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 各位律師大家好:我現在有個很迫切想要知道的疑難問題,辛苦各位律師給我解答一下可否?我有一個已經打贏的官司:一個藥廠欠我一筆款,是我的爸爸用盡自己的能力掙來的,現在他已去逝多年,可這筆款遲遲未了。現在藥廠已經轉手給別的公司,表面上是說拍賣,應該就是指倒閉吧,我想知道現在接手的公司是否還可以使用原來公司的藥品許可證號、新藥證書號及GMP認證的證書號?如果還在繼續使用是不是不叫拍賣,而實際只是公司的變更?如果是公司的名稱、法人等變更了,現在又在同樣的廠房、同樣的生產條件、用同樣的證書號生產同樣的產品,那么這筆欠款對現在的新公司有沒有支付給我的義務?有請律師回信至:YAOLIREN@126.COM或至電13059985593姚立人先生。謝謝了! 留言時間:2005-2-25 17:34:17 回復: 根據<行政許可法>,許可證號為專用,一般不得轉讓. 你要問的問題是接手的公司是否繼承原來公司的債務,這要看原來的公司是經過破產清算程序.如果沒有,僅僅是將原來公司整體拍賣,然后變更登記,那么應該承擔債務. 你這個案子比較復雜,還要考慮是否過了訴訟時效,或者過了申請執行的期間. 回復時間:2005-3-4 9:4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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