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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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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和《湖北省律師執業規范》(修訂稿)第五章的規定,律師法律服務范圍如下: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八)承擔法律援助義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九)律師可以從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師從事的其他業務。
本人主要承辦房地產、金融、投資融資、公司法律事務等訴訟和非訴訟案件,尤其在房地產、金融服務領域能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解決疑難問題,運用法律及相關領域的知識,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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