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規范刑事賠償案件的辦理,及時執行生效的刑事賠償決定,切實保障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現就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賠償義務機關為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布前,已經生效的刑事賠償決定不再變更賠償義務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五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