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陜西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等七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陜西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等七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4年1月2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公布 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第3次常務會議決定:
一、對《陜西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行政區域界線,是指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后,由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行政區域界線詳圖予以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的行政區域界線由毗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四)將第九條修改為:“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協議書以及附圖,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材料,是進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處理邊界爭議的重要依據。”
(五)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建設用地需要橫跨行政區域界線的,應當事先征得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同意,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準機關備案。”
(六)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每5年聯合檢查一次。”
(七)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在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八)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與街道辦事處之間以及街道辦事處之間行政管轄范圍分界線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九)刪去第十八、十九條。
二、對《陜西省工程建設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防治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因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應當按照‘誰建設、誰負責’‘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確定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并負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所需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等費用。”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氣象、地震、測繪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將第五、十一、十三、十五、十八條中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第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及地質災害現狀”,原第一、二、三、四項依次順延為第二、三、四、五項,將原第一項修改為:“地質災害防治機構設置及責任人”,原第三項修改為:“防治措施和應急預案”。
(五)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在工程建設或者運營中,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上級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地質災害報告制度,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六)刪去第十二、十六條。
三、對《陜西省地圖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出版物、標牌、廣告、影視等插附的地圖”。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新聞出版、廣電、文化和旅游、測繪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依法將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刪去第四款。
(三)將第十二、二十一條中的“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協調并組織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益性地圖,向社會公開發布,供無償使用,并按照規定及時更新。”
(五)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省或者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下列地圖不需要報送審核:
“(一)直接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
“(二)景區地圖、街區地圖、公共交通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
“(三)法律法規明確應予公開且不涉及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的。”
(六)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七)將第十七條中的“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教育主管部門”。
(八)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20個工作日”修改為“15個工作日”。
(九)將第二十八、三十八條中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新聞出版主管部門”。
(十)將第三十五條中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修改為“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網信”。
(十一)將第三十六條中的“工商、新聞出版廣電”修改為“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廣電”。
(十二)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將第四款中的“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
(十三)將第三、四、七、二十八、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條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十四)刪去第四十四條中的“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
(十五)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四十二、四十三條。
四、對《陜西省車船稅征收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八、九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統一修改為“稅務機關”。
(二)第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原第四、五、六項依次順延為第五、六、七項。
五、對《陜西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根據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刪去第二條中的“營業稅” “(以下簡稱納費人)”。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和減免,繳納環節和繳納地點,應當按照征收消費稅、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繳納教育費附加,應當以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同時繳納。
“二、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消費稅、增值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對出口產品退還消費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三、實行定期定額和定率并征辦法納稅的個體工商業戶,只按實際負擔的消費稅、增值稅稅額部分計算征收教育費附加。
“四、稅務機關委托代征消費稅、增值稅的,由代征單位同時征收教育費附加。
“五、對納稅人照章查補的消費稅、增值稅,應同時補征教育費附加。”
(四)將第四條修改為:“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稅務機關有權對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以及繳納教育費附加的情況進行檢查。”
(五)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縣(市、區)級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設區的市教育部門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必要時可適當集中一部分,用于各縣(市、區)之間的調劑平衡。”
(六)刪去第七、八條。
六、對《陜西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加強消防能力建設,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三)將第九條改為第七條,第五項修改為:“建筑總面積大于3萬平方米,或者客房數量在300間以上的賓館、飯店”。
第六項修改為:“核定人數超過2000人的室內演出、放映場所,以及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四)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火災高危單位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本規定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五)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其中的“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省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二十六、二十七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六)將第十六條改為兩條,作為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改為:
“第十五條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全面負責,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主管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鼓勵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從事消防管理的人員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
“第十六條火災高危單位除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營業或者運行期間至少每2小時進行1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1次防火檢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執勤點,確定執勤人員,配備滅火救援裝備器材;
“(三)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配備消防器材和裝備,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季度組織1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每年組織1次全要素綜合演練;
“(五)在建筑物外明顯位置設置統一標識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單位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組織、平面圖、建筑消防設施、火災應急處置預案等資料。”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將下列消防安全信息通過陜西消防信息網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修改為“火災高危單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后30日內,應當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提交下列消防安全信息”;刪去第四項,原第五、六、七、八、九、十項依次順延為第四、五、六、七、八、九項。
第二款修改為:“消防安全信息有變更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在20日內變更。”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高危單位確需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按需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1天的使用量,并由專人登記、管理。”
(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根據火災危險性劃定禁火、禁煙區域,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
