、股東名冊;
3.參會人員身份證明及現場簽到名冊;
4.會議通知及送達憑證;
5.股東會決議。
(五)商品房(經適房、兩限房等)搖號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搖號的規則、公告、通知;
3.搖號的原始數據;
4.購房者名冊;
5.商品房(經適房、兩限房)的銷售許可證、預售許可證;
6.需要對結果一并監督的,提交結果確認文件。
(六)升學派位(搖號)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派位(搖號)的規則、公告、通知;
3.派位(搖號)的原始數據;
4.生源名冊;
5.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者許可文件;
6.需要對結果一并監督的,提交結果確認文件。
(七)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土地使用權的權利證明;
3.土地招拍掛活動的公告;
4.土地出讓活動須知;
5.競買人身份證明及資格證明;
6.需要對結果一并監督的,提交結果確認文件。
三十三、合同(協議)
(一)婚前財產約定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協議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3.協議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三)離婚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婚姻狀況證明;
3.財產權利證明;
4.涉及子女撫養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證明、出生證明。
(四)離婚后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婚姻狀況證明;
3.財產權利證明;
4.涉及子女撫養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證明。
(五)同居關系析產及子女撫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婚姻狀況證明;
3.財產權利證明;
4.涉及子女撫養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證明。
(六)收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收養人身份證明;
3.收養人婚姻狀況證明;
4.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符合收養條件的證明。
(七)解除收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收養關系證明;
3.被收養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證明。
(八)撫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3.被撫養人身份證明;
4.申請人之間以及與被撫養人關系證明。
(九)變更撫養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撫養人身份證明;
3.原撫養權證明。
(十)析產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婚姻狀況證明;
3.財產權利證明。
(十一)(自然人申辦)遺贈扶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3.協議涉及具體的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十二)監護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監護人身份證明;
3.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關系證明;
4.監護資格證明;
5.對被監護人民事行為能力確認的證明。
(十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轉讓方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3.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4.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
(十四)房屋買賣合同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賣方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3.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4.不動產權利證明。
(十五)知識產權使用許可(轉讓)合同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知識產權權利證明;
3.許可(轉讓)方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十六)贈與合同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贈與人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3.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4.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5.贈與人與受贈人系親屬的,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十七)房屋租賃合同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不動產權利證明等有權出租房屋的證明;
3.存在共有人的,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文件;
4.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十八)金融貸款合同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債權人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3.涉及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4.債務人、擔保人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5.債務人、擔保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十九)融資租賃合同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融資租賃業務許可證;
3.融資租賃的基礎合同;
4.財產權利證明;
5.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6.承租人、擔保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章程(協議),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二十)股權轉讓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目標公司身份證明;
3.股權證明;
4.公司章程;
5.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涉及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其他股東同意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提交決議、批文或者股東同意書。
清單所涉證明例舉
本清單所涉證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舉材料,由公證機構根據所辦公證事項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一、身份證明
(一)自然人
1.境內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居民居住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
3.臺灣地區自然人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居住證等;
4.華僑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國護照、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等。
(二)組織
1.境內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提供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代理
本清單中可以由代理人代為申辦公證的,代理人按以下情況提供相關證明:
1.監護人代為申辦的,需要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和代理權證明;
2.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辦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二、不動產權利證明
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不動產查檔資料、購房合同、契稅發票、生效裁判文書、公證書、拆遷安置協議等。
三、婚姻狀況證明
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婚姻檔案、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等。
四、死亡證明
公安機關出具載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戶口注銷證明、死亡證明,死亡醫學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決書、死亡(繼承)公證書、人事檔案等。
五、親屬關系證明
生效裁判文書、公證書,戶籍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鑒定報告、婚姻狀況證明、收養登記證,村(居)委會證明、單位人事部門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