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告信息 |
|
|
|
|
|
業務范圍 |
|
民事檢察官是什么樣的檢察官? 在影視媒體中,反貪局長、公訴人,似乎是檢察官的化身。 民事檢察官大家就陌生了。民事檢察官是對法官審理的除了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案件進行事后法律監督的檢察官。通俗地講,打民事官司遇到麻煩,也不要忘了檢察院,主要是不要忘了民事檢察官。 大慶晚報曾刊登過一篇題為官司有理打不贏,檢察院里找民行的普法文章,找民行,就是找民事行政檢察科里的民事檢察官。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案件分工和最新的工作部署,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將偵查權歸還民事檢察官,僅限于初查和偵查法官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要求除了運用抗訴途徑對錯案進行監督外,還要深挖案件背后當事人涉嫌詐騙、偽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司印章、公文、證件、妨害司法類罪、虛假注冊資本、抽逃注冊資本等犯罪,及時移交有關部門查處;對辦理抗訴案件發現的其他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也要移交偵查。 過去,民事檢察官監督法院和法官的途徑和手段,只有一條,就是提起抗訴。抗訴程序需要經過上一級檢察院啟動,周期長,手續繁瑣,法院重視不夠,經常出現你抗你的,我判我的情況。現在,除了抗訴,對確有錯誤判決,可以發再審建議,對調解案件、對執行案件也提出了監督要求。個別地方還嘗試民事公訴、支持起訴、督促起訴,以保護公益和國家利益。把監督視野前伸后延,從而積極主動發現法官違法違規違紀問題,及時啟動初查偵查程序,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當然,民事檢察官不是萬能的,對公正判決也是要維護其公信力的。有理的官司因為舉證不能、怠于訴訟等原因敗訴了,也不能就此說法官辦錯了案子,枉法裁判了。 以上是民事檢察官對自己的職業角色的自我認識。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