(十)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配備滅火器材以及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公眾聚集場所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并公示各區域的最大容納人數,逐樓層、逐區域明確應急疏散引導員,發生火災時,立即組織人員疏散。”
(十一)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告。”
(十三)將第二十九、三十條中的“行政處分”統一修改為“處分”。
(十四)刪去第六、七、二十條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七、對《陜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中的“天然水源”修改為“設有消防取水設施的天然水源”。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市政消防水源的運營、養護單位應當做好市政消防水源的建檔登記工作,每半年向同級消防救援機構通報。”
(三)將第八條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水源分布情況,開展針對性消防演練。”
(四)將第九條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發現市政消防水源布局不合理,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告知消防水源的建設或者運營、養護單位,相關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五)將第十一條中的“消防水源的維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修改為“消防水源的運營、養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一項修改為:“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定期巡查、維護等管理制度,設置24小時值守的故障報修電話”。
第三項修改為:“每季度至少對市政消防給水設施進行1次外觀和標志檢查,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啟閉測試、壓力測試、排放余水”。
(六)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前款行為的,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供水單位或者消防救援機構舉報。”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撲救火災時,有權使用各種水源;需要加壓供水的,供水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火災現場總指揮的命令加壓供水。”
(八)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消防水源的運營、養護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九)刪去第十六、十八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陜西省工程建設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防治辦法》《陜西省地圖管理辦法》《陜西省車船稅征收辦法》《陜西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陜西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陜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陜西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
(2007年11月27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2024年1月2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39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行政區域界線附近地區穩定,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區域界線,是指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后,由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行政區域界線詳圖予以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的行政區域界線由毗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準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各項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穩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第八條 因行政區劃調整變更行政區域界線的,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勘定界線、埋設界樁、簽訂協議書,并報送批準變更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機關備案。
第九條 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協議書以及附圖,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材料,是進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處理邊界爭議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因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認定不一致引發的爭議,由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以及附圖協商解決;協商后仍未達成一致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解決。
因邊界資源權屬不清引發爭議的,由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助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解決,民政部門有提供行政區域界線相關資料的義務。
第十一條 生產、建設用地需要橫跨行政區域界線的,應當事先征得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同意,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準機關備案。
行政區域界線毗鄰各方共同管護的道路、堤壩、水資源以及水利設施、公共設施、文物、礦山、林區、自然保護區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搶占、破壞。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每5年聯合檢查一次。
聯合檢查由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完成行政區域界線實地聯合檢查后,應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聯合檢查報告。
因自然災害、河流改道、道路變化、城市建設等影響行政區域界線的特定地段,應當由行政區域界線毗鄰各方隨時安排聯合檢查,填寫實地檢查表,并將檢查結果報送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界樁和其他界線標志物,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管護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毀壞。
界樁和其他界線標志物損毀的,由管護方在毗鄰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原地修復;原地無法修復的,在不改變界線走向的情況下另行擇地設置。
第十四條 行政區域界線實地走向難以辨認的,由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時進行修測,增設標志物,增補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省范圍內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編制工作。涉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其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應當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一致。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于行政區域界線的有關資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區域界線信息系統,通過建立行政區域界線數據庫,加強對行政區域界線的科學化管理。
第十八條 在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與街道辦事處之間以及街道辦事處之間行政管轄范圍分界線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工程建設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防治辦法
(2017年11月22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公布,2024年1月2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陜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因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應當按照“誰建設、誰負責” “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確定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并負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所需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等費用。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領導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氣象、地震、測繪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程建設活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接受當地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依據建設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制定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及地質災害現狀;
(二)地質災害防治機構設置及責任人;
(三)防治范圍及防治時段;
(四)防治措施和應急預案;
(五)保障措施。
第八條 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堅持地質災害避讓為先,無法避讓需要采取工程治理的,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九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規定的措施和要求,落實責任人、監測人,做好工程涉及范圍內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治理工作,確保人員、設備的安全。
第十條 工程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單位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檢查,處理工程建設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有關事項,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督促工程建設單位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落實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建設單位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二條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由工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工程建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在工程建設或者運營中,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上級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地質災害報告制度,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者與防治工作有關的行業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工程建設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可以建議同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建設單位的上級行業主管單位,督促工程建設單位履行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地圖管理辦法
(2017年9月22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號公布,2024年1月2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規范地圖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陜西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下列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一)紙質、布質等介質地圖,電子地圖和互聯網地圖;
(二)出版物、標牌、廣告、影視等插附的地圖;
(三)各類產品附有的地圖圖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圖。
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四條 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新聞出版、廣電、文化和旅游、測繪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依法將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國家版圖知識的公益宣傳,加強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的地圖違法行為輿論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 地圖的編制、生產、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定,保證地圖質量。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交換和共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廣泛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無償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時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用于基礎地理信息更新的數據、信息。
第八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地圖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制的地圖內容應當完整、規范,所表示的地理信息應當準確,地圖圖名應當與內容相符;
(二)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保證地圖內容的現勢性;
(三)地圖的數學基礎、綜合原則、符號系統等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編制地圖應當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并且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五)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信息標注。
第十一條 在地圖產品上刊載廣告,應當遵守廣告和地圖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其廣告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30%。
第十二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協調并組織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益性地圖,向社會公開發布,供無償使用,并按照規定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省或者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下列地圖不需要報送審核:
(一)直接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
(二)景區地圖、街區地圖、公共交通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
(三)法律法規明確應予公開且不涉及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的。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需要報送審核的地圖,由下列申請人報送審核:
(一)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
(二)展示或者登載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
(三)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
(四)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于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出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
第十六條 送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僅提交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全省地圖;
(二)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的地圖。
本省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
(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委托由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的地圖。
第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收到地圖審核申請后,應當對送審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決定受理;對不屬于審核范圍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第二十一條 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應當依照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審核依據進行審核。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具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有關部門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二條 送審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的標準,涉及到中國全圖的,應當完整正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二)國界、邊界、歷史疆界、省內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三)不含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地圖審圖號應當在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上及時公告。
第二十三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核發地圖審圖號,并制作地圖審核批準通知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地圖審核批準通知書和地圖審圖號。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修訂地圖內容或者改變地圖形式的,應當重新送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地圖審圖號。
第二十六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其中屬于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地圖出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出版單位從事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具有國務院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出版業務范圍,并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地圖著作權的保護,依照有關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鼓勵和支持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開發利用和增值服務。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 公開登載的互聯網地圖應當由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按照本辦法地圖審核有關管理規定送審。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互聯網地圖,不得公開登載。
互聯網地圖審圖號有效期按有關規定執行。審圖號有效期內地圖表示內容發生變化或者審圖號到期前,應當重新送審,取得新的審圖號。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且制定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安全、通信管理、保密等部門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用于提供服務的地圖數據庫及其他數據庫不得存儲、記錄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發現其網站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網信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測繪地理信息、宣傳、網信、保密、教育、公安、民政、商務、外事、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廣電、通信管理、海關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及互聯網地圖服務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地圖監督管理機制,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地圖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用于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對地圖產品及利用地圖發布廣告等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強地圖質量監督管理。
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單位及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地圖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對公開出版物中涉及的地圖以及新聞媒體網站登載的地圖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圖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且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車船稅征收辦法
(2012年1月10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公布,2017年7月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修訂,2024年1月2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屬于本辦法所附《陜西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四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并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第五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第六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條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
(五)公共交通車船;
(六)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七)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依照國家規定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代收的車船稅和滯納金,應當按照省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解繳。
第九條 稅務機關依照國家規定,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4日,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同時廢止。
附:陜西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陜西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1987年2月11日陜政發〔1987〕19號公布,2011年2月25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修訂,2024年1月2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修正)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按稅法規定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教育費附加的繳納義務人,應當依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和減免,繳納環節和繳納地點,應當按照征收消費稅、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繳納教育費附加,應當以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同時繳納。
二、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消費稅、增值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對出口產品退還消費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三、實行定期定額和定率并征辦法納稅的個體工商業戶,只按實際負擔的消費稅、增值稅稅額部分計算征收教育費附加。
四、稅務機關委托代征消費稅、增值稅的,由代征單位同時征收教育費附加。
五、對納稅人照章查補的消費稅、增值稅,應同時補征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 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稅務機關有權對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以及繳納教育費附加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 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按專項資金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于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縣(市、區)級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設區的市教育部門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必要時可適當集中一部分,用于各縣(市、區)之間的調劑平衡。
第六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在每年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教育費附加收支情況時,應同時抄報同級稅務機關。
第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13年7月23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公布,2024年1月2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容易發生火災,而且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場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加強消防能力建設,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或者單位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或者容納人數在1萬人以上的體育場(館);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的公共展覽館、博物館;
(三)單層建筑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或者總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2500平方米的公共圖書閱覽室、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加工車間、宗教場所;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3萬平方米,或者客房數量在300間以上的賓館、飯店;
(六)核定人數超過2000人的室內演出、放映場所,以及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七)床位數量在30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數量在500張以上的醫院或者療養院病房樓;
(八)床位數量在1000張以上的學生、企業員工集體宿舍樓。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場所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總儲量大于1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氣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場所;
(二)總儲量大于3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場所;
(三)生產、儲存、銷售甲、乙類可燃固體、可燃纖維的,且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單體建筑。
第九條 單體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為火災高危單位。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地下建筑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場;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娛樂場所;
(三)城市軌道交通地下部分;
(四)高速公路超長隧道。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或者單位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省級以上糧食(食用油)儲備倉庫;
(二)儲存可燃物資價值2億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儲備倉庫、基地;
(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設計且單體建筑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的建筑;
(四)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本規定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后30日內,應當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提交下列消防安全信息:
(一)單位基本情況;
(二)消防管理組織機構以及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
(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四)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設置及其維護保養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演練情況;
(九)消防安全評估情況。
消防安全信息有變更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在20日內變更。
第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消防救援機構加強高速公路超長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全面負責,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主管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鼓勵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從事消防管理的人員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
第十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營業或者運行期間至少每2小時進行1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1次防火檢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執勤點,確定執勤人員,配備滅火救援裝備器材;
(三)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配備消防器材和裝備,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季度組織1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每年組織1次全要素綜合演練;
(五)在建筑物外明顯位置設置統一標識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單位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組織、平面圖、建筑消防設施、火災應急處置預案等資料。
第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高危單位確需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按需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1天的使用量,并由專人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 鼓勵火災高危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火災高危部位進行實時監控,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十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根據火災危險性劃定禁火、禁煙區域,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配備滅火器材以及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公眾聚集場所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并公示各區域的最大容納人數,逐樓層、逐區域明確應急疏散引導員,發生火災時,立即組織人員疏散。
第二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不得在營業或者運行時間進行改(擴)建或者裝修施工。
第二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級評定機制,根據火災高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消防安全評估情況等做出信用等級評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對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頻次,但應當每半年至少檢查1次。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消防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規定,未履行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造成火災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規定
(2016年1月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號公布,2024年1月2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水源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消防水源包括可供滅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水源設施、設有消防取水設施的天然水源,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內部建設的消防水源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消防水源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協調解決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消防水源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做好消防水源的建設、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規劃消防水源布局,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消防水源的新建、改建、維護等工作。
單位自建、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防水源,由建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和維護。
第六條 消防水源應當與城市道路、建設工程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湖泊、河流等水源設置消防車取水碼頭。在鄉鎮居住區附近2公里范圍內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湖泊、河流等水源設置消防取水設施。
第七條 市政消防水源的運營、養護單位應當做好市政消防水源的建檔登記工作,每半年向同級消防救援機構通報。
第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水源分布情況,開展針對性消防演練。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發現市政消防水源布局不合理,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告知消防水源的建設或者運營、養護單位,相關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消防水源。
綠化、環衛、建筑施工等確需用水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使用手續,由供水企業指定或者設置專用取水設施。
第十一條 消防水源的運營、養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定期巡查、維護等管理制度,設置24小時值守的故障報修電話。
(二)消火栓、消防水鶴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在24小時之內恢復使用;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碼頭、消防取水井等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恢復使用。
(三)每季度至少對市政消防給水設施進行1次外觀和標志檢查,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啟閉測試、壓力測試、排放余水。
(四)建立完善消防水源檔案,內容應當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圖、設置地點、形式、數量、編號等。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除、停用、損壞消防水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前款行為的,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供水單位或者消防救援機構舉報。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撲救火災時,有權使用各種水源;需要加壓供水的,供水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火災現場總指揮的命令加壓供水。
第十四條 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設、維護經費和消防用水費用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單位消防水源的建設和維護經費由其自行承擔。
居民住宅區消防水源的建設和保修期內的維護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護經費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前兩款規定的消防水源建設和維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數字化管理平臺,實現對消防水源的實時遠程監控,保證消防水源完好有效。
第十七條 消防水源的運營、養護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